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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國外研究

發布時間:2023-07-29 18:39:03

① 求一篇關於小額信用貸款的文獻綜述,感謝~

自七十年代孟加拉鄉村銀行創建了小額貸款的模式以來,對貧困人口提供小額貸款已經成為各國扶貧工作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全世界有上億人受益於小額貸款運動。很多國家都創造了很多成功的經驗,但同時也有不少失敗的教訓。

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推動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正在開展大規模小額信用貸款的工作。以試點單位江西婺源縣為例,在僅一年時間內就對所有農戶進行了信用評級並發放了近6萬戶貸款證。其中4萬戶拿到了貸款,占持證農戶的70%。到今年6月底,江西婺源縣小額信貸發放總額已達2億2千萬人民幣。其規模與發放速度是國內任何其它的小額貸款試點不可比擬的。這充分顯示了國內金融機構直接參與小額貸款的效力。雖然以一般農民為主要工作對象的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與國際通行的以貧困戶為主的小額貸款有很多差別,國際經驗與教訓對我國進一步大規模開展農村小額信貸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

中國應吸收那些成功經驗

合理的貸款利率

首先,要讓參與小額信貸的金融機構能贏利,這是這些金融機構願意擴大並能持續提供小額信貸的根本保證。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逐漸深入,銀行商業化的程度提高,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是如果農村信用社在小額信貸項目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又得不到有關部門的補助,那麼目前開展得轟轟烈烈的小額信貸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規模地深入發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額貸款項目半途而廢的原因歸根到底都是因為虧損,特別是由國際組織,國外資金所資助的小額貸款項目,往往是國際組織撤出之日,就是小額貸款活動的完結之時。這與這些項目長期依靠國際上資金補助不無關系。

要使參與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能賺錢,國際經驗證明,最關鍵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額信貸與銀行一般貸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額度小成本高的特點。有較高的存貸差才能彌補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銀行對工商業,甚至較大的農業項目的利率水平來套小額信貸的利率。在國際上成功小額貸款的存貸差要高達8%-15%左右。在中國,由於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組織來發放小額信貸,加之貸款的方式也較國外簡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國外同類貸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農村信用社資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項目自負贏虧。當然各地的情況有所不同,應測算後確定贏虧平衡點,再加上正常利潤來算出小額信貸的合理利率水平來。

這里似乎有一個悖論,一方面開展小額信貸的目的在於支持農業幫助弱勢群體,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這里是否有矛盾。首先,我們應該指出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是商業貸款,並不是政府的扶貧款,不虧損經營,是最起碼的商業要求。第二,國內外各種調查都幾乎一致地顯示,對於農民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能否借到錢,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額信貸為例,高一個百分點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這一個百分點對借款者來說不算什麼,但對農村信用社來說都是願不願意大規模開展小額信貸的關鍵所在。最後,由小額信貸利率造成的負擔與對農民所加的稅費負擔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稅費對農民來說是強制性的,是沒有回報的。然而,對貸款來說農民有選擇的權力。他可以貸也可以不貸。盡管貸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創造出更多的財富,當農民認為利息太高,不劃算,他們可以不借。

關於小額信貸的利率問題,不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各國政府都十分關心農民貸款,特別是扶貧貸款的問題。經過了多年的實踐,人們也慢慢地領悟出合理利率對小額貸款可持續性的重要性。到目前為止,除了個別國家之外,幾乎所有的亞洲國家都已經放開了小額貸款的利率限制。由執行小額貸款的機構來決定利率水平。

制定一個較合理的利率水平對農村信用社開展的小額信貸來說還有著特殊的意義。中國農村對小額信貸的需求很大。從試點地區所揭示出來的趨勢來看,當小額信貸比較成熟,群眾與信用社的積極性都充分發揮起來,信用觀念也建立起來後,有60%-70%的農民都會有小額信貸的需求。如果經若干年後戶均貸款達到5000元左右,那麼一個成熟的中國小額信貸市場的極限就可能達到3500億-5000億人民幣。如此大規模的貸款完全靠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的吸儲方法與能力顯然不行。而增加農村信用社的吸儲的競爭性或間接地通過其它金融機構的拆借(例如把郵政儲蓄從農村吸取的存款返回到農村)都需要農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這只有通過較高的貸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強培訓

各國成功的小額信貸經驗表明,對農民借貸者的培訓是小額信貸成功的又一關鍵所在。農民為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對迅速變化著的市場反應不夠靈敏。對適用技術的了解不夠。因此,國際上開展的小額貸款項目都要對貸款戶進行大規模培訓。提高他們對市場,新技術以及運用貸款的能力。為此,國際小額貸款項目均要拿出一大筆培訓資金來。

