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車貸逾期被起訴答辯狀怎麼寫
法律分析:答辯狀要寫好自念配己的信息和訴求以及針對原告問題的答辯。1.申請延期還款,小額貸款一直是貸款界最受歡迎的一種貸款類型,以其門檻較低、方便靈活、下款快的特點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追捧。對於一些急需小錢來進行資金周轉的人來說,他確實能在短期內解決申請人的燃眉之急,但這並不意味著申請小額貸款後申請人便可為所欲為。2.貸款到期後遲遲拖欠不還;手頭緊張一直還不上;欠債不還,以上這些行為申請人都是要承擔一定的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仔逗指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指高,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一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② 擔保合同擔保人答辯狀
答辯狀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那麼答辯狀如何寫?下面是我整理的幾篇關於擔保合同擔保人的答辯狀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擔保合同民事答辯狀一
答辯人(第一被告):唐山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小集鎮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唐山市豐南區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恆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於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
本案相關事實是20XX年在豐南區農業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展重點產業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
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00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並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
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唐山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惠。
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惠並沒有真正兌現。
本案原告是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後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
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於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證據規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託與受託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
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
也正是基於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
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唐山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20XX年5月8日
擔保合同民事答辯狀二
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號**小區*-*-***室。
現就原告韓**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
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楊**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50萬元,實際楊**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XX年10月13日楊**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並不知情,在楊**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的情況下繼續向被答辯人韓**借款一事,答辯人並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並且被答辯人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向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並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
分別於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因楊**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列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抵押登記的房產所登記債權數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與被答辯人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鎮**花園西區**-*-***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房他證**字第****88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記載,楊**抵押給韓**的房屋擔保債權數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額內替楊**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主動替楊**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
答辯人於20XX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打款20萬元,替楊**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被答辯人韓**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並且已經實際代楊**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③ 答辯狀格式
答辯狀有利於人民大院充分了解案情,判斷是非,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決。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法庭與我們不再陌生,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以下是我整理的答辯狀格式,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事答辯狀字體格式:
民事答辯狀對字體及大小沒有特別的規定,但是不宜採用藝術字體,一般使用宋體或者楷體,字體4號。
答辯狀格式是怎樣: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註: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雲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雲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後擬為答辯人位於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後,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後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後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後,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後,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後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於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後,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於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築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後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於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卧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生間門口流向卧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卧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裡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卧室內的衛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牆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牆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製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於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櫃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於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於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並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並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後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於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4、四個衛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牆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櫃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於其屬於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於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答辯人:李生友,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桓仁滿族自治縣桓仁鎮民族路36-2棟2-1-1,電話:xx
20xx年9月30日高長喜向上訴人借款屬實,我給高長喜充當的保人,這一事實存在,但這個事情上訴人始終沒有按照擔保法去辦理,去按照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力,所以說上訴人是無理的,是沒有法律根據來主張自己的上訴權。
擔保法的宗旨,是有時間限制主合同期滿六個月,不主張權力視為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主張權力必須去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主張,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起事件已過八年,還起訴上訴,上訴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望中級法院對上訴人的觀點不予支持。
上訴人的觀點純屬無稽之談,沒有充分的法律根據,太蒼白無力,另外上訴人提出的約定大於法律這一上訴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現,約定不能違背法律,這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原則。
鑒於該案的性質屬於放高利貸的案件,它直接的擾亂了社會主義金融秩序,是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不應保護。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理由不充足沒有法律依據,請中級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答辯人:
年 月 日
④ 擔保人免責答辯狀範文怎麼寫
擔保人免責答辯狀:1、答辯人、被答辯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別、地址等;2、答辯事由以及請求事項;3、事實和理由;4、證據清單及證據的來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⑤ 被告擔保人的答辯狀
如果由於某些無法協商的原因採取了法律手段,被告擔保人在接待傳票時應該如何書寫一份答辯狀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是被告擔保人的答辯狀範文,請參考!
