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擔保服務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貸款收取服務費是違法的。一般貸款過程中會產生利息,但在實踐中,為了規避最高利息,一些借貸機構實行了額外的收費和欺騙。目前國家規定「保證金」、「服務費」或收取額外費用等都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㈡ 借款收擔保費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擔保費是否合法,要看綜合貸款利率是否超過法律規定,如果變相的提高了貸款利率,那麼是非法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融資擔保費不是交給貸款機構,而是交給擔保公司,兩家公司的法人和股東沒有直接聯系,那麼擔保費是不計算在貸款利率中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㈢ 網貸收取擔保費,服務費,合法嗎
網貸收取擔保費,服務費是不合法的。網貸收取擔保費服務費屬於套路貸,套路貸本質上是違法行為,遇到這種情況提高警惕及時報警。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並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十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第十一條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㈣ 網貸收取擔保費服務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網貸收取擔保費服務費不合法,可以適當收取中介費。網貸收取擔保費服務費屬於套路貸,套路貸本質上是違法行為,遇到這種情況提高警惕及時報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㈤ 貸款服務費和擔保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
擔保公司收取擔保費是合法合理的。信用擔保機構主要從事中小貸款擔保,其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行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後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然而,時下許多信用擔保公司為了防止追償不利情況的發生,在業務往來和與借款 人簽訂的委託保證合同中,不僅約定收取擔保手續費,還約定收取其他多種費率比較高的擔保費用。 貸款收手續費合法。貸款手續費是在貸款過程中,因申請中介或想關鑒定機構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㈥ 貸款平台服務費擔保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正規平台是不需要這兩個款項的,借貸本金不能預扣利息,貸款人在辦理業務中,收取服務費的,可能涉嫌套路貸被追究刑事責任,因而,如果貸款人收取服務費具有一定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