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申請後,銀行抵押物可以解押嗎
破產程序是一種涉及多方利益的特別執行程序,案件中別除權的行使不能阻礙破產程序的進程。人民法院是破產案件的居中裁判者,是破產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衡平者,從有利於破產案件審理出發,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解除抵押登記。
當然,抵押權畢竟是一種法定優先受償權,是依法應得到充分保護的特殊債權,設定抵押的目的就是要保證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因此,人民法院在依職權解除抵押時應充分注意對抵押權的司法保護,譬如資產處置變現後可對抵押債權額予以提存,待《破產法》第132條規定的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的限定條件消失後,由抵押權人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