被告擔保人的答辯狀【1】
答辯人:××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大道××。
法定代表人:孔×× 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林××、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按起訴狀的訴訟請求和本案事實作出如下答辯:
一、訴訟請求方面
1、具體借款金額。
許××在林××處到底借沒借款,借了多少錢?是 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萬元,還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協議》中的300萬元,亦或是200萬元,需要原告用證據來支持。
如果許××在林××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隻能算200萬元。
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林××實際收回了多少錢。
根據林××出示的收據,可以證明林××在××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處收到了172萬,而非訴狀中所說的到122萬元。
3、利息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如果許××在林××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麼應當《借款協議》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
而《借款協議》中的300萬元的利息是40萬元,那麼200萬的利息應當按300萬元分攤後計算,即利息應為26.6667萬元(40萬元÷300萬×200萬)才符合公平原則。
4、違約金主張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因此,答辯人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二、保證責任時效方面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原告訴稱的事實,若本案擔保責任成立,則答辯人最後還款時間為2012年5月27日。
就是說,本案的保證期間為2012年11月27日,超過這個時間答辯人就可不承擔保證責任。
然而原告提供給答辯人的訴狀,對起訴的時間進行了塗改,對此,答辯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訴的時間證據。
三、客觀事實方面
1、原告訴稱,2011年5月27日《借款協議》系由答辯人××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擔保,系不是事實。
因為答辯人公司的印章與2011年5月27日《借款協議》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區別在公章上是否有一個“蒙”字,有“蒙”字公章為非答辯公司的`合法印章。
而且該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孔××,也非孔××本人簽名。
此兩點可以說明《借款協議》與答辯人無任何關系。
2、原告林××起訴所稱的事實只是客觀事實表象的一部分,對實質問題並沒提及,其實情並非原告所述。
理由如下:2013年2月5日,許××出具給答辯人××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兩份承諾書。
一份承諾書說許××在林××借了200萬,依據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諾書說2011年5月27日,許××、林××及李××(李開霖以貴公司[1]的名義)簽訂了《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許××向林××借款300萬元,並由李開霖以貴公司[2]的名義為本人提供了擔保,此承諾書所說《借款協議》即本案所爭議的內容。
該兩份承諾書證明了許××知道與李開霖、林××簽訂《借款協議》時擔保蓋章及簽字並非答辯人公司所為,即明確了答辯人××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2011年5月27日簽訂的三百萬元《借款協議》的擔保。
再結合上面虛假公章和非孔××所簽字的事實,可知本案答辯人××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本案所訴案件的擔保,當然也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至於擔保責任,應當由直接簽名的責任人承擔,而非答辯人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市××實業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律師 苟××
20××年××月××日
借貸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浙江省* *市 * *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 址:濟南市經十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於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並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
希望通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佔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了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
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列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0】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07年1月19日’和‘2007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
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08年4月—2008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後*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麼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鑒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並且,由於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託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鑒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並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並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麼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並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
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09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09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
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麼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
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09年12月7日答辯人接到銀行的通知,稱答辯人的賬戶被槐蔭法院凍結了。
答辯人非常驚訝,想不通怎麼回事,最後答辯人的會計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辯人起訴的。
答辯人的負責人* *馬上從外地趕回來,當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辯人家裡問明情況,但是被答辯人避而不見。
假設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70萬元逾期不還,被答辯人為什麼不敢面對答辯人?為什麼不向答辯人追要呢?為什麼不敢和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
之後,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
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
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09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裡,從家裡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築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02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
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02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
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並不富裕,按照我們的了解70萬元對於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
並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
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徵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於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系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
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
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06年10月至2009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
事實上,2007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
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鬆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蓋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辯人加蓋的,有很多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答辯人提起起訴,答辯人才第一次見到這兩份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答辯人列印了涉訴的兩張借條並利用職務便利加蓋公章和人名章。
綜上所述,通過該案答辯人認識到了印章管理的過失,但是被答辯人偷蓋印章偽造借條非法佔有答辯人的資金的行為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的違法行為,在此也請本案被答辯人審慎考慮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審慎考慮是否撤回訴訟,我們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此致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一日
⑥ 銀行貸款擔保人答辯狀
客戶銀行貸款擔保人答辯狀【1】
原告:銀行A
地址:
負責人: 職務:行長
被告一:B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
