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都死了咋辦
眾所周知,除了信用卡和少數優秀客戶,大部分人向銀行貸款都需要安全措施。最常見的擔保措施是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作為擔保人,如果主貸款人死了,我們會怎麼樣?
現實中,很多銀行業務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一般會要求各種附加擔保或追加擔保。
比如張三從銀行貸款100萬,以自己的財產抵押,加上李四提供個人擔保;那麼,張三意外死亡,銀行一般會處置第一擔保措施,即抵押物;只有當抵押財產的拍賣價格不足以覆蓋全部敞口時,才會向追加擔保人或追加擔保進行追索(如抵押財產拍賣80萬元,向李四主張差敗豎凱額20萬元)。
所以,貸款人去世後,不必過於擔心。即使天下賬戶資金充足,直接從賬戶扣款的資金也足以償還貸款,不需要處置抵押物(當然這種事件發生的概率極低)。
當然,如纖高果貸款人只擔保這筆貸款,此時的處置會分為兩種情況:
一般擔保:如果你提供一般擔保,那麼責任很輕。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履行;貸款人死亡,顯然不能履行義務,但貸款人一般會留下遺產。正常情況下,債務人的貸款處理完畢後,剩餘余額由一般擔保人承擔。
連帶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在保證范圍內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賠償;如果你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那麼銀行可以直接向你追索。賠償後,你可以清理貸款人的遺產,以彌補你的賠償金額。
另外,還要看這個貸款是多人擔保還是個人擔保。如果是多人擔保,合同有約定擔保比例的,按照約定的擔保比例償還;合同未約定擔保比例的,均分;假設你是這筆生意的唯一擔保人,那麼所有的責任就由你一個人承擔。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有法律義務的。一旦簽訂,在貸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你需要承擔責任;現實中,如果不是至親(父母老婆孩子),不要輕易擔保。否則一旦貸款不良,後果會很嚴重。
⑵ 公積金貸款人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貸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首先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公積金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其餘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⑶ 用公積金貸款如果這個人意外死亡,家屬還能繼續還貸么
可以
可以繼續還貸。 《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呆帳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10號)有相關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專指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發生意外死亡,其債務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的處理辦法。 第三條借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無法...
⑷ 給別人擔保貸款別人死了我怎麼辦
法律分析:建議擔保人與借款人的家人進行溝通,看看家人是否能夠償還貸款。如果不能的話,可以考慮協商用借款人的遺產來償還貸款。 如果協商無果,銀行首先要起訴的就是擔保人,擔保人還是要做好償還貸款的准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⑸ 人去世了公積金貸款怎麼還
由其繼承人清償;如果沒有繼承人就以遺產清償。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在公積金貸款時貸款合同會填寫主貸人,和共同還款人,主貸人不在了,可以有共同還款人來償還。
公積金的貸款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至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低於規定的時間,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
4、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夠以所購住房或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或以動產、權利作質押,購買新建商品房貸款的應由所購房襪遲激屋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貸款擔保。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呆帳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本辦法專指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發生意外死亡,其債務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的處理辦法。
第三條借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無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告襪清償,公積金旦鏈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其餘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