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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拿到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3-08-10 02:03:01

① 民間借貸擔保人判決書(2)

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周月娣給原告出具的借條上沒有顯示是 洛陽市虹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借款, 而是周月娣個人借款, 周月娣借原告的款用於何處和原 告沒有關系。趙東此帆剛、張素祥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

2、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2017)西民初字第 203 號、204 號民事判決書兩份。證 明另有兩筆借款均是以周月娣的名字借款而被法院認定為是洛陽市虹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的借款。據此應當追加洛陽市虹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經質證,原告對判決書真 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兩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被告張素祥、趙東剛認為該兩份證據與其無關。

審理中,被告張素祥、趙東剛未提交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 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提交的信用卡對賬明細真頌亮實合法,本院予以採信;其提交的兩份民事 判決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舉證和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17 年 10 月 29 日,周月娣從張會明處借款 50000 元,雙方約定期限 1 個月,月 息 2000 元。張素祥、趙東剛作為保證人在周月娣出具的借條上簽了名。該借款到期後,周 月娣沒有按約償還張會明借款,張會明將張素祥、趙東剛訴至本院。

審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周月娣為被告後,原告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周月娣償還 其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趙東剛、張素祥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周月娣從原告張會明處借款並出具借條,依法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 間成立民間借貸合同關系, 該借貸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且不違反有關法律 規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張會明要求被告周月娣償還借款 50000 元及利息 2000 元之訴訟 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東剛、張素祥在為被告周月娣借款進行擔保時,對 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 且沒有約定保證份額,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

「 當 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及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 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 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 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 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之規定,被告趙東剛、 張素祥應對被告周月娣借原告張會明的 50000 元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張會明要求被告趙 東剛、張素祥對被告周月娣借其的 50000 元承擔連帶責任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 二條、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月娣於本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償還原告張會明借款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 二、被告趙東剛、張素祥對被告周月娣的上述還款付息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趙東剛、張素祥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周月娣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 1100 元,由被告周月娣全部負擔(原告已墊付,待執行時由被告一並付 給原告)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 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謝 黎 審判員 劉軍傑 人民陪審員 馬在濤 二 00 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潔暉

民間借貸擔保人判決書 [篇2]

原告衛x(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王x傑(以下簡稱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鄭瑞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牛慶華、呂西鋒,被告的委託代理人雷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是我表哥,我於2017年10月10日借給被告80萬元,被告之後歸還了50萬元。此後我又分10向被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我共借款105萬元給被告。2017年11月23日,我同被告簽訂了《房產抵押擔保協議》,森櫻雹約定被告以北京市晨光家園216號樓2501室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包括本金105萬元及利息33萬元,還款期限到2017年12月20日。之後我經過咨詢得知房屋抵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但被告不願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也不願意履行還款承諾。2017年6月,我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的`口頭約定還款時,被告於2017年6月25日書面通知我到2017年10月才能還款。被告公司嚴重虧損,不可能按期歸還借款。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現訴請法院:1、解除雙方的借款合同,並責令被告立即歸還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幣105萬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3萬元整。

被告辯稱,我對本案中借款事實不持異議,但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到期,原告現在提出要求被告立即返還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說被告改變借款用途和存在違約不予認可。原告知道我的晨光家園216號樓2501室的房屋在銀行抵押的事實,被告口頭同意以房產優先支付原告的事實不構成違約。雙方的債權沒有到期,被告沒有義務還款。延期還款的書面材料是被告的一個請求,被告一直與原告協商還款,不構成實際違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表哥,雙方於2017年11月23日簽訂了《房產抵押擔保協議》,主要內容為被告以晨光家園216號樓2501室的房屋擔保原告向被告借款本金105萬元及利息33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書面材料,主要內容為「雙方無法按照於2017年11月23日簽訂的房屋抵押擔保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時間即2017年12月前歸還本金105萬元及利息和違約金33萬元。故請求於2017年10月歸還上述本金及違約金。」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房產抵押擔保協議》、延期還款書面材料、錄音等證據材料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產抵押擔保協議》確認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而被告於2017年6月25日以書面通知方式明確表示不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擔保協議》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105萬元及利息33萬元的主張,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其提出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衛x與被告王x傑於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簽訂的《房產抵押擔保協議》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王x傑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償還原告衛x借款本金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及利息人民幣三十三萬元。

如果被告王x傑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八千六百一十元,被告王x傑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不上訴處理。

② 我幫朋友在銀行貸款。我是擔保人。法院判了。我孩子的銀行卡上的錢會不會讓法院扣了

不會,只會追借款人和擔保人名下的財產,孩子在借款合同上沒有簽字不能作為被追繳對象。

③ 擔保人拿法院的判決書來起訴借款人有人做證這是賭博的帳法院還受理嗎

只要符合案件的受理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你說的情況,是在案件受理後,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目的是反駁原告的主張,這涉及案件實體方面的認定,並不影響案件被受理的程序性權利。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④ 擔保人被法院在判決時有哪些權利

貸款擔保人有哪些權利?
1.擔保人與銀行之間訂立的擔保合同,這是你可以帶走的.
2.銀行與貸款人之間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有還款期限.
3.當貸款人還清貸款時,合同終止.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同時終止.
4.銀行作為債權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既可以向貸款人催款,也可以向擔保人催款,擔保人這時無需收到銀行向貸款人催款的任何通知.
5.擔保期限在擔保合同中有約定,一般與借款合同的期限相同.為1年.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入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其他答案 1.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擔保方式的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在合同到期後,貸款人不能還貸款的話,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貸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與你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你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在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6個月內,你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⑤ 我給朋友擔保向銀行借款,逾期被銀行起訴,判決書下來後朋友把錢還了,對我還有影響嗎

無論判決書是否下來,只要錢款已還清,自然對擔保人不再有影響。
擔保責任隨著債務產生而產生,也隨著債務消失而消失。你的朋友已經把欠款還還清,意味著該筆債務已經消失,而你的擔保責任同時也就不再繼續存在。
只要已還清借款,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都不再受到借款及訴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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