被告二:C自然人 女 日生 漢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被告三:D自然人 男 日生 漢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元,欠付利息34,617.92元(計算至2012年1月29日,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
2、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110,000元,以及原告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費用。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師費、訴訟費等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4、判令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質押物,即位於[ ]承租倉庫內的高棉酸板,享有優先受償權。
5、由被告一承擔因訴訟產生的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一份編號為[ ]的《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綜合授信人民幣500萬元,其中流動資金貸款500萬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合同項下單筆授信業務的期限、金額、利率、費率等約定以相應的單項業務合同、憑證為准。
2011年1月24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一份編號為[ ]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為6.391%,並約定“本合同是編號為[ ]的《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授信額度項下具體
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
為確保被告一能夠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款,被告一以其擁有的價值為[ ]萬元的172.41噸高棉酸枝(紅木)向原告提供質押擔保,並於2011年1月24日簽訂一份編號為[ ]的《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該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
2011年1月24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蘇盛永資產監管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一份編號為[ ]的《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約定由[ ]監管有限責任公司代理原告監管質押物。
協議簽訂當日,被告一按照協議約定向原告交付了質物。
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於2011年1月24日與原告簽訂一份《最高額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書》,為[ ]號《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並約定“無論貴行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貴行均有權直接要求本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合同和協議簽訂後,原告於2011年1月26日向被告一發放借款500萬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據上簽章確認收到借款。
但是借款到期後,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僅償還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2012年1月2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34,617.9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的約定,被告一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原告對質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二和被告三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審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 ]人民法院
銀行A
2014年[ ]月[ ]日
代償銀行借款糾紛案答辯狀【2】
答 辯 人:蘇州A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李某某,女,漢族,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2011)蘇中商初字第00**號】,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訴稱其為答辯人償還了銀行承兌匯票墊款1000萬元不符合事實。
1、根據(1)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交行**分行”)於2010年2月23日與深圳B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2)答辯人與交行**分行於2010年5月27日簽訂的《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合同編號:88**500500)第七條、2010年6月3日簽訂的《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合同編號:800**060000)第七條之約定,以及(3)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2010)滄商初字第02**號《民事調解書》之當事人協議內容;李某某、B公司等都對答辯人的上述兩個合同債務承擔連帶擔保義務。
2、基於上述連帶擔保義務,B公司為答辯人代償了交行**分行合同編號分別為88**500500、800**060000的合同項下結欠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415萬元。
依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9、10、12可以證明:2010年12月3日,B公司通過招商銀行深圳深紡大廈支行分兩筆向交行**分行匯款415萬元,並在結算業務委託書中“用途”一欄註明“代還蘇州A公司銀票款”,並未註明是代李某某代償答辯人銀行承兌匯票。
3、被答辯人和B公司同為無先後秩序的連帶擔保義務人,二者對答辯人的上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債務負有同等的連帶擔保義務,被答辯人訴稱B公司為李某某代為支付擔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合符邏輯。
B公司償還415萬元的行為是B公司履行擔保義務的行為,不可能也完全沒必要由B公司代李某某代償答辯人的上述債務。
被答辯人出具證據11,意欲證明這415萬元是為李某某履行保證義務,實為無稽之談。
實際上,B公司乃答辯人的另一股東張某與李某某共同投資的公司,李某某利用大股東地位和法人便利完全控制了公司。
現李某某與張某之間有了較大矛盾,李某某為了一己私利,濫用法定代表人控制權,出具上述證明,缺乏真實性,對其效力不應予以認定。
4、在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9中,有一份交行**分行於2011年4月14日出具的證明,該證明也明確表述:“上述款項應李某某和B公司的要求用來歸還了蘇州A公司在編號為88**500500、800**060000合同項下結欠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的債務”。
李某某乃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為了減輕自身的擔保義務,從而讓B公司盡可能多地承擔擔保債務,對該行為應予以認定。
另據答辯人提供的證據86{蘇州**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B公司至今拖欠蘇州A公司各種應付款22068668.5元,所以B公司履行擔保義務,為答辯人代償的415萬元也在情理之中。
綜上可以認定:B公司根據其與交行**分行於2010年2月23日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代償了答辯人上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總計415萬元的合同債務,故被答辯人據此主張為答辯人代償了100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退一步說,由於擔保期未滿,且被答辯人尚未清償完畢全部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即使認定被答辯人承擔了585萬元的擔保義務,被答辯人目前也無權行使追償權。
1、根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簡稱“交行**分行”)於2010年2月23日與李某某等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3250902010AM00000100),被答辯人李某某自願為債權人(指交行**分行)與債務人(指答辯人)因銀行承兌匯票、短貸授信業務而訂立的授信業務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期為2010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3日,保證人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6300萬元)。
根據該《最高額保證合同》第2.3條約定,“每期債務的保證期間為該期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計至該合同項下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後兩年止”;另據該《最高額保證合同》第4.5條約定,“在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保證人不向債務人或其它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該約定乃簽約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其合法有效。
2、基於2010年3月1日答辯人與交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32****100的《借款合同》(標的額1500萬元);2010年3月8日答辯人與交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32****400《借款合同》(標的額2000萬元);2010年3月15日答辯人與交行**分行簽訂了編號為32****500的《借款合同》(標的額1500萬元);上述三份《借款合同》皆為貸款期一年的短貸業務合同,且都約定受交行**分行與張某、李某某簽訂的編號為32****100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束。
另,根據(2011)滄執字第0445、0446、0447、0448號,現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債務人(即答辯人蘇州A公司)尚未清償上述借款。
故根據前述李某某與交行**分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第4.5條之約定,由於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均屬於該《最高額保證合同》之主合同,在答辯人尚未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即使被答辯人履行了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的擔保義務,被答辯人也不得向答辯人行使追償權。
三、再退一步講,即使認定被答辯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且可以行使追償權,但基於被答辯人尚欠答辯人14353543元借款之事實,答辯人也有權行使抵消權。
截止2010年4月29日,李某某分70多次從答辯人處以各種名義借支/暫支人民幣總計6753543.1元,答辯人曾多次要求李某某歸還上述款項,但李某某至今未還。
被答辯人上述應付款有答辯人提供的77份銀行存款憑條或轉賬回執或現金領取簽字單等為證。
根據蘇州*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蘇*[2010]C015號)中“蘇州A公司2009年度會計報表附註”“5.其他應收款”之審計結果,至2009年12月31日,李某某尚欠答辯人公司各種應付款5275038.01元。
