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核銷需要什麼條件
貸款核銷是「呆賬貸款核銷」 的簡稱,銀行按規定將呆賬貸款或貸款損失予以核銷的一種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
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呆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在具體執行中,審批金額有所調整。各銀行和中央財政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貸款核銷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1)小額貸款損失核銷辦法擴展閱讀:
不是任何一筆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中央政府對貸款核銷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是經過多種努力認定沒有任何收回或者減少的可能性,已經成為呆賬的不良貸款。
核銷呆賬是用利潤來核銷的,因此會減少銀行當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銀監局對銀行又有不良貸款率的指標要求,因此各家銀行必須綜合考慮利潤和不良指標,來決定是否進行核銷 。目前政策下,不良記錄是不允許消除的,消除的唯一途徑是經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申訴,如核查屬實即可消除。
一方面積極放寬管制,例如提出要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探索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金融機構,要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許可權等。
另一方面,強化政府維護產權和公共服務職能,例如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者參股融資擔保公司等,積極彌補小微企業融資問題上的市場失靈缺陷。
㈡ 什麼叫貸款核銷
1.什麼是貸款核銷?
貸款核銷是「不良貸款核銷」的簡稱,是銀行按規定核銷不良貸款或貸款損失的制度。一般來說,貸款核銷是一種會計制度。事實上,它允許銀行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貸款損失。
2.什麼是稅前核銷和稅後核銷?
核銷是指資產從賬簿中剔除,在企業賬戶中作為損失處理。稅前核銷是指這部分損失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稅後核銷是指這部分損失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
3.貸款核銷後,借的錢還能還嗎?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貸款核銷只是在會計上處理銀行貸款的損失,但在法律上,銀行仍然有追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非核。
4.不良貸款核銷的利弊?
李:通過沖銷一部分休眠賬戶,降低銀行整體不良貸款率,增加當年銀行不良貸款處置量。而且核銷後,銀行仍然可以主張債權,核銷賬目並存檔,收回的核銷貸款會帶入營業外收入。
缺點:可能給銀行帶來風險,核銷後貸款的實際損失會大於其他清收處置手段造成的損失。如果不符合核銷條件,將存在合規風險,可能受到監管處罰。
5.貸款核銷後的徵信怎麼樣?
貸款核銷結清後,銀行的岩笑徵信系統會顯示不良信用記錄。用戶想要消除這個不良記錄,首先要確認不良記錄不是用戶造成的,可以去銀行徵信中心投訴。如果情況屬實,他可以刪除。通常用戶的個人不良記錄會保存五年,五年後蠢棗褲記錄會自動刪除。
6.銀行不良貸款核銷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核銷壞賬時,會計分錄為:帶簡
借款:貸款損失准備金
貸款:逾期貸款:逾期貸款戶數33,354戶。
對於已確認核銷的壞賬,次年收回的金額增加壞賬准備,會計分錄如下:
借:逾期貸款:33,354 逾期貸款戶
貸款:貸款損失准備金
逾期貸款應同時從借款人存款賬戶中扣除,並作會計分錄。
借:33,354單位存款人活期存款
貸款:逾期貸款:逾期貸款戶數33,354戶。
7.核銷貸款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1.需要形成分析報告,找出為什麼會出現不良貸款,比如審核不嚴、數據造假未被發現、催收不及時、為了完成任務而輕易放貸等等。這些都要仔細查清楚。
2.列出責任人。每筆貸款從申請、審核、放款、貸後管理、催收等都會有一個代理人。並應列出主要負責人,包括辭職、崗位變動、業務調整等原因。也要一一列舉。
8.注銷貸款被認定為責任人會有什麼後果?
1.賠償。根據分析報告,判斷各責任人的錯誤程度、重要性、關聯性,然後分攤損失金額,需要賠償。
2.影響績效考核。銀行也有內部考核機制,可能不會直接賠償損失,而是從影響出發,與最終的績效、工資、獎金等分配掛鉤。
3.懲罰和處分。可以直接發出通知處罰責任人。
總之,如果損失和影響不大,可能不會造成嚴重後果。每個銀行在不同方面都會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
9.壞賬准備核銷需要什麼條件?
