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人承貸 一人使用觸犯哪條法律
您好,一個人是可以給多個人進行擔保貸款的。
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必須要能為多少人提供貸款擔保。擔保行為屬於一種民事行為,只要擔保人願意提供擔保,而對方也願意接受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的,在雙方簽訂擔保合同後,一般情況下該擔保合同即成立。只要擔保人願意,可以為多人提供擔保,關健是要看對方是否接受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
拓展資料: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借款人為連帶借款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借款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借款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借款人為被告,也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證人為被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借款人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證人為被告,還可以將借款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B. 一個人能同時給兩個人做貸款擔保嗎
法律分析:可以。銀行對擔保人審查的是他的擔保能力而不是他已經為多少人提供了擔保所以只要你找的人資金實力比較雄厚,具有充足的擔保能力,那還是可以為你提供擔保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C. 擔保人可以擔保幾個
擔保人可以擔保多少個債務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般來說只要能夠承擔保證責任,可以為多個債務人提供擔保。但是擔保人的財產要能夠支撐擔保人為多人作擔保,不能夠損害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他人做貸款擔保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是當地的固定居民,能提供有效居住證明。
3、具備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擁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
5、貸款機構要求滿足的其他條件。
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1、一般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D. 一個人可以同時給兩個人擔保貸款嗎
法律分析:擔保能力的大小,主要根據擔保人的收入、財產、信用等進行認定。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給多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多少由銀行對擔保人擔保能力的認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