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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07-11 22:42:44

『壹』 無錫小額貸款公司哪家比較好一般是幾分利

宜信普惠貸款申請較好。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貸款申請人應在貸款安排的城鎮有永久居留權或實有居留權,貸款申請人應當具備必要的信用調查記錄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貸款申請人有明確消費意向或已簽訂相關消費合同,能夠提交借款人可接受的擔保,借款銀行要求的其他貸款條件。

廣大城鄉居民能夠與合法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正常業務,並依法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操作過程中如有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報告。報告的內容集中在:非法或變相吸收存款、違反國家規定、高利貸、變相收費、常規貸款、暴力收繳、非法發放虛假貸款、員工索取和收受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

『貳』 小額擔保貸款實務指南的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貸款操作實務
第一章 小額擔保貸款基礎知識
一、小額擔保貸款的概念和特徵
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的對象范圍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及還款方式
四、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七、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和反擔保
八、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流程
九、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部門職責分工
十、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經辦機構職責
十一、小額擔保貸款風險管理
十二、小額擔保貸款統計
第二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受理
一、接受咨詢
二、業務受理
三、初審
四、注意事項
第三章 貸前調查
一、貸前調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貸前調查的內容和方法
三、個人和小企業貸款貸前調查的要點
四、綜合分析和出具調查報告
五、貸前調查工作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四章 擔保與反擔保
一、擔保業務流程
二、擔保申請的受理與核查
三、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四、落實反擔保措施
五、實地核查
六、擔保建議
七、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八、擔保機構承諾擔保
九、擔保與反擔保工作要點及注意事項
第五章 貸款發放
一、貸款審批
二、簽訂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貸款發放
四、貸款發放後管理
五、貸款發放注意事項
第六章 貸後管理
一、貸後跟蹤管理
二、到期貸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貸款的管理
四、呆壞賬的認定、核銷
五、貸後管理注意事項
第七章 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一、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
二、財政貼息比例和額度
三、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
四、貼息貸款的申請和審核
五、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六、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七、統計報告制度
八、監督管理和責任
九、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注意事項
第八章 信用社區
一、信用社區的創建標准
二、信用社區創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區工作職責分工
四、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五、信用社區信用調查
六、信用社區的考核和獎勵
七、信用社區的撤銷
八、信用社區的貸後管理
第九章 貸款檔案管理
一、貸款檔案的概念
二、貸款檔案管理的原則
三、貸款檔案的歸檔
四、貸款檔案的基本內容
五、貸款檔案的日常管理
六、貸款檔案管理注意事項
第十章 制度建設
一、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制度
二、擔保機構工作制度
三、目標考核和績效激勵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國家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2003]13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
財政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財金[2004]66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報送百家社區就業重點聯系城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4]96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樣式〉的通知》(勞社廳函[2005]474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
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銀監發[2006]69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監發[2007]53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重點聯系城市小額擔保貸款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進展情況調度的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7]17號)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
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比例的通知》(財金[2009]41號)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調度的通知》(人社廳函[2009]271號)
地方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財政廳、金融辦《關於進一步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內勞社辦字[2009]113號)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長銀發[2009]93號)(215)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09]14號)(221)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3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合銀發[2008]286號)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人事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福銀[2009]21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南銀發[2008]212號)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濟銀發[2008]205號)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鄭銀發[2008]230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9個文件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4號)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寧銀發[2009]64號)
重慶市就業再就業領導辦公室 《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再就業辦字[2008]1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支持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8]92號)
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辦法 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雲勞社辦[2008]322號)
第三部分 業務文本樣例
江西省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標准化操作範本
濮陽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
第四部分 地方經驗
吉林省小額擔保貸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機制 完善政策 促進小額擔保貸款良性循環
江西省完善五大體系 發揮小額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作用

