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開發商可不可以預售而未售的商品房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作貸款抵押
不可以。開發商不可以預售而未售的商品房辦理抵押權。
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抵押合同
(4) 借款合同;
(5) 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6) 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告登記其屬性自本質而言其為《物權法》通過法定形式賦予了債權請求權以類似物權之效力。在預售商品房的預告登記業務中所涉兩種登記類型為針對商品房物權的預告登記和針對抵押權的預告登記業務。此兩種業務類型在實務中往往需一並申請,登記機構一並予以受理。然而貸款銀行仍需注意提醒借款人即商品房買受人要求開發商配合其辦理預告登記。
加之各地登記機構登記系統不一,因軟體設置而導致的業務受理模式亦各有不同,銀行可事先咨詢當地登記機構針對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業務的受理模式,倘若無需一並申請,應在與買受人簽訂借款合同中加入買受人辦理預告登記之義務。因買受人其作為預告登記之權利人,在與作為出買方的開發商存在約定情形下便可申請預告登記。
同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亦規定了其可單方申請之情形,其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故而,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訂貸款合同時應詢問買受人是否與開發商存在辦理預告登記之約定,然而鑒於實務中多采格式範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做法,買受人亦無此約定意識,銀行便應征詢買受人與開發商達成共同申請預告登記之補充協議的可能。
在兩種預告登記一並申請受理的模式下,此種要求並無過分加重義務之嫌,縱使存在兩種預告登記非一並申請的情形,那麼要求申請預告登記實則有保護買受人將來順利獲取產權之效,其對於買受人和銀行皆為有利之舉。
B. 房產預告證可以在房產局抵押給個人嗎
房產預告證一般是不可以做抵押用的。因為當事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不享有不動產的所有權。
預告登記證是房子未交付,但購房合同已經簽了,房款應該也辦妥了,不管是現金還是貸款,按以前的法律解釋,沒有拿到房子鑰匙,購房者就沒有產權,辦理預告登記就是讓購房戶在還沒有拿到房子的這個時間段里取得合法的產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C.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具有抵押權
在商品房成為現房之前,屬於期房階段,此時的房子不能出房產證,只有預告登記證明。如果要辦貸款,就需要用此房屋作抵押登記手續,房管局會給抵押權人(一般是銀行)一張抵押物的憑證,就是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用以證明此房屋是抵押給抵押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