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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分析對策

發布時間:2023-09-01 16:25:37

① 擔保分析

一、貸款的法律審查
貸款法律審查是指銀行對擬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書面審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檢查。貸款法律審查應達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擔保合同審查詳見第五章)。所以,貸款法律審查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文件
審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性
要審查其身份證原件,核實該法定代表人與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該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所規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證其簽署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的真實合法性
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授權是否有法律依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文件、授權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個人借款是否有個人簽字蓋章並審查其身份證。
(四)企業產權是否明晰
審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且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況。重點審查借款人的財產是否產權清晰,是否存在產權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冊資本是否足額到位及其真實性
要審查借款人由誰出資,所佔份額為多少,資本金是否到位,權利義務是否明確。貸款償還責任是由企業法人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六)借款人經營范圍、方式是否與貸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性
審查借款人資產的真實性,包括全部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一致;包括凈資產情況;固定資產情況,對固定資產中房產、地產應核對產權證書;其他財產情況,要審查其有關原始憑證等。審查借款人負債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故意壓低負債或其他欺騙行為。
(八)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企業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章程、合夥協議、承包協議、租賃協議等,了解其經營管理方式;並依據借款人組織形式、合夥協議、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等審查貸款償還責任是獨立承擔、合夥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特別應當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租賃方對貸款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九)借款人資產抵押、擔保情況
主要審查借款人資產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如已設定抵押,留給貸款方抵押的資產是否足以保障貸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否影響貸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成為重大經濟案件的被訴人,可能嚴重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和承諾
要約、承諾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意思表示的兩個階段。
1.要約。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希望對方接受並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又稱訂約提議。
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借款申請的行為,即為要約。在其他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簽訂借款合同的要約必須是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約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書作為訂立借款合同的書面要約,必須具備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訂立根據和主要條款等內容。
2.承諾。是指被要約人(受約方)同意接受要約內容,決定與要約方就要約的內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簡單地說,承諾就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對要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或補充的答復都不是承諾,而是一種反要約或新要約。實踐中,借款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到最後承諾也即反復蹉商的過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范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銀行依據借款用途,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信貸政策,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經營范圍。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以百分之幾(%)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幾(‰)表示;日利率,以萬分之幾(‰o)表示。貸款利率應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6.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資金來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於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規,固定資產貸款還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項目投產後所得稅前的新增利潤、新增折舊基金等。流動資金貸款因種類繁多,還款資金來源渠道亦較多,在此就不詳細列舉。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此外,銀行最好在合同中約定貸款人按照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7.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廣泛採用擔保貸款方式。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
(三)借款合同的簽訂與生效
借款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經辦人蓋章,並加蓋法人公章。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須查驗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的真偽和有效期限。
實踐中應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自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簽字蓋章之後才能生效。
2.合同自標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動產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3.附生效條件(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期限屆滿)時生效。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只有經過公證或鑒證以後,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自辦妥批准或登記等手續之日起生效。
(四)簽訂借款合同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1.關於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銀行借款合同大都採用格式條款,銀行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向對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說明。按照《合同法》規定,銀行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手寫條款填寫要謹慎、准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按照上述規定,手寫條款的效力要高於印製條款,這就要求銀行在增加手寫條款時必須謹慎、准確。
2.關於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連接問題。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於借款合同的擔保基本上採用了主從分離的借款擔保合同。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主從合同的連結不當,就會到導致主從合同不能統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擔保,形成新的信貸風險。
3.注意合同條款的正確填寫。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據是合同的條款。合同中有關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即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按照合同的條款和目的予以解釋,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確定。這種情況下,對銀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條規定,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實際上變成了利隨本清或者按年計息的貸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難度。
4.注意避免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中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所應負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前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
構成締約過失的情況包括: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一方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另一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財產損失。
(一)借款合同的變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借款合同的變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種類、借款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的變更。借款合同當事人對變更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時,就可以變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內容,將構成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當事人對借款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借款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借貸雙方變更合同時應依規定辦理,借款合同的變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分為兩種:一是提前還款,二是貸款展期。《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為了保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通則》對展期作了限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短期貸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貸款展期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5年以上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1.約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另一種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出現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即享有解除權,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約定解除的內容以及行使方式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但是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借款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貸款的發放
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宣告合同生效(雙方約定辦理公證的除外),各方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條款。借款合同簽字蓋章之後,銀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
(一)銀行必須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銀行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嚴禁貼水貸款
在銀行信貸業務操作中,對於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貸款,習慣上稱之為貼水貸款。如,銀行借給企業100萬元,約定利率為年利5.3%。在發放貸款時,貸款人就預先扣除利息5萬元。將剩餘的95萬元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95萬元的本金,卻是按照100萬元的本金來收取利息。《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互負履行義務的雙務合同中,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覆行義務,或有不能履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貸款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會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時,商業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②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分類: 商業/理財 >> 個人理財
解析: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③ 求文檔: 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的典範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已成為農發行的主要貸款方式。加強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風險管理,無疑對保證國家信貸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談談粗淺看法。

