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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貸款法人擔保

發布時間:2023-07-07 15:54:02

Ⅰ 公司信用貸款股東擔保人責任承擔多少

首先要區分擔保人是連帶保證人還是一般保證人,如果是連帶保證人,那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如果是一般保證人,在保證期限內,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為公司債務擔保需要承擔的責任:
1、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2、出資不到位的法律責任
3、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8、公褲頌空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10、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一、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二、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
1.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2.如果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人應承擔債務的償還,個人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但如果該公司為合夥性質,則個人股東胡瞎也需要承擔債務。實踐中會有一些股東為公司貸款作擔保,這種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責任。
4.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很多的公司來說,他們公司如果出現一些債務方面的危機的話櫻物,公司內部的股東是需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的,這時候就涉及到一個擔保責任,擔保責任相對於直接的責任人員來說的話,可能承擔的責任是比較低的,但是一旦債務人無法還款,仍然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三、擔保注意事項
1、保證方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期限:擔保法規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有約定以約定為期限。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以及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Ⅱ 公司擔保貸款法定代表人要負責任嗎

公司擔保貸款,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1、公司擔保貸款的,公司以法人財產承擔擔保責任,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皮旅擔法律責任。
2、但是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對公司予以賠償。
3、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作為貸款的擔保人,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代償風險
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擔保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代為償還。也就是說即使不是你借的錢,作為擔保人你也有還錢的義務。
2、信用風險
作為擔保人這筆貸款記錄同樣會記錄到個人徵信中,當借款人貸款出現逾亂行期,擔保人的徵信也會收到牽連。
3、貸款風險
擔保人如果去銀行貸款,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都會收到影響,因為銀行認定存在擔保貸款的嘩握嘩負債,即使放款也不會有貸款利率優惠,這樣一來增加了自己的貸款成本。

Ⅲ 公司法人股東能否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擔保

公司法人股東能否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擔保

應該是可以的。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至於公司股東為公司借款提供擔保的,應該沒問題。

本公司法人貸款,本公司可以擔保嗎?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問題4: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應如何把握債權人的充分注意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如何?相對人是否有審查公司章程的義務?(舟山中院、寧波北侖法院、玉環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接受《人民司法》記者訪談時,就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問題闡明了原則意見(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實踐中傾向認為,公司章程關於公司擔保能力、擔保額度以及擔保審批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系調整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規范,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通常不能對抗擔保債權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以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主張擔保關系無效的,除非涉及公司為內部人員提供擔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是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的特殊規定,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為擔保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當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而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協議時,債權人應當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交易行為的規定,了解股東對相關人員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擔保協議被認定為未生效,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債權人如果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公司因締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因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產生實際損失,公司或公司股東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員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前述意見,應當注意的是:

(1)債權人在接受擔保前,是否有查閱提供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2002)民二終字第45號案(載該院民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判決理由認為,公司不能以董事違反章程越權簽訂合同的理由對抗其他第三人。但該案件系不適用修訂後公司法的案件,審判實踐中對於該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結合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特徵和我國尚未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開放查閱的現狀等因素,認為債權人不負有審查公司章程真實性的義務的觀點,有相應的依據。前述宋曉明庭長提及「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針對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規范性文件與去年發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作為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框架,將作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貸款新規主要從規范貸款業務流程、防範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實施,對於審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涉及對擔保債權人注意義務認定的影響,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關注。

(3)涉及債權人注意義務審查和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爭議的相關案件,應把握債權人、股東利益的適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公布的該院終審的(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案件裁判摘要認為,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裁判要旨體現的民法解釋學方法,對審判實踐具有參照價值。
(2011年)問題40.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金華中院、江干法院、溫嶺法院)

這一問題在我庭《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號)問題4的解答中已經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人民法院報》撰寫《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一文,就這一問題提出基本思路,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統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來。

首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如果公司是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同條第一款則規定由章程決定究竟是需要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可見,並非公司對外提供的所有擔保都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只有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時,是否經過了股東會決議同意才應成為公司擔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比如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直接在為股東的擔保函中簽字確認的),有觀點認為擔保應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由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該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為由來主張自己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東會決議時,債權人並不構成善意,債權人此時應當屬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以該擔保應當無效。而且,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由於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擔保歸於無效,所以該款在性質上屬於效力性強制規范。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也不宜籠統認定該擔保無效,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判斷。對封閉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於股東人數少,股東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層與股東並未實質性地分離,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有一定的影響力,該類事項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但通常也不違背股東的意志。況且封閉性公司不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能否絕對地以未經股東會決議為由認定擔保無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眾公司,比如上市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審查該擔保是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屬於重大違規行為,侵害了眾多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應當認定無效。尤其是在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時更是如此。應當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接受擔保時對股東大會決議僅負形式審查的義務,不應要求其進行實質審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偽造的,也不應影響擔保的效力。

公司法人股東變更公告需要嗎

上市公司需要公告,因為上市公司股東數量大,且不確定;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召開股東會通知股東。

公司給個人借款提供擔保,借款人沒還借款,可以拘留向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公司法人代表嗎?