『叄』 職業放貸罪追溯到哪一年

2017年以來,國家金融監管政策調整,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越來越嚴格。隨著國家對民間借貸活動中職業放貸人的制裁與打擊力度加大,司法機關對發現與甄別職業放貸人的要求也越發明確。目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民事監督案件不斷增加,加強對職業放貸人的識別研究,理順該類案件審查規律,是民事檢察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職業放貸人的法律規制
橡帶所謂「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批准,以經營性為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職業放貸人的有關規定,職業放貸人被認定後將產生一系列否定性評價後果。
(一)職業放貸人的金融違法性
對職業放貸行為進行違法性規制的金融法律,可以追溯到2007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旁談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法出台初期,對職業放貸行為是否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尚有不同認識。2017年12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發布《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要求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由此,職業放貸行為的金融違法性得以明確。2018年4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該通知強調,對於利用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以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等違法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簡言之,從2018年起金融主管部門「要求對包括職業放貸人在內的非法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打」。
(二)職業放貸人的刑事違法性
自2018年1月我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涉黑涉惡犯罪中的非法放貸因素日益凸顯。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1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自此,職業放貸行為開始納入刑法規制。對於職業放貸型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追究時效,該意見第8條規定,對於該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法《關於准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即對於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梁啟蘆為」,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法請示後決定。基於罪刑法定及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於該解釋施行之前的職業放貸人,原則上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失效)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2017年,最高法在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上訴案中,首次確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由是「有關銀行業准入的規定屬於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2019年最高法《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將上述裁判規則上升為司法指導意見。其中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了修訂,將前述司法政策的效力層次進一步提升為司法解釋。修訂後的解釋將第14條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情形增加了一種:「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亦即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應認定無效。自此,對「職業放貸人」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規制體系正式形成。以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政策為指引,近年來部分省、直轄市高級法院也出台或會簽了一些關於打擊職業放貸人的司法文件。
二、職業放貸人的識別標准
《九民紀要》第53條明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職業放貸人應至少具備非法性、營業性與營利性三個基本特徵。
(一)關於「非法性」的判定
所謂非法性,是指職業放貸人必須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由於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但從事了營業性放貸活動,因此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反之,如果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即使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也不能認定為職業放貸人。2020年11月9日,最高法在一份批復中指出,「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因此,上述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如經審批取得放貸資格,不屬於職業放貸人。
(二)關於「營業性」的判定
關於「營業性」的判定標准,可以通過一定時期內、多次反復、不特定對象等關鍵詞來把握。
