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團貸款中抵押物是抵押給牽頭行還是所有銀行一起
銀團貸款中抵押物一般是抵押給牽頭行的,
這樣方便具體操作。
Ⅱ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Ⅲ 銀團貸款抵押物如何抵押
銀團貸款抵押物可以做抵押權人。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是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Ⅳ 銀團貸款是什麼業務
直接銀團貸款
什麼是直接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是指在牽頭行的統一組織下,借款人直接與各成員行談判並簽訂相同的貸款合同,各成員行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和事先承諾的貸款額度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代理行負責貸款管理和回收的銀團貸款。
直接銀團貸款的特點[1]
一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具有以下特點:
(1)牽頭行的作用是有限的、階段性的。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作用一般僅限於組建銀團、組織相關談判、起草相關法律文件等。一旦銀團貸款合同正式簽署,牽頭行的上述職責和作用將終止,代理行將正式承擔管理銀團貸款的責任。此時,牽頭行作為銀團成員,與普通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成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相對獨立。各成員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各成員行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一家成員銀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也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成員銀行不履行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意味著其他成員銀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相應責任由成員銀行自行承擔。除非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否則其他成員銀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會員銀行相對穩定。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銀行在銀團組建後已經確定,且均從開始階段就參與了銀團貸款的相關工作,對銀團貸款有深入的了解和明確的預期,不會輕易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份額;另一方面,雖然銀團貸款合同規定各成員銀行有權轉讓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陸薯下的貸款份額,但銀團貸款合搏鄭同對這種轉讓行為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使得成員銀行的構成相對穩定。
(4)所有成員銀行使用同一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直接銀團貸款成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銀團貸款合同,並與借款人簽訂相同的銀團貸款合同,貸款條件相同。
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1]
(一)直接銀團貸款各方及其各自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般來說,直接銀團貸款的參與方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與行和擔保人。為了吸引更多的銀行參與貸款,一些銀團還可能設立副牽頭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虛擬職位。它們的權利和義務與牽頭行或代理行的權利和義務接近或相似,但它們的實際功能一般有限,因此這里不再討論。
1.借款人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的借款人是指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銀團貸款申請貸款並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等。其中,作為借款人的政府、央行、國家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多出現在國際銀團貸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中,而國內銀團貸基悉頌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一般僅限於企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1)委託主辦銀行
(五)按時向主辦行、代理行和其他銀團成員行支付相關費用;
(6)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獲得相應貸款,並按照相關約定使用貸款;
(7)按時支付本息;
(八)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各成員行提供自身財務信息和其他貸款相關信息,並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員行的監督檢查;
(九)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銀團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牽頭銀行及其主要權利和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牽頭行,也稱安排行,是指受借款人委託組成銀團向借款人發放銀團貸款的銀行。牽頭銀行通常由借款人根據貸款需求選擇。一般來說,它應該是一家實力雄厚、在金融界聲望很高、與其他銀行有廣泛業務聯系、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銀行。
實際上,牽頭行是作為直接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它主要充當借貸雙方的橋梁。具體而言,牽頭行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託,以承諾書的形式承諾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基本條件;
(2)准備信息備忘錄;
(3)向潛在貸款人發送信息備忘錄和參與銀團貸款的邀請;
(4)如果潛在貸款人如實披露其所知道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實,成員行因欺詐或疏忽而遭受損失,牽頭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消除,例如明確規定各成員行獨立調查評估銀團貸款,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做出的判斷和決策不依賴於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等。);
(5)選擇銀團律師,組織成員行、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起草、談判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組織相關方簽署銀團貸款合同、同業合同。
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借款人准備首次提款的相關基本文件並監督各成員行首期貸款的到位情況;
(7)向借款人收取雜費等費用;
(8)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9)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部分權利義務集中於銀團的組建階段,具有較強的階段性,除銀團貸款合同或銀行間合作協議另有約定外,當銀團正式組建並簽訂了銀團貸款合同後,牽頭行就成為普通的參加行,和其他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至於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則由代理行負責。
3.代理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員行的授權,代表銀團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的銀行。如前所述,在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牽頭行對銀團貸款負有的組織責任結束,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職責由代理行承擔,主要包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貸款的貸後管理、協調成員行之間以及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關系、違約事件的處理等,由此可見,代理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代理行在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過程中也可以間接獲得有關利益,因此,直接銀團的代理行的選任應非常慎重,同時對代理行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盡可能的明確化和細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代理行大都由借款人與銀團各成品行協商後確定。
一般來說,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後對提款通知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及時通知各成員行按規定的時間、金額和放款方式放款;在貸款本金和利息償還之前的一定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金額、本金金額及在各貸款人之間的分配金額;在付息日和還款日將收到的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分付到各成員行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借款人的貸款進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截留等。
(2)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為借款人開立有關賬戶並對其進行嚴格監管;監督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檢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監督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等。
