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需要,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七十四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對借入方處以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② 企業為企業擔保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1、企業向銀行等貸款機構提出貸款擔保申請;2、銀行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3、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相關信息,明確銀行可能發放貸款的金額和還款期限;4、鑒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③ 銀行貸款未審查擔保人的股東會議決議,擔保合同無效,約定的擔保期限有效嗎
擔保期限是擔保合同的條款,擔保合同都無效了,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擔保期限條款也無線。
民法典第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擔保合同無效,不代表擔保人肯定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④ 企業向銀行貸款,由擔保公司擔保,擔保公司只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可不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嗎
擔保公司在與銀行簽訂擔保合作協議時,就出具了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在協議中已明確了責任,在以後單筆業務辦理中,可以不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但借款企業必須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⑤ 企業向銀行貸款,由擔保公司擔保,擔保公司只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可不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嗎
您好,我從業擔保、典當好多年,你問對人了
取得授信的擔保公司一般都是與銀行簽訂了框架合作協議,不用每個具體的擔保業務都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但要與銀行就具體業務簽保證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⑥ 公司為股東借款,抵押擔保!在股東會決議上,有該股東(借款人)表決簽名, 擔保是否有效!
如果借款人是公司,是要出具股東會決議的。
公司抵押登記清單:
1、 他項權利申請書 ;
2、 銀行委託書(銀行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公司委託書(企業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 房產證原件、復印件 土地證原件、復印件,土地出讓金發票復印件;
4、 評估報告,復印件 ;
5、 銀行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6、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
(6)銀行擔保貸款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於: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⑦ 一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嗎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嗎
這個要看對內擔保還是對外擔保,公司如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對內擔保的召開股東會議,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就可以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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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銀行貸款股東會決議有什麼作用
法律分析:在進行銀行貸款的時候,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是公司借貸行為有效的前置條件,其作用是對公司的借款行為提供效力基礎。在實踐中,在辦理銀行貸款業務時,對於借款人是企業的,銀行一般會要求提供股東會、股東大會出具的有關向該銀行借款的決議,若沒有決議,銀行通常不會為該企業辦理有關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⑨ 銀行貸款股東會決議是什麼
在辦理銀行貸款業務時,對於借款人是企業的,銀行一般會要求提供股東會、股東大會出具的有關向該銀行借款的決議,若沒有決議,銀行通常不會為該企業辦理有關業務。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從外觀上看可以代表一家公司借款的真實意思。銀行對股東會決議進行審查,一方面是為考察這家企業具有真實的借款意圖,避免少數股東或高管借公司之名借款,保證貸款資金安全,另一方面,銀行保留的股東會決議,在追償貸款時可作為一項重要證據,有助於貸款的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