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款的擔保人能換嗎
貸款擔保人也可以更換,更換貸款擔保人就意味著需要變更擔保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變更合同是需要跟合同相對方進行協商的,如果債權人不同意變更擔保改豎人,債務人當然沒有權利隨便變更擔保人。2. 擔保貸款可以換擔保人嗎
擔保貸款可以換擔保人,如果要變更擔保人的,應該由擔保人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後,就可以進行變更;如果債權人不同意的,則不能變更擔保人。
所謂擔保就伏改嫌是在借款人還不了所借的錢,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這樣出借人的風險就降低了。一般來說,出借缺手人所要求的借款人和擔保人都要有該筆貸款的還款能力。因此,貸款種類和金額的不同所要求的擔保人的資質也不同。
貸款更換擔保人需要原擔保人到場嗎
貸款擔保人必須本人到場。貸款擔保人沒有到現場,那麼已經簽字的貸款合同有效,但是裡面的擔保條件不生效。而由於擔保條款不生效,最終貸款合同可能也不會生效。請貸款人、擔保人約定一個具體的時間簽署擔保協議以及貸款合同,這樣貸款合同才會生效。至於擔保人是否可以授權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業務,則以貸款機構的規定為准。
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殲絕。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3、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3. 擔保人可以中途更換嗎
中途更換借條的擔保人一般是可以的,但前提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實施,如果更換了擔保人那麼所存在的條款了是需要更改,對於更改之後的條款也是需要三方簽字,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關於貸款期間更換擔保人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中國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答案。在貸款期間是可以更換擔保人的,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一些意外情況或者是不可抗力因素,貸款的一方可以向借貸人提出更換擔保人。在提供了相應的合擔保人進行替換之後提供貸款的一方是應當同意的。
我們在出現債務危機或者是急需用錢的時候會對銀行或者是民間個人借貸機構進行貸款。一般提供貸款的一方會要求貸款人有一些保障,可以適用財產進行抵押,也可以使用擔保人。
通常來講,利用擔保人的信譽或者是其他社會影響力進行抵押擔保是常見的一種手段。可是在貸款期間,由於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個人的情況發生了變化,貸款人沒有辦法繼續使用原來的擔保人進行擔保的話,可不可以更換擔保人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貸款擔保人的變更問題以及特殊的貸款更換擔保人的問題。
在普通的借貸期間,只需要達成更換擔保人的協議,並且雙方書面簽名就可以,但是有一種特殊的貸款期間,如果想要更換擔保人的話,是需要經過特殊的程序的,這種情況就是申請更換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人。
由於這種情況涉及到第三方單位和其他共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方面,所以在更換擔保人的時候是比較麻煩的,需要進行以下步驟的辦理。
首先想要提出變更擔保人的借款的一方要向貸款科來開具通知書。當然,這里所說的貸款科根據各地的情況不同,還可以叫做管理部等部門,只要是有關於貸款的相關部門,都可以進行這樣的手續,在貸款同意了之後是向銀行開具通知書,這個通知書是叫做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銀行只有依據相關部門開具的這個通知書才可以進行擔保人的變更辦理。
在銀行拿到了通知書之後是要通知借款人以及新的擔保人和原有的擔保人持本人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證明到銀行來簽署協議,在這幾方都寫有效的身份證件到達銀行簽署協議之後,那麼擔保人的變更就生效了。在生效之後,銀行會按照自己的手續和規定凍結新的擔保人的賬戶,並且解凍原有擔保人的賬戶,借款人的一切法律行為則有擔保人進行連帶責任的擔保。
再擔保合同生效了之後,新的擔保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出現了任何有違借貸合同的行為的話,那麼就由新的擔保人承擔協商責任或者是訴訟責任。
在貸款期間更換擔保人的問題是比較簡單的,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可以更換擔保人的,當然要走正常的手續和程序,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例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擔保問題當中,需要貸款不來開具有關通知,並有銀行根據通知請幾方來簽訂協議,協議簽訂之後,擔保人變更,這種情況下才可以由新的擔保人去承擔借款人的一切責任,且是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 別人貸款,我做了擔保人,但貸款人還了,作為擔保人能不能讓貸款人變更擔保人
和銀行協商,可以更換擔保人。
變更擔保人條件:貸款人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不得私自更換擔保人,若更換,需向銀行申請並取得銀行許可。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5. 貸款擔保人中途可以更換嗎
法律分析:可以
一、貸款人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不得私自更換擔保人,若更換,需向銀行申請並取得銀行許可。
二、如果銀行不同意更換,則只能履行原來的擔保協議,原擔保人繼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同意更換擔保人,銀行需要審核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還需要重新簽訂擔保協議之後,新的擔保人才會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法律分析:貸款期間是可以更換擔保人的。但是借款人申請變更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證明;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7. 貸款可以換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貸款期間可以更換擔保人。《民法典》規定,貸款期間是可以更換擔保人的。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 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擔保人可以中途更換,但是需要當事人之間協商同意。經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更換擔保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巧裂哪住處和收入。
保證的特性有以下幾點:
1、保證具有從屬性,保證與所擔保的債形成主從關系,保證之債是一種從債,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
2、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保證債務雖為主債務的從債務,依主債務的存在而存在,孝碼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保證合同是獨立於主合同的單獨合同,保證債務是獨立於主債務的單獨債務;
3、保證具有無源仔償性,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在保證關系中,債權人享有保證債權,並不以償付一定的代價為條件,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也不以從債權人取得一定代價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能不能換
一、貸款人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不得私自更換擔保人,若更換,需向銀行申請並取得銀行許可。
二、如果銀行不同意更換,則只能履行原來的擔保協議,原擔保人繼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同意更換擔保人,銀行需要審核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還需要重新簽訂擔保協議之後,新的擔保人才會生效。
三、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9)朋友創業貸款換不了擔保人換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保證
第一節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節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