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公幫別人貸款我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老公給別人擔保貸款產生的債務,老婆有沒有責任,要依據擔保行為是不是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如果不是的,屬於老公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 丈夫為別人擔保妻子不知情,這種情況要執行共同財產嗎
丈夫個人為擔保人有可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個人債務的,妻子不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C. 老公幫別人擔保貸款,老婆有沒有責任
情況而定,由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老公給別人擔保貸款產生的債務,老婆有沒有責任,要依據擔保行為是不是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如果不是的,屬於老公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D. 老公給跟銀行人員代款,並做了擔保人,銀行人員錢沒還,擔保人會列入黑名單嗎
會列入黑名單。你老公是擔保人,需要對這筆貸款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沒有及時還款,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還錢,不還的話,是會被列入黑名單的。所以不要隨意幫人擔保,既然擔保了,就要承擔擔保責任。
拓展資料:
擔保人擔保條件有如下幾種:
1、 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相應的債務償還能力;
3、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保證人的民事主體。 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具體情況: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擔保人作為借貸雙方的中間人,需要對貸款的償還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銀行在放貸的時候需要對擔保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擔保公司可以履行擔保責任,在當事人無法償還相關貸款債務的時候,可以由擔保公司承擔相關債務,避免出現死帳或者無法收帳的情況。
E. 如果老公背著我給別人擔保
法律分析:擔保行為並不是說非得夫妻雙方經過共同商議擔保行為才能成立,問題出在,如果被擔保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或為了躲避債務,擔保人要負責償還這筆債務,後向被擔保人追還這筆債務。作擔保時,一定要搞清楚被擔保人的經濟狀況,償還能力及信譽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