(1)借款人和保證人依法宣告破產,固定還款後無法清償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後不能清償的貸款,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的貸款。
(3)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遭受巨大損失且無法獲得保險賠償而無法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無法清償的貸款
(4)國務院專項批準的逾期貸款。呆賬核銷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嚴格審批程序,及時核銷呆賬。外匯貸款應提取相應的人民幣壞賬准備,但不能提取現金。如遇外匯貸款呆賬損失,經審批後,可申請外匯沖抵外匯貸款損失。
10.不良貸款一筆勾銷,就不用還錢了嗎?
首先,貸款核銷是一個會計制度,所以核銷只是在會計上處理貸款的損失,但銀行在法律上仍然有追索貸款的權利。
11.貸款核銷的確定要求?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暫行規定》相關規定:每筆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當地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不良貸款金額各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每筆不良貸款金額超過10萬元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屬銀行和省級中央金融機構的意見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在具體實施中,審批額度有所調整。銀行和中央金融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貸款核銷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責任。
12.稅前核銷和稅後核銷有什麼區別?
稅前核銷是指在執行所得稅計算之前扣除貸款損失。稅後核銷是指貸款損失不符合稅前扣除要求,可以納入核算,但稅法不允許在計算所得稅時扣除這部分損失。所以在會計結算時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㈢ 小額貸款公司的賬務怎麼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小額貸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應以《企業會計准則》金融部分的規定為依據,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的實際業務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
小額貸款公司的會計科目大體可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及損益類四類。
主要業務會計核算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業務主要包括:申報材料報經省工業 和信息化廳批准,籌集資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立賬戶,籌建或租賃營業場所等。
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發放及收回貸款是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業務,小額貸款公司只有通過發放貸款、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才能不斷實現利潤最大化,實現做大做強的目標。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是根據借款合同上所規定的期限、利率以及支付和收取款項憑證為依據進行的。
支付、計提和攤銷費用的會計核算。主要包括正常性費用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租賃費和裝修費等。
計提及交納稅金。小額貸款公司在每月月末,要根據收入額和適用稅率計提應交稅金,在次月初交納稅金。計提應納稅額的依據和稅率為:營業稅按收入額×5%,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應交營業稅額×5%,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2%等。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發放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貸款質量評估,採用貸款風險分類法,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至少在年末要進行一次。如果發現有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其計提比例為: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貸款50%,損失類貸款100%.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計算,是按照貸款質量評估的貸款類別乘以計提比率之和加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科目余額,為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數額。
「貸款損失准備」科目,《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作為資產減項調整科目使用,資產負債表上不單獨列示。人行月報表將「貸款損失准備」作為負債項目單獨列示。為了正確反映小額貸款和貸款損失准備數據,有利於填報人行報表和工信局報表,將「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負債項目單獨列示。
月末結轉是指在月末將所有憑證匯總分類錄入完記賬憑證後,通過生成自動轉賬憑證,結轉收入、結轉費用兩張憑證把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結轉是指在月末結轉的基礎上,計算出利潤總額,按適用所得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後,再將利潤凈額從「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按照規定進行利潤分配。
㈣ 個人貸款核銷存在著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存在的問題一、個人貸款呆賬核銷無針對性政策。
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對公司貸款、信用卡和助學貸款的呆賬核銷做了比較詳細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是對於目前的小額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的呆賬核銷,針對性的條款較少。在核銷依據中,更多隻能向涉農貸款、中小的對應條款里找依據。
二、個人貸款核銷的相關條款操作性不強。
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中有7項呆賬核銷條款中明確提出,將 財產清償證明 或 遺產清償證明 作為核銷的要件。這兩項證明文件目前對於自然人而言,均無明確機構可以出具。對於財產清償證明,目前由於並沒有個人破產法,因此,沒有機構能夠出具此類的法律文書,在核銷的操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加大了個人貸款核銷的難度。而在美國,個人在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時,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一旦申請破產保護,債務人的大部分債務可以取消。債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債務人追討被取消的債務。債權人如果繼續追討債務,可能會因為藐視法庭而受到罰款及其它處罰。債務人也必須為申請破產付出代價。申請破產後,債務人的全部資產除生活必須品以外,都必須被拍賣用來償還債務。
三、個人貸款呆賬核銷不及時。
當前金融機構擁有核銷貸款的自主權,不需向財政部報批,但由於缺乏個人貸款呆賬核銷對應的制度依據,且核銷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多金融機構在個人貸款核銷方面都存在不能及時核銷的情況。如某股份制商業銀行,到現在為止只核銷了公司貸款,並未對個人貸款進行核銷。個人貸款呆賬損失主要是通過其他貸款的利潤來彌補,並由各支行自行解決。呆賬核銷不及時,增加了金融機構資產質量考核的負擔。
政策建議一、建議完善個人貸款呆賬核銷管理規定。
結合當前各家金融機構都越來越重視小微貸款,小微貸款業務量越來越大的實際情況,對小微貸款的核銷在做好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擬訂專門針對小額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呆賬核銷的條款,同時,在擬定具體核銷條件的要求時,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溝通。如應與工商部門協調,規范全國范圍內對營業執照等證件的注冊、注銷管理(據了解,目前部分地區對於終止經營的實體,直接更換成新經營者的名字,而未採取注銷的方式);在呆賬核銷的要件上,比如 財產清償證明 和 遺產清償證明 ,可尋找替代的證明材料。這些針對性條款的出台,將大大增加個人貸款呆賬核銷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處理好 新規 和 歷史呆賬 的關系。