我國農民同樣也極待培訓。他們不但需要了解新的技術,特別是要學會如何應對市場的需求來不斷調整自己的種植、養殖項目以及生產方式。有了較好的培訓,就能大大提高投資項目的成功率,也能減少小額貸款的風險。

在目前的機構設置中,我國農村信用社不具備對農戶大規模培訓的能力。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介入。把農村的技術工作者及有關部門發動起來,配合小額信貸項目,不斷地給農民以培訓,向他們提供市場信息。有關部門應該從財政中撥出專項資金來加強對參與小額信貸的農民進行培訓。

小額信貸的大規模開展需要國家的扶助

小額信貸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是一種利用金融與市場的手段來幫助廣大農民增加收支的一個極好辦法。然而農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農民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農業又不是我國經濟的比較優勢所在。農村問題的解決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因此,僅靠小額信貸本身,靠農村信用社並不能完全解決三農問題。換句話說,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來幫助農村信用社克服各種障礙與不足。這些幫助不僅是政策上的,可能還需要資金上與行政上的幫助。如果沒有這些幫助,從純商業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可能並不願意參與和擴大小額信貸工作。這樣急需資金的農民就失去了機會,同時也加重了政府的負擔。

②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區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類型。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貸款協會必須注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政府注冊,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在社區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1984 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准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政府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范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簽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政府起草一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和農林中央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對象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從1964-1974 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09%。台灣「中央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占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庄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庄、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政府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政府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政府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政府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政府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政府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庄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范,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③ 小額信貸的發展

小額信貸在國際上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最初目的是消除貧困和發展農業生產。資金的發放主要是通過國家的金融機構或合作組織、資金主要用於農業生產和技術的改造,貸款發放一般是低息、無息、,資金來源是政府的補貼或各種公基金。
世界各國都有小額信貸的實踐,但各國的國情不同,小額信貸的運作方式及發展路徑具有差異性。各國提供小額信貸的機構也具有多樣性,包括國有機構、國有政策性或發展銀行、商業銀行、非政府組織、信用合作社以及非正規的社區團體。國際上幾種有影響的小額信貸模式有:孟加拉的鄉村銀行、泰國的農業和農村合作社銀行、印度尼西亞的人民銀行的小額信貸體系等。
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小額信貸開始在中國農村進行試點。中國的試點項目主要受到孟加拉模式的影響。而且這些項目主要有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利用國外資金進行小范圍試驗,大多數是依靠補貼維持下去的。這些依靠補貼的非政府組織的項目很難有效、迅速的推廣他們的經驗。這些項目都沒能在中國達到一定量的積累。一定程度的覆蓋率以及小額信貸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20世紀90年代後期,在較大范圍內推廣小額信貸扶貧轉向為以政府和指定銀行操作,使用國內扶貧資金為主。
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首先將孟加拉小額信貸模式引入了中國,成立了「扶貧經濟合作社」。
1995年,UNDP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小額信貸扶貧項目在中國16個省的48個縣(市)執行。
1995年6月,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CGAP)成立,推動世界小額信貸運動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1997年,中國政府開始了小額信貸的試點並在1998年開始在較大范圍推廣。
1999年底,農村信用合作社也開始推動小額信貸業務。
2003年初,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基金援助下,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久中國當前300多個小額貸款組織進行調研,並發布《中國小額信貸發展研究報告》。
自2004年以來,為了彌補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和微小企業的金融產品支持的空白,國家陸續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性的政策,發展小額信貸。其中,涌現出了一些專業的小額信貸公司,如中安信業等,接著幾大銀行也陸續開展了小額信貸業務。
隨著國內小貸市場的發展和同業競爭的加劇,傳統小貸公司粗放的經營模式和單一的經營思路正顯現出越來越多的局限性。而其風險防控能力、公司治理水平、業務操作模式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考驗。 國內一些小貸公司開始探索集團化經營模式,邦信小貸就是其中之一,試圖通過連鎖布局、規模發展和統一管理的方式來經營小貸公司,從而在成本、風險和效益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但是由於消費者認知度低等問題,在行業的前期發展階段,市場比較混亂。因此微小企業或則個人如果需要申請貸款,最好咨詢專業有實力的公司。
2005年被聯合國確定為國際小額信貸年。
2006年尤努斯教授獲諾貝爾和平獎。

