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人通過擔保公司向出借人借款並支付利息合法嗎,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糾紛的利率計算問題,在最新生效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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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房產抵押貸款起訴法院屬於什麼案件
屬於經濟案件。
房產證抵押貸款貸款流程
1.借款人貸前填寫居民住房抵押申請書,並提交銀行下列證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收入證明;借款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等資信證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住房所有權證件或本人有權支配住房的證明;抵押房產的估價報告書、鑒定書和保險單據;購建住房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6.貸款結清,貸款結清包括正常結清和提前結清兩種。①正常結清: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或貸款最後一期(分期償還類)結清貸款;②提前結清: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結清貸款,須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向銀行提出申請,由銀行審批後到指定會計櫃台進行還款。貸款結清後,借款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憑證領回由銀行收押的法律憑證和有關證明文件,並持貸款結清憑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拓展資料:
債務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如果涉及到傷人等才會變成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對有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產糾紛一般來說大多構成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少數構成行政案件,屬於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但也有些房產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因而應由其他部門來受理。
Ⅲ 個人借款公司擔保屬於什麼行為,個人用不用負法律責任
個人借款,由公司進行擔保的,個人負有償還借款的法律責任,公司則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
《擔保法》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Ⅳ 代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是一次性還完,還是分期還,可以起訴代款人老婆嗎
一、我是擔保人貸款人不還錢我怎麼起訴
1、寫好起訴狀,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欲證明的事實,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2、提交身份證明材料;
3、准備證辯隱據材料;
4、委託訴訟代理;
5、繳納訴訟費用。
如果借款人不還款,在擔保責任期限內的,擔保人就有義務償還,擔保人代為償還了借款後,有權起訴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償。一般情況下,擔保人的擔保應當屬於一般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的債務,最終的責任人是借款人,擔保人在履行了擔保責任,償還了借款後,有權利向借款人追償。請注意,擔保人的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主債務到期後的兩年。
二、不還貸款會坐牢嗎
不會坐牢,貸款不還屬於民事責任,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債務應當清償,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貸款不還需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判刑屬於刑事處罰,貸款不攜橡廳還不用承受刑事處罰。貸款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令,或者起訴,還可以在勝訴後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貸款人不還錢,擔保如漏人可以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貸款逾期不還不會坐牢,因為貸款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貸款人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經銀行多次催告貸款人拒不還款的,銀行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貸款人的法律責任。
Ⅳ 天津市平安普惠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9)晉0104民載5號
機關: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原審被告):蔣XX,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告(原審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集慶門街272號1號樓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趙永洙(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魏靜,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付* *(原名付*和顧* *),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原告蔣* *,因與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發生追償權糾紛,不服(2017)京0104民初第7253號民事判決。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惠特尼擔保公司)和原審被告顧博文,並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抗訴書(津檢一(2019)第12810000301號),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 1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該案。
本案再審期間,被申請人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申訴人蔣XX的起訴,改判原審被告顧XX支付XX。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檢察員張繼全、杜文到庭。被告平安普惠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魏靜;惠特尼擔保公司通過互聯網參與了網上訴訟。原審被告人傅* *,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抗訴意見。2019年8月15日,姜XX委託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擔保人》尾頁「姜XX」兩處簽名筆跡是否出自姜XX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
該鑒定中心出具的金開平(2019)51 《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號文件稱,2015年9月8日《反擔保保證書》(第3360號傅反擔保-001)最後一頁「擔保人」處「蔣* *」兩處簽名均非蔣* *所為。
一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的審判卷宗送達材料,分別郵寄至《反擔保保證書》記載的古* *和蔣* * * *涉案的天津市南開區黃河路格調春天18-803號,後郵寄至古* *和蔣* * * *的住所地,後於2018年1月7日《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庭審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現住址為天津市南開區時代奧城30-1-1701,但沒有送達此地址的記錄。
經與平安普惠天津分公司調查核實;惠特尼公司,該公司聲稱原管理人員已全部離職,不知道涉案《反擔保保證書》的形成過程。本院認定的其他事實與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認定的一致。本院認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第7253號民事判決。
以下理由:3360經審查,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中的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審法院認定蔣* *為顧* *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租知野供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蔣* *應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中,根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交的「蔣* *」署名的《反擔保保證書》,一審法院認定蔣猛緩* *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出具《反擔保保證書》,並自願為顧* *向平安普惠瓜爾承擔連帶責弊喊任保證