一、當前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對擔保公司擔保的風險認識不足。主要表現在盲目信賴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保障作用,認為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即使貸款企業無法清償,也有擔保公司對風險兜底,操作簡便,風險為零。而對一些在貸款風險上具有較強分散和補償作用的擔保方式,則認為擔保手續復雜,風險較大,一旦出風險,容易被追究責任,因而不願辦理相應的擔保貸款。
二是部分擔保公司誠信缺失,承擔保證責任的意願不足。有的擔保公司超越其風險控制能力和代償能力盲目擴張業務,明顯缺乏承擔保證責任的意識。有的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清償貸款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拖延、逃避承擔保證責任。甚至有擔保公司為了達到逃避承擔保證責任的目的,與企業相勾結,將農發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保證合同。
三是有的擔保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較差,無法起到為農發行貸款分散風險的作用。少數擔保公司資金結構不合理,對外投資和應收賬款比例過大。有的擔保公司擔保業務行業集中度過高,一旦發生行業性系統風險,根本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承擔代償義務。有的擔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風險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缺乏必要的風險准備,如出現擔保賠付其資金來源不足。

四是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手續不完備。農發行二級分行貸前法律審查制度尚未建立,擔保手續的合法性審查程序缺失,致使部分辦貸手續存在瑕疵。有的擔保公司在向股東提供擔保時,未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部分保證合同在內容的填寫和簽署的程序上不符合信貸管理法律要求。合同中其他約定條款的填寫不嚴謹。未經有權行審批,違反授權管理規定,擅自對外出具承諾,簽署協議。

五是少數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在辦理過程中存在違規問題。有的農發行片面追求貸款規模,為了使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獲批,對企業規避農發行制度規定的行為視而不見,甚至積極配合。少數辦貸人員在辦貸過程中,違反農發行信貸管理規定,介入擔保公司與借款企業之間的正常業務活動,利用辦貸之便向貸款企業指定擔保公司,或要求擔保公司為指定企業擔保。有的擔保公司保證金的存入不規范,企業用農發行信貸資金支付擔保公司保證金。有的農發行在辦理擔保手續後,未嚴格按信貸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保後監管,致使信貸資金被挪用。

二、加強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充分認識擔保公司擔保風險。農發行貸款由擔保公司擔保並非是零風險。審慎選擇擔保公司擔保是一種信用擔保,雖然可以為農發行貸款分散風險,但其本身也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仍不完善,擔保公司的監管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的違約成本相對於代償責任低,因此,對擔保公司的信用風險要有充分的認識和估計。在選擇貸款擔保時,要把風險防範放在重要位置,審慎選擇擔保公司辦理保證擔保。在借款人能夠提供足額有效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的情況下,只要是符合農發行貸款抵押擔保規定的,應優先辦理抵押(或質押)擔保。由於中長期貸款期限在3-8年,時間較長,經濟金融形勢存在過多的不確定性,原則上不得採取擔保公司保證擔保方式。要積極推行民營企業及股份制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以個人資產為農發行貸款提供抵(質)押擔保,並簽訂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以防範企業法人代表利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逃廢農發行債權。