④ 小額貸款的發展趨勢

雖然我國小額信貸行業還依然存在種種問題,但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體制保障的逐步健全,專業信貸機構和服務的涌現,小額信貸也迎來了創新發展的機遇。隨著國外P2P的逐漸流行,國內P2P行業也蓬勃發展了起來,並出現了P2P借貸模式的安全性增強版-P2C模式。
「P2P」即「個人對個人」,是一種與互聯網、小額信貸等創新技術、創新金融模式緊密相關的新生代民間借貸形式,它最大限度地為熟悉或陌生的個人提供了透明、公開、直接、安全的小額信用交易的可能。
「P2C」即Peer to Company,是傳統P2P借貸模式的安全性增強版。提供給投資者一個風險真實可控而收益有競爭力的新型投資渠道,在借款來源一端被嚴格限制為有著良好實體經營、能提供固定資產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
自2009年P2P在國內興起以來,整個行業的發展得到了高速的發展,並逐漸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各類P2P企業。市場上P2P模式企業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線上線下結合的模式,諾諾鎊客就屬於這種模式,諾諾磅客已獲得了權威機構的認證以及銀行資金託管,是行業內較為領先的企業;二、純線下業務,這種屬於比較傳統的做法,這類公司的一般做個簡單的網站進行業務展示,真正的業務是靠派大量業務員去線下拓展,宜信便是這種企業,有一定風險;三、類似拍拍貸,便是屬於純線上的模式,所有借款標都由客戶自己判斷風險性。
國內的P2C模式發展還未成熟,愛投資是國內第一家以P2C模式運營的互聯網小微金融平台。

⑤ 國際小額信貸年的模式

多元化的小額信貸發展模式
小額信貸發源於非正規金融組織。小額信貸項目發展與銀行有兩種方式的聯系:第一種類型是由於小額信貸項目的開展,從小規模的項目逐步成為獨立機構,進而發展成為正規的金融機構,例如孟加拉「格萊明鄉村銀行」和玻利維亞的「陽光銀行」。第二種類型為正規的國有銀行引入小額信貸項目,逐步服務於大量中低收入客戶,實現正規金融機構中設立專門的小額信貸部門,並按市場機制運作,可以盈利。如印尼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在東歐的試點;改革後的蒙古農業銀行等。目前,世界各國的小額信貸模式千差萬別,以各種方式存在,包括非政府組織、合作組織和正規金融機構等。
1.非政府組織模式:格萊明鄉村銀行模式是一種非政府組織從事小額信貸的例子。格萊明鄉村銀行創建於1974年,8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轉化為一個獨立的銀行,但其實質上仍為非政府組織。到2003年末,格萊明已經擁有1195個營業所、1.2萬名員工,並覆蓋了312萬貧困農戶,存款余額2.27億美元,貸款余額2.74億美元,基本貸款年利率20%,貸款回收率99.06%,凈利潤1100萬美元。值得一提的是:格萊明為擺脫依賴補貼的負面形象自1998年起不再接受政府和國際機構援助資金的注入,還針對客戶需求和同行競爭壓力,開始發放額度較大的中小型企業貸款。格萊明以小組為基礎的農戶組織,要求同一社區內社會經濟地位相近的貧困者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貸款小組,相互幫助選擇項目,相互監督項目實施,相互承擔還貸責任;在小組基礎上建立中心,作為進行貸款交易和技術培訓的場所;無抵押的、短期的小額信貸,但要求農戶分期還款,定期參加中心活動。對於遵守銀行紀律、在項目成功基礎上按時還款的農戶,實行連續放款政策。經營機構本身實行商業化管理,特別是以工作量核定為中心的成本核算。
2.正規金融機構模式:印尼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BRI—UD)和泰國(BAAC)是正規金融機構從事小額信貸的模式。印尼人民銀行小額信貸部下設地區人民銀行、基層銀行和獨立營業中心。獨立營業中心是基本經營單位,獨立核算,可以自主決定貸款規模、期限和抵押,執行貸款發放與回收。機構內部建立激勵機制。獨立營業中心實行獨立核算,每年經營利潤的10%在第二年分配給員工。實行商業貸款利率以覆蓋成本(年利率32%);如果借款者在6個月內都按時還款,銀行將每月返回本金的5%作為獎勵;儲蓄利率根據存款額確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這種政策使BRI吸收了印尼農村約3300萬農戶手中的小額游資,儲蓄成為其主要的貸款本金來源。嚴格分離銀行的社會服務職能和盈利職能。銀行不承擔對農戶的培訓、教育等義務。BRI-UD高利率和鼓勵儲蓄的政策,使金融機構實現了財務上的可持續性。
3.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緊密聯系模式:印度國有開發銀行—印度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NABARD)是將非正規農戶互助組(SHG)與正規金融業務結合起來從事小額信貸的模式。該模式開始於1991年,NABARD通過其員工和合作夥伴(亦稱互助促進機構,指基層商業銀行/信用社/農戶合作組織/准政府機構)對由15-20名婦女組成的農戶互助組進行社會動員和建組培訓工作,農戶互助組內部先進行儲蓄和貸款活動(俗稱輪轉基金,類似國內的「會」),NABARD驗收後直接或通過基層商業銀行間接向農戶互助組發放貸款。NABARD對提供社會中介和金融中介服務的合作夥伴提供能力建設和員工培訓支持,並對基層商業銀行提供的小額貸款提供再貸款支持。在2002-2003財政年度,NABARD共向26萬新成立的農戶互助組提供約1.6億美元的新增貸款。截至2003年3月,NABARD已累計對國內1160萬貧困家庭提供貸款,覆蓋全國近20%的貧困家庭。
4.社區合作銀行模式和村銀行模式:社區合作銀行(又稱信用聯盟)是完全由社員管理、自助式的金融機構。它由特定的群體或機構組織管理。合作銀行是一個民主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合作社。由所有社員擁有並管理,每個社員有一票的投票權來選舉合作社的負責人。
村銀行是國際社區資助基金會(FINCA)開創的一種提供小額信貸的組織形式,它採用經濟民主化的方式運作,提供市場利率的貸款是其主要業務。村銀行與社區合作銀行的區別在於村銀行不是一人一票,可以一人多票。村銀行小組就是由10-50人組成的互助小組,小組成員每周或每兩周開一次會,小組會為自己提供三種基本服務:(1)提供小額自我就業貸款來開辦或擴大自己的生意;(2)提供一種儲蓄激勵和一種積累儲蓄的方法;(3)建立一個提供互助幫助並鼓勵自立的以社區為基礎的系統。村銀行小組的成員相互擔保彼此的貸款並在組織內部採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5.國家級小額信貸批發基金模式:孟加拉國批發式小額信貸機構PKSF獨具特色,是一個成功的自主性批發小額信貸機構,受到了國際小額信貸產業界的廣泛關注和推崇。為了集中管理國內外捐助機構和政府的扶貧資金,並推動小額信貸機構的持續發展,孟加拉政府於1990年設立了農村就業支持基金會(PKSF),該基金會注冊為非盈利性股份制公司,注冊資金1.7億美元,由國內外贈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組成,其董事會成員由7名獨立的社會知名人士組成,主席和其中2名成員由政府推薦,另外4名成員由15人組成的理事會推選(格萊明鄉村銀行總裁尤諾斯教授就是董事之一)。PKSF僅對符合其標準的合作機構提供能力建設和免於擔保的小額信貸批發業務。截至2003年底,PKSF已接納189家合作機構,通過他們為213萬貧困農戶提供了1.65億美元的小額貸款。PKSF通過現場調查,審計和提交會計報表對合作機構實行監督,並幫助其制定長期發展規劃。PKSF這一國家級小額信貸批發基金的設立,促進了小額信貸行業標准和最佳實踐的推廣,推動小額信貸機構的良性競爭和可持續發展,也大幅度減少了國際和國內用於小額信貸扶貧資金的設計成本。正是由於存在一個有效競爭的小額信貸市場,PKSF的合作機構才能不斷創新,提高效率,PKSF自身的持續發展也得到相應保證.

