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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險

發布時間:2023-07-26 04:33:22

1.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涉及的風險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一)信用風險。因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都很長,在貸款期間貸款人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既難以預測又無法保持持續的監控,對借款人的信譽、品德、工作狀況難以做到全面准確的掌握,對抵押物在貸款期間的價格損益難以准確評估等,都可能造成違約行為,出現信用風險。違約行為發生後,即使銀行能將抵押物變賣,但由於住房市場的價格波動,也可能使其收回的資金額少於貸款余額,使銀行資產受損。

(二)流動性風險。由於目前金融機構辦理的住房貸款資金來源主要是公積金存款與儲蓄存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影響銀行的兌付能力,產生流動性風險。一方面由於國家經濟形勢旺盛時,不論銀行還是個人都對未來充滿著樂觀的預期,出現房地產熱,銀行大量投放住房抵押貸款。另一方面經濟衰退時,房地產滯銷,價格急劇下降,償還能力出現嚴重困難,進一步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或損失。當這種現象大量出現時,巨額的住房抵押貸款演變成巨額的銀行不良貸款,銀行開始出現流動性風險。

(三)抵押物風險。一方面由於抵押物受市場價格、經濟環境、市場需求下滑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抵押物很難處置變現,貸款人通過拍賣抵押房產所得價款來清償銀行貸款,在實踐中的阻力很大、困難重重,難以實施。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其抵押期限內對房屋的損壞、自然磨損等,即使變現也會造成一部分損失,包括處置變現產生的費用,會給銀行帶來大量的資金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2. 房貸險是什麼

房貸險的全名是「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它是一類保證保險,具體步驟方式是:房產商將商品房售賣給須要貸款的業主,業主向銀行辦理貸款,銀行規定業主將所買的房屋開展抵押,並務必向保險公司選購房貸保險,將銀行作為保險首位受益人。最終,銀行憑借房屋抵押借款協議和房貸保險等予以貸款。

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房貸險具體包含房屋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兩方面,房屋保險與平常的家財險差不多,具體保各種出乎意料風險給房屋帶來的財產損失;還貸保證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到出乎意料安全事故造成 身亡或殘廢,導致缺失所有或一部分還貸水平,導致持續3個月未執行或未徹底執行《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承諾的還貸義務的,由保險人擔負被保險人出險那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春跡鉛》項下貸款余額的所有或一部分扒好還貸義務。總結來說房貸險的保險責任就是,當被保險房屋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產生毀損,或房貸者因意外安全事故喪失經濟來州臘源而沒有能力還貸時,即由保險公司代替還貸。

因此,購房者在買房時投保房貸險是必要的,這樣可以在我們不幸遭遇出乎意料而造成 喪失還款水平的時候,保險公司來擔負貸款余額的所有或一部分義務,以免我們自己的房屋被銀行收回。

3.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範本

總則

第一條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後,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范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台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恐怖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2、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執法行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

第七條 對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築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

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

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6、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 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於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2、購置價3、市價4、評估價5、借款額6、其他方式第十一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系數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並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五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

2、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第二十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並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一條 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受理索賠後,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並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 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系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九條 當投保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終止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按現值計算退還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並扣除5%手續費。

實際承保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合同事宜發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

4.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需要買保險嗎

辦理房貸一定要買保險的。購房者在貸款買房時,大多數銀行都有「強制性碼兄」的規定,必須同時購買「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4)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險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並、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經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貸款人有權參與處於兼並、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後公司全部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佔用借款人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對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依據所佔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第五十條貸款人對合並(兼並)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合並(兼並)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合並(兼並)企業或合並後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並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並要求其將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徵求貸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對分立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佔資本或資產比例或協議,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對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三條貸款人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含做應當要求其在產權轉讓或解遲老襲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於破產借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5. 房子抵押貸款有什麼風險

房子做抵押貸款的危害


房子做抵押貸款的危害有:

