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5萬未還,法院能扣押擔保人十萬的車嗎
貸款5萬未還,法院能扣押擔保人十萬的車;
在銀行貸的錢不還的後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銀行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所以貸款不會,法院可以扣押擔保人的車;
❷ 作為擔保人替別人擔保了貸款,現在他還不上了,到時候強制執行的話我的貸款車會被扣走嗎
會被扣押,如果需要的話會被強制執行擔保人車。
強制執行擔保人按揭的車輛時,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受償後,再清償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間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書面異議,又不履行的,支付令發生執行效力。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申請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一般來說,只有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權利人才能申請執行。但申請人是公民已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經過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
3、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演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一般來說,只有給付判決才具有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均無執行力。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法律文書並非一生效,申請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還要看履行期限和義務人是否履行。只有超過履行期而義務人又沒有履行,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❸ 貸款車法院可以查封嗎
可以查封。
貸款車,一般情況下,貸款的數額一定小於車輛的實際價值,法院查封所能夠得到的就是差額部分。
如果對車輛進行拍賣,拍賣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才能給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
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3)擔保人的貸款車法院可以查封嗎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
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公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❹ 法院可以扣押貸款車嗎
法律分析:能,被執行人購買的車輛,所有權仍歸被執行人所有,法院在執行時可以依法對該車輛實施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只是在拍賣所得款中,應該首先償還抵押債權,然後余額才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款交給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