⑥ 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起源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徵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於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後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
小額擔保貸款最早起源於孟加拉國。上世紀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國創辦了孟加拉農業銀行格萊珉(grameen,意為鄉村)試驗分行,格萊珉小額信貸模式開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對資本主義進行改革,原始的資本主義提倡的是競爭和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變原有的資本模式理論,因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為企業家的潛質,即使是一個非常窮的人,也同樣擁有作為企業家的基本潛質,所以作為企業家或者資本家,他們無權比窮人更優惠,例如稅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這樣對社會上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由於馬太定律的存在,這會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兩極差距逐漸拉大,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其次,社會價值最大化應該取代現有的利潤最大化。應該建立社會價值的取向,使得企業不僅僅局限於貪婪地為股東獲利。
在這種理論基礎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萊珉銀行,提倡貸款應成為一種人權,要建立一個普惠式的金融服務體系。由於資源天然地傾向資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窮人沒有第一筆錢,就很難擺脫貧窮。格萊珉提供這第一筆錢,並且相信個人的創造力和潛力,而不需要窮人提供任何擔保。他構建體系,讓窮人結成五人小組進行貸款,利用一層層的信任——鄰里親朋的信任、格萊珉對窮人的信任——提高還貸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指導下,每一家國有銀行都應提供三家分行啟動格萊珉銀行項目。1983年,孟加拉國議會通過了《1983年特別格萊珉銀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萊珉銀行。 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創辦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榮獲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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