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林可以貸款嗎
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
2、然後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
3、拿到評估報告後,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辦理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
4、銀行受理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
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
實際案例:「我用山林貸款了」
守住青山拿到錢
小山村沒想到自己送走了伐木工,卻迎來了高大上的金融機構。2015年5月6日,水塔村的村民代表擠在村會議室里召開了一次會議,參會的人除了村民代表,還有萬向信託、龍泉市林業局、住龍鎮政府和龍泉信用聯社的有關負責人。
那次會上,水塔村的村民們與萬向信託就公益林信託計劃,達成了共識。這意味著,水塔村的村民們每年領取一次的補償金,變成了收益權證。根據測算,在信託期限內,水塔村的村民每五年就能平均新增2.96萬元信託資產。合同顯示,本次信託期限為40年。
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一方面,抱守著公益林無法開採的山民們,不但可以繼續享受每年發放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還能把收益權憑證用來抵押貸款,未來還可能用於交易變現。
另一方面,按照相關政策,國家對生態公益林的補償金會逐步提高,信託機構也看好其中的前景。
如今,手中有收益權憑證的水塔村村民有了底氣。今年,龍泉市農村信用聯社專門為水塔村的村民提供了300萬元的貸款額度。
村民拿著收益權憑證去龍泉市農信聯社住龍信用社,半小時以內就能拿到貸款。「10萬元以下的貸款,我們直接就能審批發放。」住龍信用社主任金小紅說,「而且利息要比銀行低得多,只需4厘左右。」
(1)礦山抵押貸款成功案例擴展閱讀:
林權抵押貸款林業面積:
要經林業資產評估師評估後才知道,因為這與林地面積、立地條件、地理位置、林區路況、林地的肥力、地被物價值、當地的自然、社會經濟、社會人口等因素有關,同時要看各個地方的政策,抵押貸款能否辦理,能貸多少,這都要和各地的金融部門協商。
林權抵押貸款程序:
林權抵押需要做的基礎工作,包括森林資源資產調查、林權資產評估、權益審核、購買森林保險。資產評估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其抵押貸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提交新版《林權證》原件
2.借款人提交書面抵押申請(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林權情況、貸款額、金融資信證明等)
3.借款人是個人的,提交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是單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
4.鄉鎮林業站在書面抵押申請上簽署初審意見
5.縣林業規劃調查設計隊現場評估,製作評估報告
6.提供金融部門的貸款協議
7.金融部門提供單位注冊復印件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繳費,辦理他項權證
具體以各市縣出台的相關通知為准。
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倍。(參照相關信息,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創新之處在於,它打破了長期以來銀行貸款抵押以房地產為主的單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資源變成了可以抵押變現的資產。
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
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過森林資源調查和價格咨詢等方式進行評估。對於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
⑵ 四川省礦業權能在銀行抵押貸款么
可以辦理的。
礦業權的取得是通過正規渠道,找銀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對該礦產進行評估,銀行會根據其價值進行估算。不同的礦產的抵押率都各不相同。
當然了,銀行貸款,抵押物只不過是資金安全保障中的一個環節,企業能否還款與抵押物的關系不大,關鍵還是貸款企業是否有較好的還款能力。如果企業一般,這種抵押貸款也是比較難批的。
⑶ 探礦權可以作為抵押貸款嗎
可以從銀行抵押貸款。探礦權抵押貸款
探礦權、采礦權抵押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探礦權、采礦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探礦權、采礦權作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探礦權、采礦權為抵押物。
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2.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
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並從處置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采礦權抵押備案登記審批
法定依據
1、《礦產資源法》
2、《擔保法》
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條)
4、《礦產資源實施細則》
5、《地質資料管理辦法》
6、《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7、《河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
2、審批大廳接受申請、登記、受理、審查
3、主辦處室審查申報資料
4、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
5、審查、復核
6、局領導簽批
7、向申請人發准予備案通知書
8、備案登記、發備案意見書
申報材料
1、抵押備案申請;
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3、由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的抵押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
4、由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原證明材料;
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
6、在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內的采礦權,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礦權價值的證明材料
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礦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辦理時限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40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
收費標准無
采礦權抵押權如何才能實現
案例:某礦山企業,2003年為盤活資金以該企業銅礦采礦權為抵押向銀行貸款,由於銀行是第一次辦理此類抵押物貸款,因此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審查,後銀行在審查采礦許可證時發現該采礦權已經被出租給另一家企業開采,故拒絕了該企業的貸款申請。
一年後,該企業又以同一采礦權為抵押向另一家銀行貸款,並聲明該采礦權出租期滿,出租合同已經解除,銀行經審查發現該企業聲明屬實,按規定為其辦理了貸款。
2005年,礦山企業因經營不善無力按時還款,銀行在准備實現抵押權前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咨詢時發現受讓采礦權方必須具有相關條件和資質,對如何實現抵押權產生了疑問,現提出以下問題。
1、采礦權能否抵押,在抵押時,有何特別要求?已經出租的采礦權能否設置抵押權。
2、銀行如何才能實現抵押權。
分析: 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55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由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必須符合《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三)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四)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人承擔。該企業第一次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以采礦權被出租而拒絕貸款的理由是正確的,《暫行規定》第50條明確規定: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采礦權設置抵押權後實現抵押權時確實面臨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那就是采礦權受讓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采礦權抵押權實現實際上就是一個采礦權轉讓的行為,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這個條件中就包括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等。這對於專營金融業務的銀行來說顯然是不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能直接成為采礦權的受讓人,只能是在申請實現抵押權時委託法院或其他拍賣單位對采礦權進行處置,轉讓給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主體後,從處置的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
⑷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債權優於一般債權,同是抵押債權按時間先後清償,因此,設定了抵押債權的房屋出賣後應先清償銀行的10萬,再還B的4萬,A的欠款用其他財產清償。但要注意出賣時各個債權是否到期。
2.無效,該房不屬於李某,李某沒權利設定抵押權。
3.應用4萬償還給B,銀行債務沒有到期不需償還,但由於抵押物不存在了,應與銀行重新約定其他抵押物用於擔保。
⑸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
采礦權抵押貸款中的采礦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
(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5)礦山抵押貸款成功案例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可見,礦業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3、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入承擔。
⑹ 采礦權抵押貸款的(二)采礦權抵押辦理程序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查批准及發證機關的備案才能生效。
我國實行采礦權審批分級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礦權分別由國家、省、市、縣四級主管機關審批登記,但采礦權轉讓審批則由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專屬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才可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考慮到法律對國有礦山的特別規定,國有礦山在抵押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許可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可見,在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時應持以下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手續:(1)抵押備案申請;(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3)由采礦權登記機關出具的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4)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5)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6)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其價值的評估機構為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的證明材料;(7)國有資產部門批准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國有礦山);(8)抵押合同;(9)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查,核准登記備案的,在被抵押采礦權的《采礦權登記表》上註明抵押事項,並在《采礦許可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最後開具采礦權抵押登記備案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