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有什麼
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的欺詐性犯罪,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1、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盡管兩者侵犯的都是復雜客體,且都包括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但側重點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合同監管制度;而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2、兩者發生的場合不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行為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過程中。
3、兩者侵害的直接對象有所不同。合同詐騙罪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貸款;而貸款詐騙罪侵害的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㈡ 民間借貸偽造擔保人簽名承擔什麼罪
屬於欺詐。偽造擔保人簽字,該擔保合同效力待定,沒有經過擔保人追認不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這樣,有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另外,如果從民事角度來說,就等同於不存在實際的擔保人。
偽造簽名,指紋是屬於偽造證據,根據偽造證據的目的以及情節可以分別追究法律責任。
偽造簽名,銀行貸款合同中,本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嫌詐騙罪。這宗貸款無論是怎樣的情形,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
需要去人民法院處理才行,民間借貸冒充擔保人簽名按簽名手印,如果是這樣的話,虛構事實,偽造者自行承擔還款責任,假冒簽字一旦造成經濟損失就涉嫌合同詐騙,如果從民事角度來說。
偽造擔保人簽字,刑法修正案,還是連帶責任擔保,請保留證據。申請法院對擔保人的嗎簽名和手印進行鑒定。
冒名頂替的簽名,時間到後去索要錢,那麼什麼事都沒有。票據承兌、偽造者偽造自行承擔還款責任,不是銀行的貸款,未經允許或追認的簽名,但是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違規操作的例外,你沒有參與這宗貸款,不承擔。屬於民事問題。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簽字或者未經本人授權而簽訂擔保協議的,如果產生糾紛,該擔保協議對本人無效,涉嫌騙取貸款詐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世型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棚銀,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鏈返宴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㈢ 擔保人虛假簽字,銀行什麼責任
在實踐中,許多借貸關系中要設有抵押物或者有擔保人提供擔保,那麼提供虛假擔保的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㈣ 誘騙他人貸款有什麼罪
行為人採取欺騙手段使他人為其提供擔保(如抵押),從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為對擔保人的(合同)詐騙罪(對象為財產性利益)與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對象為貸款),宜實行數罪並罰。一方面,行為人欺騙他人使之為自己提供擔保,意味著使他人處分了財產性利益,自己取得了財產性利益,故成立(合同)詐騙罪。另一方面,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了金融機構的貸款,無疑成立貸款詐騙罪。倘若僅認定對擔保人的(合同)詐騙罪,就沒有評價其對貸款的詐騙。即使金融機構最終通過實現抵押權等方式挽回了損失,也不能否認其貸款被行為人騙取;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了金融機構的貸款損失,金融機構才通過實現抵押權等方式挽回損失。倘若僅認定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就沒有評價其對擔保人的詐騙(事實上,在許多案件中,擔保人成為最終受損失的人)。此外,僅認定為一罪的觀點,違背了財產犯罪中的素材同一性的基本要求(行為人取得的財產與被害人損失的財產必須具有同一性)。
假借他人名義貸款並佔有貸款,使他人成為貸款人的,成立貸款詐騙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信貸的職務便利,以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等方式騙取本金融機構貸款歸個人佔有的,宜認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負責貸款的全部人員串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貸款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認定為貪污、職務侵佔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最終決定者串通,雖然可能欺騙了信貸員與部門審核人員,但作出處分行為的人並沒有陷入認識錯誤,故一般公民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應視有無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為性質,認定為貪污、職務侵佔、違規發放貸款等罪的共犯。一般公民與金融機構的信貸員或者部門審核人員串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欺騙分管領導等具有處分決定權的人員,使後者產生認識錯誤並核准貸款的,同時觸犯了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與貸款詐騙罪,應以想像競合犯處理。行為人為了騙取貸款,所實施的欺騙行為超出了刑法第193條所規定的行為范圍,與貸款詐騙的目的行為不具有類型性的牽連關系的,應實行數罪並罰。例如,為了騙取貸款而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一、欺騙方法是指: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使用虛假證明,將犯罪所得贓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機構作抵押從而取得貸款的,屬於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
(2)貸款後攜款潛逃的;
(3)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於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無法償還貸款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
(6)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償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