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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8-24 14:52:43

⑴ 貸款呆賬怎麼處理

對呆賬(又叫做壞帳)損失的處理方法有兩種:
1、直接轉銷法。即壞帳發生時,將其實際損失,直接從應收帳款中轉銷。在中國國營企業中發生壞帳損失時,按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2、備抵法。即按期估計壞帳損失,轉作費用,記入備抵帳戶,作壞帳准備。待實際發生時,以壞帳准備充抵。
拓展資料
以下情況被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於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⑵ 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一、正面回答
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二、詳細分析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應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及審核審批材料。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內容應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情況,借款人、擔保人或抵質押物情況,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追索情況及結果,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卡小額貸款呆賬核銷除外,可採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經辦行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
三、哪些情況下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追償的債權;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⑶ 如何對呆賬核銷進行管理

一、什麼是呆賬核銷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執行的是貸款四級分類制度。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二、呆賬核銷的管理與監督
(一)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銷一筆呆賬,必須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確系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應明確相應的責任人。特別要注意查辦因決策失誤、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形成損失的案件。對呆賬負有責任的人員,視金額大小和性質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要完善呆賬核銷授權機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職責,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和核銷的有關要求,健全呆賬核銷制度,規范呆賬核銷程序,及時核銷已認定呆賬,並防範虛假核銷。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必須按照呆賬發生和呆賬核銷審批的有關情況建立呆賬責任人名單匯總資料庫,以加強呆賬核銷的管理。
(二)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責任追究制度。對呆賬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或者弄虛作假向審核或審批單位申報核銷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視金額大小和性質輕重進行處理。虛假核銷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給予撤職或降級及以上級別(含降級)的處分,並嚴肅處理有責任的經辦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未經過責任認定程序而予核銷的,應追究批准核銷呆賬的負責人的責任。對應核銷的呆賬,由於有關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原因而不核銷、隱瞞不報、長期掛賬的,應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三)金融企業應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報告責任追究工作,對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在認定責任人後2周內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1周內書面向各監管部門報告。對已被金融企業處理的責任人,金融企業應視情節輕重,限制內部任用;對責任人繼續任職或錄用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予以重點檢查,以防範風險。對呆賬認定和核銷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不追查、不處理或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監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四)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保密制度。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核銷呆賬,應在內部進行運作,做好保密工作。除下列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已核銷的呆賬作「賬銷案存」處理,應建立呆賬核銷台賬和進行表外登記,單獨設立賬戶管理和核算,並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呆賬核銷的檔案管理,有關情況不得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披露。
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包括:列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核銷的貸款;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法院判決終結執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責任,並且了結全部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法院裁定通過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根據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核銷的債權,在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自法院裁定破產案件終結之日起已超過2年的債權。
(五)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六)審批核銷呆賬的總行(總公司)應對核銷後的呆賬以及應當核銷而未核銷的呆賬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通過檢查,審查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從中汲取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提高呆賬核銷工作質量,並有效保全資產,切實提高資產質量。
(七)金融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呆賬核銷情況,包括核銷金額、分項目核銷情況等。其中,中央金融企業將核銷情況報送財政部,中央金融企業在各地分支機構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金融企業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銀行申報核銷呆賬的准備材料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 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結合上述我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呆賬核銷的管理與監督要建立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追究工作報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等。

⑷ 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呆賬核銷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一、呆賬核銷會計處理申報
銀行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二、呆賬核銷會計處理的審批
呆賬核銷審查要點主要包括呆賬核銷理由是否合規;銀行債權是否充分受償;呆賬數額是否准確;貸款責任人是否已經認定、追究。
銀行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銀行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銀行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除法律法規和《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銀行呆賬核銷運作;同時,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1、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銀行債權;
3、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銀行債權;
4、銀行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銀行債權或者股權。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本辦法所稱核銷是指金融企業將認定的呆賬,沖銷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或直接調整損益,並將資產沖減至資產負債表外的賬務處理方法。

⑸ 呆賬貸款核銷管理辦法

第七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金融企業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入(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一般債權和股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金融企業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議。
(九)符合第四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台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四條第(十)項的,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九)項的相關證明。
(十一)符合第四條第(十一)項,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一)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十二)符合第四條第(十二)項的,提交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或破產清算證明、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證明,投資期證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三)項的,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復同意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和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四)符合第四條第(十四)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五)符合第四條第(十五)項的,提交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六)符合第四條第(十六)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條第(十七)項的,提交中小企業或涉農貸款分類證明,追索記錄。
(十八)符合第四條(十八)項的,提交國務院批准文件。
第十條 金融企業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強制執行書、和解協議。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相關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符合第五條第(十)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並可以採用提供客戶清單方式經有權人審批同意後核銷。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供法院關於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三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四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九條 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⑹ 最新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是哪年的

2010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所稱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統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證券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呆賬核銷條件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後,符合《一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標准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1所列認定標准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第五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後,符合《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認定標准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z所列認定標准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可認定為呆賬。
第六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後,符合《助學貸款呆賬認定標准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3所列認定標准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第三章 呆賬核銷程序
第七條呆賬核銷應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並經審核審批、對外保密和賬銷案存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資企業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及審核審批材料。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內容應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情況,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或抵質押物情況,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追索情況及結果,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卡小額貸款呆賬核銷除外,可採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提供財產清償證明、追償證明等內外部證據。無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財產追償證明、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內部證據進行核銷。內部證據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財產追償證明或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見等。
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事務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一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或者雖有財產但難以或者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必須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或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提供呆賬核銷申報材料。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材料,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五條下列債權、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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