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擔保合同一年期,貸款人沒有還,銀行也不通知擔保人,現在己經過了十幾年擔 保人還有責任嗎
如果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擔保人也是有責任的,雖然過去很多年了,但是銀行沒有追究就沒有問題,如果他追究的話,你擔保人還是有責任的。
②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滿一年必須重新簽字嗎
如果原來的擔保協議是簽約的三年,是無需再次簽約。一般是對抵押物做評估是需要重新做一次評估,以防止抵押物貶值。
③ 銀行貸款擔保有效期是幾年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不動產抵押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准確評估直接關繫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擔保法)實施之前有三種規定。一種規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參照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擔保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並未規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④ 2006年信用社貸款一年,擔保人簽名了,現在沒還,擔保人還有還款義務嗎
2006年信用社貸款一年,擔保人簽名了,現在沒還,擔保人沒有還款義務,但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貸款人在合同期間沒有償還貸款的話,信用社是要找你擔保人的責任,在簽署合同協議已經很明確的說明,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有義務進行償還,所以奉勸你一句,當擔保人一定要想清楚,再做決定。
貸款擔保人的風險有:代償風險,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擔保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代為償還;信用風險,作為擔保人這筆貸款記錄同樣會記錄到個人徵信中,如果借款人貸款出現逾期,那麼擔保人的徵信也會受到牽連;貸款風險。
⑤ 信用社貸款一年一簽字的擔保是不是什麼合同
是合同。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一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一般約定為到期後兩年內,假如未約定的,可以參照以下:
《擔保法》第25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簽了信用社貸款擔保合同之後,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貸款擔保人在貸款人無力還款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⑥ 我的房子給別人擔保做貸款,一年到期.會自動取消嗎
只要貸款人按照協議規定,按時按約歸還貸款金額的話,到期後,擔保人的責任自動到期,若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則擔保人無力償還貸款則擔保人有義務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