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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積金貸款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3-07-27 22:41:37

① 公積金擔保人承擔什麼風險

法律主觀:

如果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人,那將從此與被擔保人一起承擔公積金貸款一切風險的連帶責任。被擔保人不償還貸款,或逾期未償還,都是由作為連帶責任人先予以償還該貸款。如果被擔保人正培盯常還款,保持良好的信譽,對擔保人就沒有影響,也不影響買房。不能用房產證更換擔保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7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猛罩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枝中鬧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② 十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不需要擔保人,但是需要擔保。
不同省市區、不同樓盤開發商情況不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操作公積金貸款。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具體條件:
1、准備購房合同、契稅、身份證、公積金賬戶存摺、工資收入證明、還款賬戶存摺。
2、夫妻雙方還貸,還需要結婚證,原件審核,還需要復印件。
3、不需要擔保人,上交材料之後會有擔保公司擔保。
4、15日內作出不準或准予貸款通知。

③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條件和責任

法律分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④ 公積金貸款要擔保人嗎

擔保人是在貸款人某方面資質御掘漏不是特別足夠的情況下,向銀行提供的保障,由擔保人來保證自己會按時還款。買房貸款的時候很多購房者會選擇公積金貸款,那麼公積金貸款要擔保人嗎?
公積金貸款不需要擔保人。公積金貸款並沒有這個擔保環節的,與商業貸款不同,公積金的擔保人是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會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索要欠款的。也就是說,辦理公積金貸款是不需要擔保人的。只要你符合提取的條件就可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鎮爛請,15日散脊內作出不準或准予貸款通知。
公積金貸款條件1、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關手續、文件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3、提供符合法律規定並經管理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擔保。
4、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時間均符合規定期限。一般借款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滿90天,並自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
5、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貸款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簡稱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被列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以及個人信用報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公積金貸款申請將不予受理:
1、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存在「呆賬、欠費、欠稅、資產處置、行政處罰、賬戶凍結、保證人代償」 和「強制執行記錄」等情形的;
2、貸款、貸記卡逾期所欠款項尚未還清的;
3、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除外)、貸記卡、准貸記卡最近24個月還款記錄顯示,連續逾期(透支)達到3期及以上或累計逾期(透支)次數達到6次及以上的;
4、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除外)、貸記卡、准貸記卡最近60個月還款記錄顯示,累計逾期(透支)次數達到12次及以上的。
依據我市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管理規定,被評定為B級和C級的借款人及配偶,其公積金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⑤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類別有:新房貸款、二手房貸款、自建住房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等。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公積金貸款利率優惠
同樣貸款金額和還款年限,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相比能節省數萬元利息。以一套40萬的房屋為例,貸款28萬。若商業貸款年限為25年,則月均還款1721元,25年付款總額516300元,支付利息總額高達236300元。而同樣是年限25年的公積金貸款,月均還款1548元,25年總還款464400元,支付利息總額184400元,比起商業貸款而言,每月能少支付173元月供,25年共節省利息支出近51900元。


⑥ 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公積金貸款究竟有沒有擔保人,其實,這需要貸款人自己的選擇。擔保人是有還款責任的,如果個人作為擔保人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公積金貸款,除非被擔保人的貸款還清才可以。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需要滿足的條件

1.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擁有穩定的收入,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3.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正常繳存並且賬戶內應該有繳存額。

4.沒有公積金貸款的不良債務。

5.借款人沒有全部還清貸款期間,公積金不得提取。

6.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年齡加上貸款的期限不能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人需要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件、收入證明、戶口薄以及住房公積金的賬號,還需要與受委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如果您本人已經為別人當了擔保人,那麼您自己就不能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只有等到貸款人將貸款還清,您自己才能貸款。

一般情況下,如果您自己繳納了住房公積金,那麼您只可以當一個人的擔保人,最多不超過兩個。

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既然做了擔保人,就要履行一定的責任。如果借款人遲遲不還款,那麼,擔保人是需要還款的。所以,當您答應做別人的擔保人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考慮。這其中利害關系可想而知,當您簽字同意成為擔保人的時候,就是默認了承擔借款人不還款您替他還的責任。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就算是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關系有所變化,擔保書也不會受影響,比如丈夫擔保妻子做房屋貸款,如果兩個人最後離婚的話,擔保書也不會有什麼影響,他仍然是有效的。

⑦ 公積金擔保人條件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符合的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 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⑧ 湖北黃石公積金擔保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撤消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的有關規定,擔保權人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一)放棄到期債權。
擔保人放棄到期債權,對擔保權人造成損害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例如,借款人無力還債,連帶保證人無其他財產履行代償義務,卻又對第三人放棄到期債權,這種行為就會使擔保權人的擔保債權難以實現,故屬可撤銷行為。但是,物的擔保人(第三人提供擔保)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金錢債權,一般不可撤銷,因為當事人採取抵押、質押、留質等方式提供擔保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擔保人只以特定的擔保物對擔保權人承擔責任,所以,擔保人放棄其金錢債權,既不影響擔保債權,又與擔保債權無關。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則屬可撤銷范圍。
(二)無償轉讓財產。
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響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是他自由處分權利,擔保權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一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擔保人沒有其他財產履行擔保債務,而擔保人將該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二是在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之前,擔保人無償轉讓擔保物。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撤銷這種行為有兩個條件限制:一是財產價格受市場行情影響,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現象,因而不得隨意撤銷,只有達到明顯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銷;二是買受人具有惡意,即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是為了逃避擔保債務低價出賣而買受。低價買受是人們的正常心理活動,只要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擔保人低價轉讓是為了逃避擔保責任,即為善意買受。為了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這種買賣行為是不可以撤銷的。
(四)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騙取擔保權人訂立合同。
這種行為具有欺騙性,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嚴格地講所撤銷的對象不是行為,而是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而不適用第74條的規定。
(五)前擔保權人與擔保人協議取得抵押物損害後擔保權人的利益。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處理抵押物,將抵押物歸擔保權人所有,然後抵消相關的債權債務。但是,在同一財產上設有兩個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權時,前面的擔保權人與抵押人協議由擔保權人取得抵押物,而損害後面擔保權人利益的,後面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六)《擔保法問題解釋》第69條規定的抵押行為。
根據這條規定精神,連帶保證人和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有多個普遍債權人,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擔保權人合法利益的,受損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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