1. 農村不動產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要滿足抵押貸款條件。
法律依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指改變宅基所權性質前提農民住房所權及所佔宅基使用權作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稱貸款)向符合條件農民住房所(稱借款)發放、約定期限內本付息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
第四條 借款農民住房所權及所佔宅基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應同符合條件:
(一) 具完全民事行能力良信用記錄(二) 用於抵押房屋所權及宅基使用權沒權屬爭議依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權屬證明未列入征拆遷范圍(三) 除用於抵押農民住房外借款應其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四) 所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並抵押及處置農民住房抵押應取其共書面同意。
2.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申請注意事項
農村兩權抵押 貸款 已經提出多年,全國很多省市也在逐步試點,但仍有大多數朋友,並不清楚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是什麼意思?具體怎麼貸?為了便於農民朋友成功獲得貸款,這里我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怎麼貸。
什麼是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兩部分,具體含義如下: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承包農戶或農業經營主體,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為抵押,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下稱貸款機構)申請的一種貸款。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貸款機構申請的一類貸款。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 誰有資格申請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1.家庭承包的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3)依法取得,並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2.土地流轉的申請條件如下:1)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2)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上的糾紛;3)已經與承包方或經承包方書面委託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或按流轉合同取得了土地經營權權屬確認證明,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土地租金;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可用於抵押及合法再流轉;5)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且未列入拆遷范圍;
3)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的住所;
4)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5)以共有農民住房作為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用途
無論是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還是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都 應當優先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用途 。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哪裡可以申請
目前全國多個省市已經展開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如北京大興區、天津薊縣、揚州江都區、寧波、河南等地,都可以申請。至於具體的抵押率、貸款額度、期限等等,由貸款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資金需求及還款能力,綜合評估決定。
3.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怎麼貸
你好,買房貸款一樣的4大銀行都可以 、抵押擔保貸款流程:
(1)貸款申請並提交資料及貸款初審
①借款人可到農行經辦二手房貸款的機構領取《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二手房抵押貸款申請表》,也可網上直接下載,向農行提交貸款資料。
②銀行接到貸款申請後,由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提供資料及所購房屋產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認證。
③由銀行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
④銀行根據評估結果及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貸款金額、期限,並出具《二手房抵押貸款承諾書》。
(2)借款人與售房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3)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與銀行簽訂《購房抵押貸款合同》一式四份,辦理保險手續。
(4)抵押登記借款人與銀行(或委託代理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獲得他項權利證交銀行留存。
(5)發放貸款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後辦理放貸手續,銀行將貸款劃撥到售房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2、抵押擔保加階段性擔保程序
(1)貸款申請並提交資料及貸款初審
①借款人可到農行經辦二手房貸款的機構領取《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二手房抵押貸款申請表》,也可網上直接下載,向農行提交貸款資料。
②銀行接到貸款申請後,由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提供資料及所購房屋產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認證。
③由銀行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
④銀行根據評估結果及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貸款金額、期限,並出具《二手房抵押貸款承諾書》。
(2)借款人與售房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3)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擔保人與銀行簽訂《購房抵押貸款合同》一式四份,辦理保險手續。擔保人在抵押登記手續完成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4)發放貸款銀行將貸款劃撥到售房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5)律師協助客戶辦理抵押登記相關鏈接貸款擔保方式介紹。
客戶可以選擇中介機構擔保,也可以自行辦理。採取抵押加階段性擔保方式的,過戶後1-3個工作日放貸;採取抵押方式的,辦理抵押登記後1-3個工作日放貸。
1、抵押擔保:是指買房人以所購二手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擔保方式。這種擔保方式的優點是:銀行只有在買方完成所有手續後才能將全部貸款劃至賣方賬戶上。這些手續包括:立契過戶、制證、銀行的抵押登記、並繳納全部稅費。這種擔保方式的缺點是:一般而言完成這些手續至少需要一至兩個月的時間。
2、抵押擔保加階段性擔保:是指買房人以所購二手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在辦理產權過戶的過程中再由第三方向銀行提供階段性擔保。這種擔保方式的優點是:買方只要辦理完過戶手續,銀行會在3個工作日內將貸款劃至賣方賬戶,買方無需等到完成所有貸款手續就可入住,賣方從簽訂《購房協議書》到收到全部房款的時間大大縮小,減小了交易風險。這種擔保方式的缺點是:採取這種方式費用會高於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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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農民住房財產權可不可以抵押貸款
農民住房如果滿足銀行貸款的條件就可以抵押貸款,銀行房屋抵押貸款對於房產的要求是房產資料齊全、能夠上市交易的大產權房;
一、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二、准備資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評估報告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簽署銀行文件
房屋評估
銀行審核通過
銀行放貸
抵押登記
按月還貸
5.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是指什麼
抵押貸款是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
【拓展資料】
相關知識補充:
一、兩權」抵押貸款實施中面臨哪些困難?
