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建工程抵押,預售房抵押,現房抵押有什麼不一樣
其實這個是很好理解的,在建工程抵押就是指這個建築本身並沒有真正的建成,而只是拿這個項目本身來進行抵押融資,而預售房抵押,是指所建築的商品房已經拿到了預售許可,所以通過向消費者進行預售的方式,同時向銀行申請貸款繼續建設,而且這個再建商品房本身已經是處於封頂的狀態,而現房抵押是指為了達到融資的目的,拿到已經建好並且已經具備完整產權的商品房來進行抵押擔保。
『貳』 在建工程抵押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