該審計報告是被答辯人任職蘇州A公司總經理期間所出具,應予採信。
2011年4月22日,蘇州*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蘇瑞[2011]A047號),確認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李某某拖欠蘇州A公司5406670.01元,從而對被答辯人李某某拖欠答辯人數百萬元應付款之事實予以佐證。
另,2011年答辯人查賬時發現:2007年7月12日、7月20日,李某某兩次批示從答辯人處分別提取現金500萬元、260萬元,根據答辯人公司財務賬記載,這兩筆資金流向了B公司。
答辯人就上述兩筆資金向B公司進行確認,而B公司對該兩筆資金的'收取未予認可。
而根據會計管理規則,公司之間如此大金額的資金往來,不應該以現金形式轉入。
綜上只能推斷出一個結論:是李某某借天億飛名義拿取了該兩筆款項。
故李某某負有償還義務。
綜上,被答辯人李某某從答辯人處借款或借各種名義支取款項達到14353543元,這些款項均未約定清償期,答辯人可隨時要求被答辯人予以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負金錢給付債務,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且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故此,退一步講,即使認定被答辯人履行了585萬元的擔保義務且可以行使追償權,但基於被答辯人尚欠答辯人14353543元借款之事實,答辯人也有權行使相應金額的抵銷權。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被答辯人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約定,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江蘇省***中級人民法院
蘇州A公司
2011年*月*日
民間借貸答辯狀【3】
答辯人:王XX、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12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XX,賬戶號為6222XXXXXXXXXXXXXX5的賬戶上轉至XX的62XXXXXXXXXXX賬戶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餘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後,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2012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
2014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系答辯人王XX,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
錢中一部分用於歸還上一筆錢。
於是雙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XX的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為基礎。
2012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
(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XX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
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14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12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繫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
放款、還款時用盧XX的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系過盧興根此人。
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
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持,所以其採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一X年七月十五日
⑦ 如何寫民間借貸糾紛引起的訴訟答辯狀(我是擔保人)
關於第一問題:首先,我國擔保法對於保證責任分為兩類,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由於你沒有和債權人約定哪種保證責任,因此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你承擔連帶保證,另外由於你們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依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你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從2009年6月10日開始計算,到2009年12月9日止。其次,保證責任期間和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債權人在連帶保證責任期間向你主張保證責任,才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於本案由於債權人在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未向你主張保證責任,那麼你對這筆債務的保證責任就已經結束。總之,你對此筆債務無需承擔責任。
關於第二問題:作為被告的你,法院在向你送達訴訟狀副本、傳票以及應訴通知書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附帶向你提供原告提供的證據。
⑧ 已過連帶保證期限的答辯狀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如果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是2年的,超過二年後未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時,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⑨ 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
在實行訴訟對抗制的國家,答辯不僅是被告的一項重要防禦手段,同時也是被告回應原告之起訴所應履行的義務,對於提高訴訟效率,實現程序和實體之正義有著積極重要的作用。下面我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借款應訴答辯狀範文,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民間借貸案答辯狀
答辯人:XXX,XX,漢族,XXX歲,現住XXXXXX路(XXXXXX樓)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於XXXX年12月與合作夥伴投資經營“XXXXX托運部”,在項目經營開始的時候由於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占股經營托運部,經協商,原告同意出資XXXX元占托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XX元支持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在托運部經營期間,因合夥人(XXX)挪用資金,導致托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後,原告人同意借款XXXX元支持托運部運轉2個月。事後,在XX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說乾脆他不入股做托運部了,並要求答辯人將XXX元轉為借款,由於托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後托運部於XX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夥人XX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余XXXXX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於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為個人借款,因為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並於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XXX元,至XXXX年XX月開始收取XXX元3%利息計算。(另XXXXXXX元又從XXXX年加在原XXXX元並加3%的利息累計轉為本金計算)之後答辯人分幾次還款,至今已還款XXXXXXX元(見收條或收據)。之後原告並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後於XXX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為本金繼續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商的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真實是這樣與原告XXXX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XX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XXX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0.5083%×4=2.0332%×XXXXX=1XXXX.8×53(XXXX年10月—2XXXX年2月)=XXXX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於XXXX年承諾的XXXX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答辯人一並合算給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為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麼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XXXX元利息,所剩款項為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XXX.6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夥經營資金轉為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X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X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並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後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於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於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麼是否就屬於“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於X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XXX年7月份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XXX年7月份底至X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xxx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2XXX年11月29日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X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
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XXX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2X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