(二)堅持並完善擔保公司入圍認證制度。通過建立擔保公司入圍認證制度,可以從源頭上將缺乏資金實力、專業人才、技術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擔保公司予以排除。一是在擔保公司入圍資格的認證方面,應進一步強調公司的信譽狀況。凡是有逃避保證責任、抽逃注冊資金、虛假出資等不良記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農發行入圍擔保公司。二是要根據入圍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特別是保後監管能力,確定擔保公司開展業務的地域范圍,入圍擔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圍為外地農發行貸款提供擔保。三是在擔保額度的核定方面,嚴格按照擔保公司的實際代償能力確定擔保額度。凡是對外投資和應收賬款數額較大的,或注冊資金中非貨幣資產佔比較大的,應從緊核定其擔保額度。擔保額度一經核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增加;出現降低代償能力情形的,應及時調減其擔保額度。四是制訂擔保公司擔保基金管理制度。凡農發行入圍擔保公司,必須按其業務開展情況以其自有資金在農發行存入擔保基金。五是建立入圍擔保公司信息通報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強擔保公司風險信息發布,適時淘汰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農發行要求的擔保公司。六是加強對入圍擔保公司擔保能力的審計。申請入圍,新增注冊資本,在農發行擔保業務數額較大,擴展較快,以及所報財務報表存在重大疑問的擔保公司,都應委託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核實其擔保能力。

(三)規范擔保公司擔保手續。一是應切實注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得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缺乏的情況下,以擔保方式覆蓋風險敞口,不得以借新還舊等方式掩蓋貸款風險。二是建立貸前法律審查制度,擔保手續在貸款發放前必須進行法律審查,未通過法律審查的,不得發放貸款。三是加強貸後監管,嚴防企業擠占挪用,嚴禁企業利用信貸資金向擔保公司支付保證金、支付擔保費用、清償債務以及用於其他不符合貸款目的的用途。四是規范保證金管理,保證金一律專戶儲存,並簽訂質押擔保合同,約定將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質押給農發行。五是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一般情況下不得展期。確需展期的,應經擔保公司書面同意並報貸款審批行批准,辦理合法有效的貸款展期手續,並與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六是嚴禁擔保公司超過總擔保額度和單個企業擔保額度擔保,嚴禁採用將一筆貸款分多次發放的方式規避擔保額度限制。

(四)加強與擔保公司的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一是與擔保公司定期溝通,交流貸後監管信息,協商風險防範措施,共同做好貸款風險防範工作。二是加強對擔保公司的風險監測。入圍擔保公司應按季向農發行風險管理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擔保業務情況報表、擔保公司法人代表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更、資產重組、對外代償、對外投資或借款等重大事項。對入圍的擔保公司財務報表及重大事項報告要進行風險鑒定。三是業務經營中獲知影響入圍擔保公司信譽狀況或代償能力信息,應及時通報,並對擔保公司的重大風險予以風險提示。

(五)依法及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凡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出現借款人不能足額清償的,農發行應及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必須在保證期間內送達,並經擔保公司有權人簽收。擔保公司拒絕簽收的,應採用公證送達等方式予以送達並收集保存主張權利的證據。通知書應確定明確的代償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同意擔保公司延期代償的要求。如擔保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等客觀原因需要延期履行代償義務,且確無抽逃資金、轉移財產或其他逃避保證責任行為的,經貸款審批行同意後可適當延期,雙方應就延期履行保證責任擬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須報審批行同意後簽署。擔保公司在履行保證責任後,應積極配合擔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償,維護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

