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中的一方私自為他人做了貸款擔保,離婚後責任在雙方嗎
您好,一般來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承擔。
但是,如果屬於一方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需承擔。如果承擔,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根據您的描述,是一方私自為他人擔保,理論上您是不需要承擔的。但是,債權人不知情的話依然有權向您主張權利。建議向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咨詢,避免您的權益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4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夫妻雙方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如果離婚怎麼辦
離婚時夫妻間借貸的處理方式: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並且該協議還應當滿足主體適格、不違反法律規定、出於自願等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男女雙方離婚的,對於貸款的處理,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若貸款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因此,對於貸款的處理要看此筆貸款屬於夫亮閉耐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離婚時雙方具有敬春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
3、 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態氏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
4、 離婚後,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幫人擔保銀行貸款期間對方離婚了,這時可以撤銷擔保嗎
不可以的,因為擔保已經生效了,在半途中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有貸款擔保規定的。
Ⅳ 夫妻給別人擔保貸款離婚後怎麼辦
夫妻擔保貸款離婚後的處理:如果是婚內一方擔保,離婚後貸款由擔保人自己償還,因為該貸款不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所負,所以該貸款應認定為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配笑族肢偶對此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是婚內一方擔保,另一方事後追認的,此時債務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都要對擔保貸款承擔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碰世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穗培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Ⅳ 幫老公擔保貸款離婚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是雙方共同簽字的貸款,或者一方貸款另一方事後同意的,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離婚要平分。但是貸款合同是要求雙方償還的,妻子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妻子在幫丈夫還貸後可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Ⅵ 夫妻離婚銀行貸款擔保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了鎮橡銀行擔保,在夫妻離婚後是可以起訴更換銀行擔保人的,但是否受理或者勝訴需要視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變更銀行擔保人需要向銀行申請。銀行同意即早租可以辦理擔保人變更的手續。在銀行不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起訴銀行來變更擔保人。法院的職責是依據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或者財產糾紛。對銀行的擔保責任屬於當事人與銀行之間的財產糾紛,屬於法院職權管轄的范圍。因此,與銀行的糾紛的解決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來解決。但是根據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擔保是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保證責任的承擔與婚姻關系是否存續無關,與是否知道對方在做什麼也無關,因此,只要擔保合同有效,如果夫妻一方還不清欠款,即使離婚,擔保人也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離婚並不是變更擔保人的合法、合理的事由,法院可能並不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陸旅兆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Ⅶ 夫妻雙方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如果離婚怎麼辦
離婚了,這個也是要做擔保的,就是說離婚了,以後但是額,兩個人雖然離婚了,但是他雙方還都是擔保人,以後有了責任還是要兩個人來承擔的。因為他不是以家庭為單位來承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