(3)負責銀團內部及銀團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聯系與溝通,主要包括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向銀團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將銀團發送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送達借款人或擔保人;接受各成員行的詢問並及時反饋等。
(4)召集並主持銀團會議,實施銀團會議的決議。
(5)處理違約事件。
(6)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成員行的利益。
(7)對違反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約定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各成員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8)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
(9)辭去代理行的職務。
(10)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11)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4.參加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參加行是指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並按其承諾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相對於牽頭行和代理行來說,參加行在銀團中居於次要地位,其一般不直接參與貸款的管理,參加行和牽頭行、代理行統稱為成員行。
一般來說,參加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參加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2)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包括按時、足額及任何時刻均按約定比例發放貸款等;
(3)通過代理行從借款人處收取貸款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
(4)通過代理行了解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和經營情況;
(5)通過代理行了解銀團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並取得與銀團貸款有關的文件資料;
(6)向借款人收取承諾費等費用;
(7)轉讓貸款額度,包括已經發放的貸款和尚未發放的貸款;
(8)獨立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提出索賠(從銀團的統一性和平衡各成員行利益的角度考慮,此項權利可以考慮加以限制,如需經銀團會議表決通過或者統一授權代理行行使等);
(9)建議召集或召集銀團會議,參加銀團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履行銀團會議的決議;
(10)提議罷免代理行;
(11)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
(12)禁止就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對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行使抵銷權;
(13)未經銀團會議通過,禁止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貸款、拒絕發放貸款等;
(14)禁止從事不利於銀團貸款的行為;
(15)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和代理行實際上相當於具有特殊權利和義務的參加行,因此牽頭行和代理行除了享有牽頭行和代理行特有的權利並承擔其特有的義務外,還應享有參加行共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共同承擔的義務,即對於本部分內容涉及的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牽頭行和代理行同樣應當享有並承擔。
5.擔保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擔保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債務人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銀團成員行承擔擔保責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擔保人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出現擔保合同約定的相關情形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反擔保人或借款人進行追索;
(3)擔保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二)銀團內部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1.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上述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可知,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即代理行實際上是作為銀團各成員行的委託代理人,根據各成員行的授權而履行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等職責的,這在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中往往也有相應表述,如「各成員行不可撤銷地授權代理行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責」等,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行作為各成員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承擔,但代理行超越授權范圍而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則應由其自行承擔(此時又涉及表見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代理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可能會對銀團其他成員行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考慮在銀團貸款合同中明確各成員行對於代理行的授權的范圍,同時強調代理行實施的重大行為應出具銀團會議的決議或其他成員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因此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在起草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中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和參加行的職責的條款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以利於更加規范直接銀團貸款。
2.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各成員行是基於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員行之間為合同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等,各成員行在上述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徵:
(1)各成員行之間的地位平等。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體現為平等參加銀團貸款的相關談判,按照貸款份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包括按照貸款份額的比例發放和回收貸款,按照貸款份額享有擔保和保險權益,按照貸款份額行使銀團會議表決權等。
(2)各成員行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每個成員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每個成員行均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均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某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某成員行不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同時相應責任由該成員行白行承擔,除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成員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相對的: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
換言之,成員行與借款人實際上是互享債權和互負債務的,對於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此部分貸款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成員行在通知債務人後即可予以轉讓;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此部分貸款額度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的債務,成員行需取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轉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是由牽頭行接受了借款人的委託後組建的,故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除了具有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系外,還存在著委託關系,此處的委託關系亦應受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2.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是擔保關系,當借款人違反銀團貸款合同的相關約定時,成員行有權根據擔保種類的不同而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擔保人對成員行的主張除享有擔保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抗辨權外,還享有借款人擁有的抗辯權,同時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和借款人進行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