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房產抵押貸款用途的規定
一、房屋抵押銀行貸款用途限制
房產抵押貸款資金的用途一般包括:購買商鋪、購車、家庭裝修、留學、醫療、旅遊、購買大型耐用消費品等,也可用於經營性用途如:企業資金周轉、創業等。
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消費貸款時,對於借款人的貸款資金用途具有一定的規定,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需要向銀行進行貸款資金用途的說明,同時在貸款批准放貸時還需要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貸款資金用途證明。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貸款資金流向的管理,防止一切可能出現的騙貸、貸款資金進入股票風險行業等不良資金用途的發生。
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具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
4、抵押房產有房地產證,產權明晰,可上市流通;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程序
1、貸款人委託本公司辦理貸款手續,提交相應的貸款所需資料;
2、辦理抵押、質押、物押的評估報告;
3、向貸款銀行提交貸款申請表,簽訂貸款合同及各類協議書,並辦托公證、保險等手續;
4、銀行審批;
5、房產局作抵押登記,辦理它項權利證;
6、銀行確認,發放貸款。
四、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願,但無還款的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
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時,借款人可以轉讓房屋還清貸款,收回成本並能掙取一定的利潤;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下降時,借款人為了轉嫁損失,即使他有償還能力,他也主動違約拒絕還款。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