結合前期的試點經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作為兩種制度安排,應當區別對待。
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問題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
而相比之下,抵押貸款問題更為復雜,全面推開還有賴於宅基地改革的深化和突破。
二、目前主要面臨的困難包括
1.土地確權進度有待加快
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民住房所有權證未完全發放給農民,個別試點地區仍積壓在鄉鎮或村委會,制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和農民住房交易,影響其抵押融資權能的實現。
2.抵押農房流轉和處置難度較大
允許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人,農民住宅流轉受到較大限制。
三、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處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惡意逃廢債務的。
2.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死亡或失蹤,其法定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
6. 農村不動產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不動產權證可以抵押貸款。
但要滿足以下抵押貸款條件:
1、具完全民事行能力良信用記錄;
2、用於抵押房屋所權及宅基使用權,沒權屬爭議依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權屬證明未列入征拆遷范圍;
3、除用於抵押農民住房外,借款應其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並抵押及處置,農民住房抵押應取其書面同意。
不動產權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當事人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就能夠證明自己是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物權的權利人。權屬證書是證明物權的憑證。權屬證書也可以作為權利存在的證據,但它不是確權的主要依據。即使將權屬證書移轉給他人佔有,如果登記的內容中沒有記載物權變動的,物權本身也不發生變動。
法律依據: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7. 「兩權」抵押貸款的法律困境(干貨)
2016年3月24日,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試點地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
「兩權」抵押貸款無疑能充分激發三農的活力,盤活農村信貸市場,助推農村經濟發展,但「兩權」抵押貸款在制度上也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難題,導致這項「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政策進展較為緩慢。
筆者梳理了一下我國的法律體系,試著向大家闡明「兩權」抵押貸款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沖突的部分。
所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困境,與現行法律存在沖突。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擔保法》和《物權法》對其抵押問題是明令禁止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這類土地屬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與「兩權」抵押貸款中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不一致。
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的法理分析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規定農戶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可以以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其中第四條規定: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了借款人除抵押的住房外,還需要有其他長期穩定的居住場所。之所以規定借款人不能以唯一住房做抵押,是因為一旦發生貸款違約,日後會遇到抵押物執行的難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范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雖然《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這樣規定有一定的法律正當性,但是這與我國農村「一戶一宅」、「房地一體」的政策相沖突。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樣普通農民就很難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另外,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處分農村住房,必然涉及到該住房所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兩者不能獨立存在,而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規定,宅基地不為法律明令禁止的抵押物。可見,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還有很多的限制。
三、試點地區法律授權法理分析
針對「兩權」抵押貸款與現實法律制度存在沖突的現狀,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對「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進行了法律授權。基於此,試點地區在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是不是已經不存在法律障礙了?這種觀點還有待商榷。
我國《立法法》(2015)第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立法法》中增設該條的目的是:「按照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的要求,在立法宗旨中增加規定,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並結合近年來的做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就特定事項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但《立法法》的該條規定在憲法學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憲法》第六十二條詳細列舉了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包括(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從這條規定可看出我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可以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適用法律。
「兩權」抵押貸款作為解決農村金融難題的措施之一,從推出至今已獲得不少試點的經驗,但要想全面鋪開這些制度,從而真正惠及三農經濟,立法工作仍有很常的路需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