1.違約風險:即使抵押權人為銀行,也有違約風險供借款人申請房產抵押,違約風險包括強制違約和理性違約。強制違約是指借款人因自身的一些原因,因支付能力不足而被迫違約,表現為借款人有還款意願,但無還款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中,借款人可以只通過比較其房屋中的獨特權益與抵押債務來決定是否違約。

2.流動性風險: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一些性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短期存款和長期貸款難以變現的風險。中國房地產抵押貸款主要來源於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收的儲蓄存款是短期存款,期限通常只有三到五年,而住房按揭貸款是長期貸款。

3.經濟周期風險: 關於經濟周期風險比較少見,是指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周期性波動所產生的風險。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行業對經濟周期更加敏感。

4.利率風險:利率風險相信大家都明白,是指貸款利率的變化給銀行的資產價值帶來的風險。利率風險是由其短期存款和長期貸款業務的資本結構決定的。利率的波動,不管是升還是降,都會給銀行帶來損失。如果利率上浮,住房按揭貸款利率也會上浮,可能會增加借款人的還款壓力。貸款金額越高,貸款期限越長,其影響力就越大,從而增加違約風險。

房屋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

1.信用是銀行審批貸款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資金風險,銀行會審查貸款人的信用。如果有很多逾期貸款或者黑名單,銀行會拒絕貸款,所以信用是一個很重要的條件。

2.房產是否可以抵押,有些房產沒有產權證是不能抵押的。所以一定要取得產權證,才能向銀行申請。

3.其他房產,一次通過率高,能提供名下其他房產,可以認可。但提供時要徵得所有產權人的同意,並准備提供書面材料,銀行才會認可。

4.提供的材料。申請時,銀行會要求提供身份信息材料、房產證等材料。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正確,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如果被銀行發現,會直接拒絕貸款,被列入黑名單,以後再也不能申請貸款。造成經濟損失的,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


房貸轉抵押貸款的風險有:

1、流程太復雜。申請的是抵押經營貸款,就需要借款人有公司,並且公司還要成立一年以上。假如這款人的名下沒有公司,還需要過戶一個公司,一個新的公司流程非常的復雜,有可能過戶的新公司還達游中坦不到銀行的審核標准。

2、成本比較高。如果借款能需要過戶新的公司,過戶的費用並不低,而且每年還需要繳納記賬和地址費用。如果借款人神桐不知道如何辦理的話,還要找中介機構輔助自己辦理,中間還需要交中介費用。

3、還貸風險。抵押貸款的還款期限大概是五年左右,如果中途銀行培衡的政策發生變化,有可能要求借款人要提前還款,無力還款的話,就會出現逾期的情況,對個人信用的影響非常大。

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1、違約風險: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願,但無還款的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

2、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資金短存長貸難於變現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保證資產質量的一條重要原則。現如今流動性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的住房貸款主要來源於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納的儲蓄存款屬於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貸款卻屬於長期貸款。

3、經濟周期風險:經濟周期風險是指在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周而復始的波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相比其他產業,房地產業對於經濟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

4、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利率水平的變動給銀行資產價值帶來的風險,它是由其業務短存長貸的資本結構所決定的,利率的波動無論是漲還是跌對銀行都會帶來損失。如果利率上漲,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也隨著上調,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償貸壓力,借款額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長,其影響程度也就越大,從而增加了違約風險。

以上就是關於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的內容介紹了,希望對大家有用。如果有朋友想要住房抵押貸款的,那一定要了解清楚其中的風險有哪些再做打算。

抵押房子貸款有什麼風險?


抵押房子貸款的風險主要是:客戶如果無力償還了, 一直拖延欠款著不還的話,一旦被銀行運行起訴,屆時若經法院判決還不還款,法院就很有可能會強制執行, 屆時說不定會扣押房子運行拍賣,然後用拍賣所得來抵償欠款。

對此,客戶一定要注意按時還款,盡可能避免逾期。萬一逾期了,而自己暫不具備還款能力,一時實在無法還清的話,建議主動聯系銀行客服運行協商,嘗試申請延長還款期限、分期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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