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擔保期限過了還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1、不論是否超過擔保期限,起訴都是合法的。 2、擔保人如認為已經超過擔保期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辯,反駁、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⑵ 為他人在信用社貸款作擔保人還不了8年了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超過八年時間,銀行貸款擔保人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時效,擔保人應該已免除擔保責任而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保證期間則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相關法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對於約定的保證,要看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銀行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免除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的,如果擔保人與銀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銀行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相關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銀行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需要看是何種保證,以及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是否還在訴訟時效內等。保證人分為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是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一般保證人代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連帶保證人是無論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借款,只要還款期限已過,債權人就有權要求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其為借款人擔保的債務。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視為連帶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⑶ 給別人擔保借錢,已過還款日期幾年了,擔保人還需擔責任嗎
如果在還款日到期之日後的半年之內沒有找擔保人要過錢,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話,擔保人就絕對不需要再承擔擔保責任了。這是擔保法規定的。
即使債權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半年之內要求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在此後的連續2年之內沒有找擔保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起訴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仍然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了。這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了。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