首先,職業放貸人表現為一定時期內多次從事放貸行為。至於具體期間和次數,《九民紀要》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未作細化規定。由於刑事入罪標准為「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金融管理及民事司法中認定職業放貸人不應當嚴於刑事認定標准。《九民紀要》中明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准。如江蘇省公布的認定標准為「一年內在全省各級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天津市公布的認定標准為「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在郁某訴李某、侯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查明,郁某作為原告,2017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1件,2018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4件、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2件,2019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2件,法院據此認定郁某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從而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其次,職業放貸人的放貸對象必須是社會不特定對象。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一般不能認定為職業放貸人。但是,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再次,職業放貸人的認定不要求行為人無其他職業。《九民紀要》指出職業放貸人「以民間借貸為業」,應理解為職業放貸人系以其放貸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不要求職業放貸人只以放貸為業,不能有正常職業。換言之,一個具有其他職業的自然人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實行民間借貸行為,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三)關於「營利性」的判定
根據《九民紀要》,職業放貸人多次反復從事的民間借貸活動需為「有償」。首先,民間借貸資金為無償借用者,不符合職業放貸人營利性特徵,不能予以認定。實踐中,需注意形式上未約定利息但實際上收取利息的情況。
其次,職業放貸人的營利性不要求必須謀取高利息。職業放貸人不能完全等同於高利放貸者,也不一定是「套路貸」行為人。即使雙方約定的只是利率保護上限之內的合法利息,只要符合其他標准,也可判定為職業放貸人。
三、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要點
職業放貸人非法從事營業性放貸活動,其行為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屬於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的情形。在民事檢察辦案過程中,發現疑似職業放貸人線索的,必須依法嚴格審查。
(一)關於借貸次數審查
單個案件無法識別職業放貸人,對職業放貸人案件線索進行審查,首先就要進行借貸次數審查。由於民間借貸行為不需要進行登記,具有一定隱蔽性,因此進行借貸次數審查最便捷的方式就是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只要查詢到同一當事人一定時期內提起多次民間借貸訴訟,就初步達到檢索目的,並同時解決了次數審查和證據收集兩個問題。關聯案件檢索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也可以通過法信、威科先行等信息平台進行,但這些資料庫上查詢結果可能因司法文書收錄不全而不盡完整。最規范的檢索方式應當是持查詢手續前往法院進行查詢,以法院審判管理系統上查詢的結果為准。在法院查詢的案件數量,應當包含涉及民間借貸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和訴前調解案件。但是,對於出借人營業性放貸但不通過訴訟追討債務的情況,借貸次數審查無法通過關聯案件檢索實現,只能通過其他方式,如調查走訪、對知情人進行詢問、到仲裁委查詢有無仲裁、到公安機關查詢有無報案記錄等。如果出借人涉及刑事犯罪的,還可以從刑事案件證據中進行審查。
(二)關於關聯當事人審查
關聯當事人審查,包括出借人審查與借款人審查兩方面內容。對於出借人一方,雖然《九民紀要》中使用的是「同一出借人」概念,但實踐中可能存在規避識別現象,即職業放貸人通過債權轉讓方式主張權利,或者職業放貸人躲至幕後,改由其近親屬作為出借人,因此有必要開展關聯當事人審查。如江蘇省高級法院規定的查詢對象是「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而河南省高級法院的規定更細,要求審查是否「是同一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東、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其他關聯關系;具有親屬、朋友或其他密切關系;出借資金來源於同一個人或單位」等情形,「對雖非同一出借人起訴的案件,如果該出借人與其他出借人之間具有關聯關系,且符合上述行為特徵,也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對於借款人一方,主要審查是否屬於不特定對象,排除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的情形。如,某公司向員工普遍性提供貸款,幫助員工購置交通工具,約定的利息也較低,則不能認定其為職業放貸人。
(三)關於借貸行為審查
開展借貸行為審查,首先要審查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格式化情況。由於職業放貸人以放貸為常業,為經營管理方便,一般都會使用格式化的借款合同、借據。在印製好的合同、借據上除借款人姓名、金額、日期和利率需要填充外,其餘內容均印製完好。借款合同格式化是判定職業放貸人的重要證據。按照浙江省出台的規定,如果借條為統一格式的,出借人借貸次數只要達到識別標準的一半,也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其次,審查出借資金的來源。職業放貸人的出借資金一般為其自有資金,如果其資金來源為金融機構,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犯罪;如果其資金來源為其生活圈子或者社會公眾,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如果發現其他犯罪線索,必須及時移送主管機關。
再次,審查是否存在虛假債權轉讓。為了規避被識別為職業放貸人,一些放貸從業者會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掩蓋系同一出借人的事實,如果發現存在債權轉讓情況,應通過調查核實予以甄別。
(四)關於借貸利息審查
在對借貸利息進行審查方面,首先應通過審查,確認借貸雙方對利息有約定並實際支付。約定並收取高利息,無疑是認定職業放貸人營利性的重要證據。在實踐中,應特別注意以轉賬方式出借但以現金方式收取利息,以及形式上未約定利息但巧立名目變相收取利息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如天津市高級法院就規定:「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的,應認定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
其次,應通過審查,排除將低息甚至無息出借人納入職業放貸人范圍,避免打擊面不當擴大。無息出借者,自然不能夠認定其具有營利性;極低息出借者,認定也應慎重。有觀點認為,年利率低於6%的低息放貸,不僅是金融機構不大情願食用的「蛋糕」,甚至被國家定性為金融機構社會責任。該部分放貸類似於普惠金融,對社會具有明顯的積極效應,應當予以豁免。這一意見值得參考。另外,還應注意審查法院對職業放貸人案件的利息處理是否正確。職業放貸人被識別後,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此後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該利息損失一般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有的法院也按照年利率6%確定資金佔用損失。總之,不能按照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標准計算。如果法院裁判對利息處理有誤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監督。

