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期房能做抵押貸款嗎
期房是可以做 抵押貸款 的。辦理期房的抵押貸款分兩種情況: 一、一般預售 房屋抵押 是指買方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 購房 款,而 抵押 人需要將所購的 商品房 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的擔保。對於預售商品房的抵押,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的轉讓調解以及取得商品預售許可證,並且需要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二、如果是以在建工程進行抵押的,那麼抵押人必須以合法的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權 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的擔保。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期房是可以抵押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由此可知,期氏腔改房是可以抵押的。
(1)開發商期房貸款用什麼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期房抵押應注意的問題
1、抵押人是期房的預購人。
期房抵押中,抵押人只能是預購人,不能是預售房屋的開發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房地產開發所需資金巨大。
開發商為獲得開發資金將其所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作為標的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必須明確該法律行為是「在建工程抵押」。
也就是在房屋尚未出售的情況下所設定的抵押,而不是期房的抵押,對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不能再設定抵押。
因為,如果允許房地產開發商將已經預售的房屋再用於抵押,勢必會引起預購人購買權與開發商抵押權相沖突的狀態,使後發生的抵押權妨礙了在先購買權的實現。
根據的理論,後發生的物權不能妨礙先發生的物權,故後發生的抵押權不能成立,這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在其期房上再設定抵押的原因所在。
2、須簽訂有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由於期房抵押合同是對主合同起擔保作用的從合同,因而其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這個主合同即是商品房預售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須包括:一方面預購人與預售人簽訂了期房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購房款;另一方面開發商的預售行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我國《城市》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殲判)持有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人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期房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期房抵押屬於房地產抵押范疇。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物權的產生應遵循公示的原則,物權公示的方式有交付和登記兩種。期房抵押由於並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因此不能由交付方式為公示,而只能採取登記形式。
抵押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對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
由於其抵押物的特殊性,登記機關應當在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可以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基本條件如下: 抵押人必須要具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這些材料一般是向開發商處取得,所以借款人需要向開發商說明情況,並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借款人在向貸款機構申請期房抵押貸款時,還需出示購房預售合同、房款交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明等材料。並且,用來抵押的期房產權的所有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如果不是本人,則需要提供由產權所有人出具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