(六)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責任追究。一是嚴禁農發行為借款企業指定擔保公司或為擔保公司指定借款企業提供擔保,擔保、反擔保條件及相關事項由借款人與保證人平等協商確定,嚴禁農發行工作人員干預。二是嚴禁農發行工作人員利用辦理貸款擔保之便,謀取不當利益。三是嚴禁未經貸款審批機關行同意,擅自變更貸款審批時確定的擔保人,嚴禁在未滿足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四是禁止未經貸款審批行同意,與保證人協商變更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數額、方式以及其他條件。嚴禁與保證人簽署放棄農發行權利、免除對方義務的協議。對於違反制度規定,導致擔保公司逃脫保證責任的,對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七)設置法律事務崗位。農發行要建立信貸擔保法律審查制度,全面加強法律風險防範,並在信貸管理後台配備相應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從事信貸擔保法律審查工作。

④ 如何控制擔保貸款的風險

擔保有風險,做保需謹慎!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是出於好心替他人做了擔保人,可最後卻因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而成為「替罪羊」,必須幫其償還。那麼,擔保人要如何規避擔保責任風險呢?
1、可以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
作為擔保人在為貸款人提供擔保時,擔保人可以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以保證擔保人的利益。在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所有人都會要求有反擔保,現在擔保人要求反擔保的人也是越來越多。
2、全面了解貸款人的信譽資質
通常情況下,貸款人的信譽次質判斷都來自擔保人與其接觸後,不過,你也可以通過被擔保人身邊的熟人或朋友進行調查,全方面的了解。
3、貸款人是否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在做擔保之前,我們應該先查看貸款人是否具備還款的能力。貸款人還款能力具體是指財產的所有權是否為貸款人所有,而且該財產沒有抵押給他人。其次,要考察貸款人負債的多少。
4、盡量以連帶責任保證為主
盡量以一般保證為主。一般保證是指擔保人在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以及貸款人的財產沒有依法強制執行前,對貸款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一旦被擔保人屆期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被擔保人和保證人任何一個人承擔責任,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證責任。

⑤ 向擔保公司貸款可靠嗎這樣分析被坑的可能性會小很多!

很多人想要貸款,但是個人資質不佳,單憑自己的實力難以貸款成功,往往就需要找第三方來為貸款擔保,比如找擔保公司,因為擔保方也需要承擔還款責任,逾期風險被降低。那向擔保公司貸款可靠嗎?怎麼辨別擔保公司是否正規呢?

向擔保公司貸款可靠嗎?
向擔保公司貸款是否可靠,主要是看擔保公司是否正規,正規的擔保公司借款安全性不錯,以下就跟大家說說辨別擔保公司的方法:
1、看擔保公司的操作流程
正規的擔保公司,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會為了短期利益就進行違規操作,會制訂嚴謹的法律文本,對債權人、債務人及擔保方應具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充分保護好各方的利益。
2、看擔保公司的經營狀況
可以多去了解下擔保公司的資產情況,看看其經營年限、客戶數量,是否有逾期天數,如果擔保公司都沒有具體的辦公地址,也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在各個權威平台查不到任何信息,基本上就不太靠譜。
3、看擔保費用
正規的擔保公司,在放款時,不會找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也沒有所謂的手續費、材料費,如果擔保公司在沒有簽訂任何合法的合同前,就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保證金、手續費等各種名頭的款項,不靠譜的可能性就很大。
以上就是關於「向擔保公司貸款可靠嗎」的解答,找老牌正規的擔保公司貸款,被坑的可能性較小,借款人自己要多維度分析擔保公司的情況,不要聽到說「門檻低、放款快」就降低警惕性。

⑥ 房地產抵押貸款評估的風險及對策

風險:

  1. 以市場比較法為主的評估體系導致抵押物高估風險

  2. 指定估價機構的方式不利於保證估價的客觀性,公正性

  3. 銀行過於注重抵押物保障,忽視第一還款來源

  4. 銀行和評估機構間缺乏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的有效銜接

對策:

  1. 採用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避免房地產抵押價值高估風險

  2. 實行推薦或招投標評估制度,保證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

  3. 關注第一還款來源,全面把握房地產抵押貸款評估的重點

  4. 提高貸款審查人員素質,有效監督評估質量


⑦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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