『肆』 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有哪些

如今為了改善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地方政府已經允許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以期作為對正規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但是這些非傳統金融公司的爆炸式增長可能對地方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中國的中小企業生存現狀比較嚴峻。很多中小企業的運營能力十分低下,產品沒有創新,盈利為負,現金流匱乏,資金流動比率下降,陷入了捉襟見肘的財務困境。這些中小企業希望從國有銀行獲取貸款,然而正規銀行偏好向國有企業或者大型私企放貸。這些企業擁有充足的資產作為抵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正規銀行放貸的風險。中國各級政府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並開始鼓勵當地非傳統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進行直接融資。非傳統金融機構包括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私墓股權等。由於這些機構的一些放貸行為針對小微型企業或個體,不容易受到監管,業界冠名曰「影子銀行」。 影子銀行的發展在中國十分迅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2011年浙江省官方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數量為170家, 2012年驟增至250家,年增長速度超過47%。在江蘇省,2011年小額貸款公司有327家,2012年攀升至485家,年增長率為48.3%。2012年末,江浙兩省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實收資本均超過500億元,貸款余額分別為1036.6億元和731.6億元。按目前形勢分析,這一增長趨勢至少在未來2-3年將繼續維持下去。當然,影子銀行放貸方式很多。他們的風險也各不相同。目前來看,小額貸款的風險不足夠大,各地區小貸公司10%的壞賬率也還在可容忍的范圍之內,還形不成對金融業整體上的重創。但是上述的一系列問題完全可能令渴望中國金融部門自由化的一些決策者和專家感到沮喪。浙江省的溫州市已經成為中國金融綜合改革的試驗區。如果江浙地區的影子銀行體系爆發危機,那麼中國金融體系私有化的進程很可能會出現倒退。筆者近日和國內政府官員和專家交流後感受到,各界人士都希望新一屆政府可以有大的作為。