我國呆賬核銷的相關政策法規一直處於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同樣,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尤其是年輕的金融機構,其相關制度也存在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由於缺乏操作實踐,銀行核銷制度的出台一般在業務制度之後,造成核銷制度里提到的要件沒有在以前的業務操作中體現,自然在核銷的操作中無法提供對應的要件,這時採取後補的方式,有的也無法再補充相關的材料,造成最終無法核銷,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存在。因此建議在制度中,明確對於既往歷史的呆賬在核銷過程中,相應條件可以適度放寬。
㈤ 呆賬貸款核銷管理辦法
第七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金融企業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入(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一般債權和股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金融企業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議。
(九)符合第四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台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四條第(十)項的,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九)項的相關證明。
(十一)符合第四條第(十一)項,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一)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十二)符合第四條第(十二)項的,提交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或破產清算證明、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證明,投資期證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三)項的,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復同意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和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四)符合第四條第(十四)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五)符合第四條第(十五)項的,提交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六)符合第四條第(十六)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條第(十七)項的,提交中小企業或涉農貸款分類證明,追索記錄。
(十八)符合第四條(十八)項的,提交國務院批准文件。
第十條 金融企業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強制執行書、和解協議。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相關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符合第五條第(十)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並可以採用提供客戶清單方式經有權人審批同意後核銷。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供法院關於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三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四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九條 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㈥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提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動態性和前瞻性,增強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損失准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禦貸款風險的准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准備。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不得低於銀行業監管機構設定的監管標准。第二章監管標准第六條銀行業監管機構設置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考核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充足性。
貸款撥備率為貸款損失准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撥備覆蓋率為貸款損失准備與不良貸款余額之比。第七條貸款撥備率基本標准為2.5%,撥備覆蓋率基本標准為150%。該兩項標准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監管標准。第八條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經濟周期、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商業銀行整體貸款分類偏離度、貸款損失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進行動態調整。第九條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因素對單家商業銀行應達到的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進行差異化調整。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行業監管機構資本充足率管理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損失准備的資本屬性。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對管理層制定的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及其重大變更進行審批,並對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負最終責任。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管理層負責建立完備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貸款風險的管理制度,審慎評估貸款風險,確保貸款損失准備能夠充分覆蓋貸款風險。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職責分工、業務流程和監督機制;
(三)貸款損失、呆賬核銷及准備計提等信息統計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貸款風險管理系統,在風險識別、計量和數據信息等方面為貸款損失准備管理提供有效支持。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半年度、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貸款損失准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三)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第四章監管措施第十七條銀行業監管機構定期評估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與相關管理系統的科學性、完備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並將評估情況反饋董事會和管理層。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月向銀行業監管機構提供貸款損失准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貸款損失准備期初、期末余額;
(二)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
(三)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期初、期末數值。第十九條銀行業監管機構定期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信息,掌握外部審計機構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調整情況和相關意見。第二十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對貸款損失數據進行跟蹤、統計和分析,為科學設定和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提供數據支持。第二十一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按月對商業銀行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進行監測和分析,對貸款損失准備異常變化進行調查或現場檢查。第二十二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作為風險監管的重要內容。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連續三個月低於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向商業銀行發出風險提示,並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六個月低於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