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案筆記!因大意借出的幾百萬恐要不回來
辦案筆記!因大意借出的幾百萬恐要不回來。
大致案情:張先生和王先生都是深圳本地長大,是高中同學。這幾年,張陸續地向王借錢,加起來有幾百萬。月利息1.125%,按月付息。王先生出借的款項有些是轉賬、有些是現金。其間,張還拿了一個所謂張父擔保的借條給王先生。王沒有見到張父本人,也沒要求通過電話或者視頻去核實是否為張父的簽字:而且關於擔保的文字表述,也寫得不清不楚。
後來,張的經濟狀況惡化,還不了錢,王於是起訴張和張父到福田法液埋院。開始調解時,張的態度很好,對於現金部分都承認了:但是因為共同被告的張父沒到法院,調解不成。待到正式開庭時,張卻玩起了失蹤,作為共同被告的張父也不出庭。然後,法官就判了:對於調解時張自認的現金數額,沒有算到尚欠金額里,也就是這部分沒有支持王先生的訴求。
還有個細節:庭上法官問王,「你的錢從哪裡來」?王不懂法官是在調查資金來源,以排除他是職業放貸人(審理借貸案件法院都是如此);而是沒好氣地,當庭把法官懟了回去;但王本也是個實在人,還是承認了錢是來自於銀行貸款。總之吧,一審判下來的金額縮水了三分之二,而且擔保人張父也沒追究上責任。為了判決早日生效,王沒上訴,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把能封的封了後(卻處置不了,比鬧清螞如對方的車),又把張掛了限制消費名單,然後就終本了。結果呢,王是一分錢都沒拿到。
聽完介紹,心中有個疑問:在調解時,在張還能正常溝通時,若能判斷出張父的簽字是代簽,就可以把對張父的起訴撤回去,王張二人直接以調解結案、讓張把借款的實際金額在法院的調解書上確認下來。畢竟,對於現金部分王沒有證據,心裡還是虛的啊。
非法律專業的朋友聽了案情,可能會覺得奇怪,「張自己都認了現金借款,法官判的時候為啥不支持這部分的金額呢」。這里就牽扯到一項法律規定。即,調解時候的當事人對於案情的自認不能作為後面訴訟對己不利的證據。法律之所以正檔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打消雙方調解時的顧慮、促成調解。
我們在福田法院的判決里看到了這么幾項認定。
01「原告自己當庭承認,是否為被告***簽字按指模其不清楚」。
02「雖然在還款協議書,原告明確其中借款包括其代償款、銀行貸款轉借款項及應付的利息、微信出借款項及現金出款項,雖在調解過程中被告***予以確認,但調解過程中被告***確認的事實,不得作為訴訟中對其不利的證據,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辯,原告應舉證證明上述借款合法有效且實際交付給被告***。」「關於原告主張的現金出借款項,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
03「關於原告主張的2021年8月31日銀行轉貸的30萬元借款, 原告已實際支付至被告***賬戶,但原告出借資金自認系銀行貸款轉借,應為無效,但被告***應向原告償還本金及相應的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按起訴時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准計算。」(即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約定的LPR4倍利息,而是認為轉貸無效)。
04「關於被告***的責任。原告稱系被告***應原告要求提供了被告***的擔保,被告***並未當面出具或簽訂該擔保,是否為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存疑,且擔保中所涉還款協議是否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並不能對應,亦未明確債權人、債務人或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情形,原告主張被告***為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前面的3項,張先生看得也是心塞,對方玩失蹤,錯失了調解的好時機也很無奈;而對於第4項的擔保,我們結合最高院的(2022)最高法民再206號案例可以知道,擔保人未到庭抗辯,不能因此認定其同意提供擔保。
案件提示。
01文書要規范、流程要嚴謹。回到本案中,對於出借的現金部分,王先生沒有要求張及時予以書面確認金額;張父的擔保借條的內容寫得不明不白,王先生既沒有要求張父當場簽署,也沒要求進行視頻通話來確認,以至於在張沒能力還錢時,張父名下的多處房產是牽扯不到本案中的。
02雙方的借款時間周期挺長,對於王先生來講,看到張的還款能力出現問題、情況不妙時,就應及時止損、而不應輕信繼續出借。
03追款時在合法的范圍內,既要有耐心和決心、也要有勇氣。目前張只剩下了兩家公司,一家是持股100%(這家沒有執行價值,還要墊付幾萬的評估費用,不考慮);一家是張參股20%的公司、目前正常經營中。王先生可從此角度入手,和大股東去談一下,興許有點空間和希望。
2. 給朋友擔保貸款,朋友還不了跑了。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朋友與銀行簽訂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在法院主持下,有法院出具調解書。這種情況只要沒有涉及到擔保人,原合同的擔保條款即告終止。另一種是債權債務人自行和解,雙方的和解協議中沒有提及擔保問題,擔保人自然沒有義務。但是雙方不執行和解協議轉而恢復執行原協議(合同),你的擔保要按原合同時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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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調解由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還款有法律效力嗎
1、法院調解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法律效力。
2、借貸案件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會製作並下達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所載明的內容自當事人簽收法院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4. 如何處理貸款擔保糾紛
處理借貸擔保糾紛的辦法: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請第三方調解;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法院應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