『伍』 小額貸款風險數據排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蘇省金融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經營行為,防範行業悶老旦風險,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全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和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部署,結合前期全省小貸公司真實性抽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小貸公司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風險排查處置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結合有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文件關工作部署深入開展違規違法經營專項風險排查整治,構建日常監管檢查與專項風險排查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小貸公司實施分類處置,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一)重點檢查排查內容 1. 審批管理。排查轄區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備案)擅自開展業務、設立分支機構,未經批准(備案)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等;已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是否按要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2. 股東資質。排查小貸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核查股東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股權;穿透審查股東及其關聯方是否未經許可開展金融業務。 3. 外部融資。排查小貸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直接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股東借款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合法資金;是否未經批准(備案)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4. 實際利率。排查小貸公司實際貸款年化利率(實際利率= 小貸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與貸款相關的息費/所發放的貸款本金)是否超過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息費、保證金或者設置高額逾期利息、罰息等行為。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事螞擾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5. 貸款管理。排查小貸公司是否建立較為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是否誘導借款人超自身償付能力過度借貸;是否超出批准經營業務范圍或者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是否存在關聯貸款、拆分貸款、冒名貸款、現金收支、賬外收取息費、賬外經營、(變相)抽逃資本金等行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貸的個人或含困者單位發放貸款;是否涉及「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6. 不良資產清收。排查小貸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是否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業不良資產清收行為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9〕4號)有關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7. 業務合作。排查小貸公司開展第三方合作情況,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是否將核心業務(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回收貸款、貸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無融資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或者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8. 涉案涉訴。排查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情況,是否因「掃黑除惡」、「互金整治」、非法集資等被調查或立案審查。排查小貸公司法律訴訟情況,重點關注小貸公司作為被告案件情況,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訴訟;了解小貸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業務糾紛、處置不良資產等情況。 (二)分類處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處罰細則(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2〕58 號)、《關於建立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4〕36 號)等文件要求,對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小貸公司開展分類處置。具體分類處置措施為: (1)整改類。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但未達到市場退出條件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已不具備經營基本條件,但股東願意充實資本金、改善經營狀況的。由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驗收合格的,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後,保留經營資格,允許繼續經營;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退出類。 (2)退出類。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股東不願或者無能力改善的;違規違法經營達到市場退出情形的;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終止經營資格,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置。各地要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完成市場退出。對已被終止經營資格後,仍以原小貸公司名義經營相關業務的,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 二、引導合法合規經營 (一)堅持發展定位。小貸公司要圍繞服務「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和「靈活、便捷」的業務特色,嚴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監管要求,進一步做優做精主營業務,更好地為「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提供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服務。 (二)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小貸公司可與借款人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利率水平,鼓勵小貸公司按照目標客戶差異實行差別化利率,優先向優質客戶發放低利率貸款。 (三)規范設立分支機構。農村小貸公司原則上僅限在注冊地設區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監管評級 AA級及以上、注冊資本金達到原注冊地和分支機構設立地綜合要求,分支機構設立地應具備新設小貸公司條件),經原注冊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報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原注冊地監管部門協助監管。 (四)規范經營行為。小貸公司要嚴格按照各項監管要求開展業務,全面、真實填報經營數據信息,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各類風險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不得違反《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扶優限劣工作意見(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103 號)相關規定進行融資、開展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嚴格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客戶分類,不得通過虛假 客戶分類方式提升相關業務佔比;規范開展各項創新業務,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誘導客戶;不得接受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委託發放貸款(股東自有合法資金委託貸款、政府部門以委託貸款方式託管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政府性資金、企業集團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開展的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除外);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要充分了解貸款客戶償付能力,有效防範借款人過度借貸行為;嚴禁賬外向貸款客戶收取息費、保證金等;嚴禁涉及「高利貸」「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不良資產清收要依法合規,嚴禁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明確監管職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具體負責轄區內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審核轉報上級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備案)的申請事項,審核(備案)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等變更事項,建立並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各地要將真實性、合規性檢查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突出防範行業外溢性風險,加強對有外部負債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確定監管人員。各地要根據《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員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74 號)要求,結合轄區內小貸公司發展情況合理配置監管力量,明確本單位小貸公司監管工作負責人和具體監管人員,每家小貸公司要明確一名主監管員和一名輔助監管員,監管人員(包括監管工作負責人、具體監管人員、主監管員、輔助監管員等)應簽訂監管責任書。小貸公司監管人員要勤勉盡責,按照監管員工作規則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定期通過業務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監測分析轄區內小貸公司經營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檢查。監管人員對所監管小貸公司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或者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所監管小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及時處置風險。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防範化解風險隱患,對日常監管和專項風險排查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及風險隱患,要及時處置化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監管部門。各地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等單位溝通對接,了解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涉訴情況,綜合研判分析小貸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經營;加大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轄區內小貸公司的運營狀況,協同處置違法違規機構。 (四)提升監管水平。各地要積極開展監管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業務能力。通過業務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徵信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作用,不斷提升行業監管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積極輔助監管工作。不斷完善監管技術,積極藉助業務監管系統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功能輔助進行監管,提升行業監管效能。

『陸』 蘇州小額貸款哪家好 這些本地人都知道

小額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為核心的綜合消費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尋找一個正規的小額貸款機構,能快速完成貸款申請,那對於蘇州人來說,蘇州小額貸款哪家好呢?今天為大家整理了幾個蘇州正規小額貸款途徑,包括一些貸款機構和銀行產品,一起來看看吧
蘇州市聚創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蘇州市聚創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是江蘇省內首批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之一,主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提供融資性擔保、開展金融機構業務代理以及其他業務、創業投資等等。
蘇州市姑蘇區鑫鑫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蘇州市姑蘇區鑫鑫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是江蘇省唯一一家全國資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面向「三農」發放貸款、提供融資性擔保、開展金融機構業務代理以及其他業務。
蘇州平安易貸
「蘇州平安易貸險」是中國平安一個新型免抵押貸款產品,是針對蘇州普通居民開展無抵押貸款業務的信用保證保險產品。只要審核通過,即可獲得由蘇州農業銀行和光大銀行發放的小額貸款(1萬-15萬),不需要抵押,不需要擔保,手續簡單,期限靈活、審批快捷。
蘇州銀行小額貸款
個人小額消費信用貸款,是蘇州銀行根據個人客戶的信用狀況和客戶提供該行認可的信用保證保險方式,為客戶提供的一種融資便利產品。
貸款額度: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實際消費總金額,且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和;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且不得超過保險合同即保單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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