天津市一中院再審期間,蔣* *提出《反擔保保證書》上「蔣* *」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簽,申請鑒定,未獲再審法院認可。故蔣* *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對案《反擔保保證書》進行質證。
再審後,姜* *委託具有鑒定許可證的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擔保人》尾頁「姜* *」的兩處簽名筆跡是否出自姜* *的筆跡進行了司法鑒定。評估人員苗華、有《反擔保保證書》,評估程序合法。已簽發的京核批(2019)證字第51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文件稱,簽署日期為2015年9月8日在「擔保人」處簽署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3360號富反擔保保函-001)。」
根據《反擔保保證書》、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判決結果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第388條規定,第: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第:條在第一審缺席判決的情況下,江* *做到了惠特尼擔保公司主張,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證人已全部離職,不能證明涉案《反擔保保證書》為蔣* *、金開平(2019)字第51號文件鑒字第《反擔保保證書》號所簽,能夠證明作為最終案件主要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真實性瑕疵,足以推翻一審法院對蔣* *的認定。
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的認定,進而推翻一審法院關於姜**對顧博文應負債務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判決。
綜上所述,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辯稱,同意上述抗訴意見,在本案中本公司已撤回對姜**的起訴,不再向其主張權利。
付**未到庭陳述。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
1.判令顧**、姜**向原告支付代償金額452687.13元(包括代償本金440000元、代償利息9999.17元、代償罰息2687.96元);
2.判令顧博文、姜**向原告支付擔保費用18208.94元(包括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3.判令顧博文、姜**向原告支付代償滯納金169304.99元(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6年5月6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後按照0.1%/天計算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
4.判令顧博文、姜**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
5.判令顧博文、姜**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再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償金額452687.13元(包括代償本金440000元、代償利息9999.17元、代償罰息2687.96元);2.判令付**向原告支付擔保費用18208.94元(包括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3.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償滯納金169304.99元(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6年5月6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後按照0.1%/天計算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4.判令付**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5.判令付**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本院原審認定事實:2015年9月8日,顧**與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平小額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向深平小額貸公司貸款500000元,按月計息,月利率0.65%,期限為12個月,本金按月歸還,利息按月支付,每月與實際發放日對應的日期為還本日和計息及付息日,顧**未如期償還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利息的,深平小額貸公司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根據各方商定,當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保證人)與顧**(借款人)及深平小額貸公司(債權人)三方簽訂《保證合同》,約定顧博文向深平小額貸公司貸款500000元,借款期限為自放款日起12個月;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放款日起至主債務履行期限滿後2年止;在發生以下任一情形保證人收到債權人通知後代償:
1、借款人的任意一期應付款項逾期滿80日時;2、當發生借款合同項下約定事由而由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3、當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發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單方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
代償金額包括借款人尚未償還的全部本金、結算至代償日當天應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罰息。代償方式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向債權人支付的代償款。合同另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借款人代償債務後,借款人應當按照保證人的要求立即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
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項下借款向保證人支付下列費用:
1、前期服務費150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2、擔保費合計12000元,每月支付1000元,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3、管理費48000元,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上述費用計收至代償日止。
自保證人代償之日起超過30日,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仍未向保證人償還全部代償款的,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以代償金額為基數,從代償日開始計算,按照每日0.1%的標准向保證人支付滯納金。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而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催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鑒定費、差旅費、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2015年9月8日,姜**出具《反擔保保證書》,自願為顧博文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最後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四年,擔保范圍為主合同債務人全部債務及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後,2015年9月15日,深平小額貸公司依約向顧博文發放貸款500000元,由出借人代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扣除了其他費用,顧博文履行部分還款義務,於2016年1月29日最後一次履行還款義務後未再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於2016年5月6日替顧博文還款452687.13元,深平小額貸公司出具《履行保證責任證明書》表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已經履行全部擔保責任。至此,顧博文除前述代償款及滯納金外,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2017年6月5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專項委託合同》,委託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代理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訴顧博文、姜**一案,並於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師費3860元。
本院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
案中,顧**簽訂了借款合同,領取了貸款500000元,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現由於顧博文拒不償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其向貸款人償還全部應還貸款本息合計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了顧博文貸款的保證責任,故其有權向顧博文追償。
