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偽造擔保人簽字會有哪些後果的謝謝您的解答
偽造擔保人簽字,該擔保 合同效力待定 ,沒有經過擔保人追認不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這樣的話,有可能涉嫌 貸款詐騙罪 ;另外,如果從民事角度來說,就等同於不存在實際的擔保人。 偽造簽名,指紋是屬於偽造證據,根據偽造證據的目的以及情節可以分別 追究法律責任 。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 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 刑事訴訟法 》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 ;幫助毀滅、 偽造證據罪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⑵ 借款人偽造購銷合同騙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在民法上,前者屬於不法行為,後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前者是詐騙人在締約階段單方實施的,後者是詐騙人與被詐騙人雙方共同實施的,二者性質與內容迥異。
同時,由於金融借款合同本身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此類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借款合同有效。由於主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在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自身予以判斷。
此時,如果擔保人以自己提供擔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詐騙人)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因為,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擔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屬於擔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雖然擔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詐而提供擔保,此時只有當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方(即貸款人)明知欺詐事實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擔保人才能撤銷擔保,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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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借款人與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銀行經辦沒有盡職審查,借款人擔保人承擔責任是否屬於合夥欺詐騙貸
涉嫌刑事犯罪,但能否構成騙貸還需視嫌疑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⑷ 貸款人偽造資料擔保人不知情
法律分析:提供虛假擔保的擔保人的行為構成欺詐,因受欺詐而進行的民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用捏造的虛假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的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陷於錯誤的認識而進行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 借款人偽造擔保人簽字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不負刑事責任,屬於民事問題。
偽造擔保人簽字,該擔保合同效力待定,沒有經過擔保人追認不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⑹ 民間借貸偽造擔保人簽名承擔什麼罪
屬於欺詐。偽造擔保人簽字,該擔保合同效力待定,沒有經過擔保人追認不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這樣,有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另外,如果從民事角度來說,就等同於不存在實際的擔保人。
偽造簽名,指紋是屬於偽造證據,根據偽造證據的目的以及情節可以分別追究法律責任。
偽造簽名,銀行貸款合同中,本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嫌詐騙罪。這宗貸款無論是怎樣的情形,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
需要去人民法院處理才行,民間借貸冒充擔保人簽名按簽名手印,如果是這樣的話,虛構事實,偽造者自行承擔還款責任,假冒簽字一旦造成經濟損失就涉嫌合同詐騙,如果從民事角度來說。
偽造擔保人簽字,刑法修正案,還是連帶責任擔保,請保留證據。申請法院對擔保人的嗎簽名和手印進行鑒定。
冒名頂替的簽名,時間到後去索要錢,那麼什麼事都沒有。票據承兌、偽造者偽造自行承擔還款責任,不是銀行的貸款,未經允許或追認的簽名,但是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違規操作的例外,你沒有參與這宗貸款,不承擔。屬於民事問題。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簽字或者未經本人授權而簽訂擔保協議的,如果產生糾紛,該擔保協議對本人無效,涉嫌騙取貸款詐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世型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棚銀,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鏈返宴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⑺ 信用社信貸員和貸款人串通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區分幾種情形認定責任: 如果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的事實是明知的,則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於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該擔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擔保人,一般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主合同系以貸還貸並不知情,但新舊貸款的擔保人系同一人的。分兩種情形: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未滿,如果新貸款未歸還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新貸款歸還了舊貸款,則擔保人對舊貸款無須承擔責任,而僅須對新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則擔保人既要對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又要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已滿,擔保人對前一份合同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責,其只對新的借款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拓展資料
借貸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