債權人未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法院判令擔保人在指定期限內償還債務,是不能對擔保人採取拘留強制措施。(這里需要注意:債務擔保有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兩種責任形式,一般擔保只承擔主債務人償還不足部分份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
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
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為個人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個人沒有還款,法院可以拘留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公司法人代表嗎?

擔保屬於民事糾紛,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起訴擔保人要求償還。擔保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是涉嫌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提供虛假證明罪給拘留後公司法人股東可以貸款嗎

沒有什麼能躲就躲罪,窩藏罪?
刑法第311:故意犯罪,並提供了一個藏身之處,財產,幫助他們逃匿或掩蓋欺詐行為的證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的至少3年有期徒刑10年。
犯罪前款,尋求提前通過懲罰的幫凶。
犯本罪,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在監獄三年多。

嚴重的情況下,主要指窩藏,屏蔽多人;多個實施窩藏,屏蔽行為;窩藏和屏蔽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和其他罪犯。

個人借款給公司,公司法人及股東用私人財產擔保,現公司申請破產

擔保人要承擔連帶的民事還款的責任。公司破產的,可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擔保人還款後可以行使追償權的。

個人借款,借款人為擔保公司法人,如何打官司

公司的擔保應符合章程的約定,否則效力會存疑,畢竟因此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只要依法根據章程約定作出了擔保,個人借款到期無法歸還,公司就可能需要根據合同約定貸款人的主張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效。要注意具體條款的簽訂。蓋章要蓋他公司的章,蓋個人的章他只能用個人財產償還你,你無權向他公司要債。最好讓他給你做擔保:用與你借款金額價值相當或是比你的借款價值大的財物作質押或是抵押,需要注意的是:車輛和房產抵押必須登記才生效。
希望幫到你。

公司法人股東股份被轉讓他人怎麼辦

其轉讓行為違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一年內發起人不得轉讓股權,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不超過百分之25 可以向法院起訴該股東

Ⅳ 公司向銀行貸款法人和股東配偶是否要簽連帶擔保

公司向銀行貸款法人和股東配偶是否要簽連帶擔保

親,銀行會審查公司的情況,然後視情況會要求公司的經營者(一般是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然也有可能會要求其他參股的股東也作出類似的擔保。

銀行貸款親兄弟可以連帶擔保嗎

完全可以,法律允許,具體看銀行審批,銀行認可經濟實力的就會審批通過

股份制公司向銀行貸款是否要全部股東簽字

您好:貸款涉及抵押擔保的話,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外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參看公司法第十六條。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東,現甲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乙公司為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銀行公司抵押借款 法人代表連帶擔保 霸王條款

是呀,各家銀行在合同、協議等條款上,很多都是霸王條款,所以,簽訂需謹慎呀!

銀行違規發放貸款,借款人配偶是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之時借款人所欠銀行的貸款應由擔保人承擔,擔保人有義務要求借款人歸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自然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或妻共同債務並不僅限於此種情形。但其他那些債務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彌補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後作出過二次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稱舊解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銀行還款到期,擔保公司擔保兩年,擔保公司和銀行是否要簽轉貸手續。

如果銀行同意你繼續貸的話,是必須要由擔保人簽字的。因為合同已經發生了變更,原來的貸款合同會被新的貸款合同所取代。

銀行貸款到期,擔保公司擔保兩年,是否簽轉貸手續。

如果銀行同意繼續貸的話,是必須要由擔保人簽字的。因為合同已經發生了變更,原來的貸款合同會被新的貸款合同所取代。

銀行要求企業股東簽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貸款.股東在未放款前是否可退出.

如果已經簽署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就應當依約承擔擔保責任,與是否退出無關。

民事訴訟了連帶擔保人和公司,若連帶擔保不承擔,我可報案借款人嗎?

需要。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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