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額貸款與網貸的聯系與區別
1、小額貸款是線下,網貸是線上;
2、小額貸款是自有資金,網貸的貸款方慎岩是其他投資者;
3、小額貸款公司自擔風險,網貸由於借貸雙方不見面,雖然一些平台有本金保障機制,但投猛伍資寬知御者風險依然很大,因為網貸平台有跑路的風險。
㈡ 傳統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與P2P網路借貸的區別與聯系
傳統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和P2P網路借貸都是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機構,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不同點。
監管機構:傳統小額貸款公司和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都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管,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等。而P2P網路借貸平台通常在其成立初期並沒有受到有效的監管,近年來逐漸受到監管機構的規范。
資金來源:傳統小額貸款公司和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銀謹自於公司自身或其他合法的金融機構,而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資金來自於平台上的出借人。
貸款規模:傳統小握搏昌額貸款公司和段扒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貸款規模通常比P2P網路借貸平台要大,而P2P網路借貸平台則更多地面向個人和小微企業。
㈢ 如何分清網貸,小貸,網路小貸
網路小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通過網路平台獲取借款客戶,綜合運用網路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行為數據、即時場景信息等,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授信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全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摘自2016年12月上海金融辦頒布的《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專項監管指引(試行)》
小貸公司:即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摘自2008年銀監會發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網貸平台:即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摘自2016年8月銀監會發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從官網定義上可以看出,網路小貸是小貸公司的一種,是放貸機構,二者均由地方金融辦負責牌照發放和監管事宜,只是在經營區域上有限制,在此將其稱之為「兄弟」關系。
網貸平台定位為信息中介機構,不具有放貸資質,與網路小貸存在「基因」層面的差異,但網貸平台的借款產品和網路小貸的產品均屬於網路借貸的范疇,離得不遠,在此將其稱之為「鄰居」關系。
㈣ 小貸公司如何與網貸平台合作
小額 貸款 公司應該如何與網路借貸平台合作?如果從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的角度來說,這屬於如何通過互聯網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問題,而這必然與小額貸款公司線下業務的開展與監管有很大的不同。無論是業界還是監管方對此都比較關注。我們不妨來比較詳細地探討一下。
一、小額貸款公司與網路小額貸款的關系
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規定,「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具有地區性,只能根據批准在一定的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業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也就是說,網路小額貸款是小額貸款公司受「互聯網企業」控制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小額貸款業務,其業務形式與一般從事線下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有明顯的區別。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是互聯網企業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的結果。
二、網路小額貸款與個體網路借貸的關系
根據《指導意見》,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指導意見》規定,「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體網路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的網路化,提供個體網路借貸服務的網路借貸平台屬於信息中介性質,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范。而網路小額貸款則屬於國家專門監管的金融活動,是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三、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管規范
2015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起草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五十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不過該條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也未制定。由於小額貸款公司由省級地方政府審批和監管,因此對於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規定。
2016年9月發布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規定,「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小額貸款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重慶市於2015年12月發布了《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對重慶市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2016年10月重慶市發布《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其中對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與網路平台合作問題進一步作出了規定。
四、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相關規定
重慶市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規定比較系統,個人認為重慶市的相關規定很可能對未來國務院制定適用於全國的網路小額貸款監管細則產生重大影響。重慶市對於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從審批、備案、業務內容和風險控制各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需要取得批准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對經營范圍的突破或擴大,因此理應獲得主管部門批准。《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網路貸款業務,應由區縣金融辦初審和市金融辦審核,並在網路貸款業務試運營成功後,報市金融辦完成備案方可正式運營」;第二十九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擅自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依據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小額貸款公司須與合規的網路借貸平台合作,並需要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其風險防控自然是監管部門所關注,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設立和重大事項根據規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監管機關備案,因此為方便監管重慶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與網路借貸平台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新增網路平台和貸款產品,應有不少於15天的試運營期,並於正式運營15日內向區縣金融辦和市金融辦提交以下資料進行備案」;第十四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終止全部或部分網路平台的網路貸款業務,應於終止前30日內向市金融辦和區縣金融辦報備」。