同時,依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顧博文間的保證合同的約定,顧博文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理應償還。對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代償滯納金,系雙方合同約定,顧博文應予支付,至於其比率,本院認為,本案從性質上屬於借款,滯納金含有懲罰性,但歸根結底屬於利息性質,故其利率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不超過年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因《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顧**未能按照保證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償費用,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顧博文承擔,故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顧**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姜**為顧**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顧**償還借款,反擔保條件成就,姜**理應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原審判決:
一、顧博文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償款452687.13元及該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24%計算;二、顧博文給付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合計18208.94元;三、顧博文給付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律師費3860元;四、姜**對上述第一、二、三項確定的顧博文應負債務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駁回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41元及公告費,均由顧博文、姜**共同承擔。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檢察機關受理姜**的抗訴申請後,姜**於2019年8月15日委託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保證書》尾頁「保證人」處,「姜**」的兩個簽名字跡是否出自姜**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該鑒定中心出具的津開平(2019)文書鑒字第51號《天津市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落款日期為「2015年9月8日」的《反擔保保證書》(編號:富反擔保保證××-001)尾頁「保證人」處,「姜**」的兩個簽名字跡不是出自姜**的筆跡。」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對於上述鑒定意見書不持異議,表示當時一位女士到場並出示了姜**的身份證復印件,後期才了解當時到場的並非姜**本人,為此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姜**的起訴。除此之外,原審認定事實與再審認定事實一致。
另查,經另案生效判決查明,顧博文有另一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河南省項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曾於2017年3月29日出具證明:付**(曾用名付振傑,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31015781X)曾經使用過顧博文(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910××××)的戶口信息。該戶口(註:指顧博文)於2013年2月1日注銷。
因被告經其他送達方式未果,本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對其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風險提示書及應訴通知書,公告費原告已預付。
本院再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付**基於借款合同取得了相應借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因付**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其向債權人償還了全部借款本息合計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已對付**借款承擔保證責任,故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有權向付**進行追償。
同時,依據保證合同約定,付**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應當給付。對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代償滯納金,系雙方合同約定,付**應予支付。關於計付標准,本案款項基於借款而產生,滯納金含有懲罰性,究其本質應屬利息性質,故其標准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不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償費用,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且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數額屬合理范圍,故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要求付**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姜**的起訴,系自行處分訴訟權利,並無不妥,本院照準。付**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452687.13元;
三、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以452687.1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向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四、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合計18208.94元;
五、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3860元;
六、駁回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41元、公告費1380元,由原審被告付**(曾用名付振傑、顧博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驍驍
人民陪審員劉春生
人民陪審員楊玉清
二_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金紅雙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宣判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一、上訴權的行使。當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在判決、裁定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我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在上訴期內,將上訴狀正、副本遞交本院,並按照相關規定預交上訴費用。未在上訴期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經對方當事人申請,該案件即有可能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序。
二、申請再審權的行使。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三、主動履行。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主動向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也可與主審法官聯系主動履行事宜。
四、申請執行權的行使。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人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積極還款是解決根本的方法,法律不會因為你生活困難就免除你的還款義務,逾期還款可能會影響徵信,還可能被起訴。
建議你還是要與平台協商,爭取暫緩或者部分暫緩。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逾期後產生的違約金,利息超過國家法律規定上限的利息違約金 ,這個是不需要償還的 。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Ⅵ 平安普惠的貸款人不還會,擔保人會怎麼樣
被拘留。
貸款人不還款擔保人不會坐牢,但是會被拘留。不管是擔保人,還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都不需要坐牢。由於債務產生糾紛的,屬於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沒有能力一般是指,完全沒有能力還款。如果有部分還款能力,要部分還款,否則就是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可以通過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手段。
平安普惠是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營公司旗下開展的融資擔保、融資咨詢、小額貸款等業務的公司的總稱。平安惠普致力於協助廣大小微型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普通工薪階層獲得專業借款服務,助力中國實體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