《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進一步規定,「應選擇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互聯網平台,自建網路貸款業務及數據系統,系統持有或與平台共有用於信貸風控的相關數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作為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作獲取借款客戶,並應先報備後合作,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而對於網路借貸平台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關系,監管部門未作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只要雙方的設立及運行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即可。而根據《指導意見》關於網路小額貸款是「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關聯方設立網路借貸平台而與之合作,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與其他合規的網路借貸平台合作,總之對於監管部門只有一個要求即「合規」。
(三)小額貸款公司只能通過網路平台進行放貸業務
《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8〕239號)第二十條規定,「經市政府金融辦批准,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一)辦理各項貸款;(二)辦理票據貼現;(三)辦理資產轉讓。」也就是說,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除了進行小額貸款業務,還可以進行票據貼現和資產轉讓業務。
但是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網路平台只能進行放貸業務。《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六條中規定,「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除通過網路平檯面向全國辦理自營貸款業務外,其他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與不能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相同」。
《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推薦借款客戶,不得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互開展資產(或債權)轉讓業務。」並特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能通過網路為自身融資,關於這一點《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六條中規定,「不準通過網路平台為本公司融入資金」。
(四)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需要應建立健全網路貸款業務風險管控體系
網路借貸業務中的網路識別與控制與傳統線下業務相比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而且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信息平台性質不同,小額貸款公司是以自身資金進行放貸業務,其風險控制尤其重要。這一點重慶市的監管部門也非常重視。《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應審慎選擇合作的網路平台,嚴格審查平台機構的合法性、經營的合規性,並確認本公司獲取數據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應建立健全網路貸款業務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風控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貸款風險。」《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進一步規定,「應當及時向市、區縣金融辦報告可能導致重大信貸風險發生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小額貸款公司實際控制人變化、平台經營資質取消等)。」
㈤ 網貸平台,網路小貸之間有何區別與聯系
網貸平台:即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網路小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通過網路平台獲取借款客戶,綜合運用網路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網路消費、網路交易等行為數據、即時場景信息等,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授信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全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從官網定義上可以看出,網路小貸是小貸公司的一種,是放貸機構,二者均由地方金融辦負責牌照發放和監管事宜,只是在經營區域上有限制,在此將其稱之為「兄弟」關系。
網貸平台定位為信息中介機構,不具有放貸資質,與網路小貸存在「基因」層面的差異,但網貸平台的借款產品和網路小貸的產品均屬於網路借貸的范疇,離得不遠,在此將其稱之為「鄰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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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網貸和小額貸款公司有什麼不同呢
1、功能不同:p2p網貸平台的功能是信息中介,為借貸雙方提供聯系的媒介,並不參與資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的功能是為小額企業和個人提供小額貸款業務,即將公司自身的資金分散、小額的借貸給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直接參與了資金借貸交易。
2、盈利模式不同: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的盈利來自借貸的利息。p2p網貸平台作為信息中介,那麼借貸的利息主要是歸投資人所有,即投資人的年化率。p2p網貸的利率較為合理,而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較高。
3、發展現狀不同:監管機構加強了監管力度,使網貸平台能夠在嚴格的監管制度下規范運營。網貸監管初見成效,未來網貸行業將逐步轉型。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只能貸款,不能吸收存款。在小額貸款公司未來的發展,可能會由於資金缺乏而面臨生存危機。
(7)小額貸款公司和網貸有關嗎擴展閱讀:
小額貸款注意事項:
1、要確定每個月還款的承受能力。在承受能力范圍之內,決定借款金額及借款周期。借款期限范圍為1-12個月之間,借款年利率范圍為10%-20%之間。
2、學生需要提供:個人照片,身份證掃描件,學校證明,住址證明,個人收入證明(銀行卡流水單)以及聯系人資料,銀行信用報告等。
3、中小企業主需要提供:個人照片,身份證掃描件,企業證明,住址證明,個人收入證明(銀行卡流水單)以及聯系人資料,銀行信用報告等。
4、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這將是借款申請審核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原則。平台絕不允許用戶提供虛假的資料。一經發現將會禁止該用戶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借款申請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網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額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