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擔保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處理公司財務事項的規范和准則,適用於公司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公司和部門。
第三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監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產物資的管理和資金運用全過程的監控,嚴格內部牽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五條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1.原始記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報廢、變賣,都要按照公司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規范的各種原始記錄格式、內容的填制要求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
2.計量驗收工作:公司各種財產物資的購置、領用、轉移,產品的入庫、銷售及各個環節都要嚴格執行公司的計量驗收制度,做到手續齊全,計量准確。
3.定額工作:配合公司各職能部門,對生產經營活動中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利用、消耗等方面制定合理的定額,參與考核修訂。
4.內部計劃價格工作:財務中心牽頭負責公司內部價格的制定工作,根據財務管理和經濟責任制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種產品、在產品、原材料、半成品等的計劃價格。
5.財產清查工作:公司各項財產物資的轉移、調出、調入、收發、領退、盤盈、盤虧、毀損和報廢處理,都要履行嚴格的報批審核手續。每年11月底進行一次全面財產清查工作,及時處理財產變動情況,確保公司財產物資的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
第六條本公司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業務。企業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承辦不合法、不真實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經濟業務,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反映。
第七條公司財務應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的監督,定期、及進、准確地上報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資料。
二.資金管理
第八條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1.取之合法,使用合規;
2.開源節流,講求效益;
3.內部牽制,防範風險;
4.管理有序,責任到人;
第九條:資金籌集:
1.公司倡導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包括:吸收現金、非現金投資,長期、短期借款,發行股票、債券等;
2.資本金的增加、變動,應按法律程序經批准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不得弄虛作假;
3.款應根據經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和生產經營需要,有可靠的投資回報和還款來源並講求資金成本。
第九條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管理
1.內部牽制
(1)貨幣資金實行賬款分管,印鑒分管;
(2)出納不得任采購、銷售、實物收發、保管業務,不填制及管理往來帳,不核對銀行對帳單和銀行日記帳;
2.財經紀律
(1)現金的提取、保管、使用應遵守國家的《現金管理條例》;
(2)銀行帳號的設立、使用應遵守國家的《銀行結算辦法》、《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嚴禁設立帳外帳或公款私存,一經發現,嚴肅追查並追究責任;
(3)出納必須憑經審核、編號、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不得先斬後奏或以借條、白條原始憑證充抵庫存;
(4)外匯的收入、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各項法規、政策。
2.現金等價物
短期投資的購入或證券帳號的開設必須遵守證券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並按企業內部職責、許可權、程序批准後辦理,嚴禁私自炒作。
第十一條結算資金管理:
1.應收帳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入帳有據,處理合規;
(2)跟蹤管理,掌握動態;
(3)清理及時,回款迅速;
(4)節約資金,力戒損失;
(5)職責明確,失誤必究。
2.債權的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各類業務發生應收帳款應符合銷售成立的有關條款;
(2)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符合有關投資項目的規定和文件;
(3)暫借和墊付款項應按內部規定經批准,附件和手續齊全。
3.跟蹤管理和清理回款
實行「源頭負責制」,誰經辦的業務,發生的款項,誰負責到底,並納入業績考核。
4.債務重組事項應按程序,經批准,並預測分析可有發生的重組損益。
三.投資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和企業實際,以貨幣資產、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在不超過凈資產的50%的比例內,進行投資;兼並、收購、租憑其他企業的股權;購入一年內不予出售的股票以及其他有價證券均構成公司的長期投資。
第十三條對外投資的計價方法,應以投資時支付的價款或者評估確定的金額計價,即成本法計價。企業對外投資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分清占股比例、投資總額等並妥善保管。對企業溢價或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溢價或折價差額,應採用直線法在債券續期內分期攤銷。對短期投資或者說長期債券的轉讓,應嚴格審批手續,正確計算損益。中期或年度終了,應對長期投資逐項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並且此項降低的差額在可預計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應按此差額計提長期投資跌價准備。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比例分別採用成本法、權益法進行核算,企業對外投資股權在20%以下的(不含20%)的採用成本法,股權在20%-50%的採用權益法,股權在50%以上(不含50%)的,應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本公司對投資項目實行專人跟蹤管理,財務部門應做好項目投資成本與收益的核算。凡是本公司投資的項目,都要建立項目投資檔案,按照投資對象、反映和記錄自該項目資金投入之日起的投資成本(包括應計利息和有關費用)和投資回報(實現上交利潤)對每個項目的投資回報率進行定期與不定期考核。
四.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對非貨幣性資產的購置、建造、增加、出售、減少、盤存、計價等作出規定,規范操作。
第十七條財產物資管理的原則:
1.全員管理:物資管理是企業各部門、有關人員共同的任務;
2.全過程監控:從采購、生產耗用、出售到保管、收、發、存動態監控;
3.綜合管理、分級管理相結合;
4.遵守內部牽制制度,涉及采購、驗收、保管、使用等環節的業務實行物、款、帳三分管原則,不可同一人單獨完成。
5.實行資金管理、物資管理,業務工作相結合,管物的部門和人員,必須對相應的采購成本、資金佔用等負責。
第十八條物資增加:
1.企業應建立物資詢價制度,掌握市場價格信息,貨比三家,主要生產物資應有定點供應單位;
2.采購、生產、加工、盤盈及接受投資、捐贈或債務重組的物資應按規定計價;
3.物資應按歸口管理堅持質量檢驗、核實數量、憑證驗收;
4.固定資產的購置,應符合企業投資業務管理的要求;
5.禁止使用部門自行采購物資;
第十九條物資減少:
1.不論什麼原因發出和減少物資都必須按規定辦理手續,嚴禁以購代耗或以便條、借條發貨和充抵庫存;
2.存貨減少應按企業會計政策進行計價;
3.處置、轉讓固定資產應按內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辦理;
4.盤虧、報損物資應按規定許可權經批准,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5.生產耗用物資應按企業生產計劃、消耗定額規定,使用憑證、辦理手續,產品報廢補料應有質檢部門確認;
第二十條物資保管和盤存
1.倉庫保管人員對庫存實物數量完整、質量完好、帳務記錄正確、手續完備、庫房整潔安全及資金定額負責;
2.各類存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永續盤存制或實地盤存制,每月自行盤點,年度中期組織抽查,年末全面清查,並在部門自查的基礎上進行復查,符合率低於規定指標的應擴大抽查面;
3.各部門涉及物資保管、使用和業務的人員離崗時,應先辦妥交接手續,按規定退還或借用的物資。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1.年度中期和年末存貨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物資應計提存貨跌價損失;
2.按企業確定的會計政策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五.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條加強成本管理和原則:
1.經濟效益的原則:這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也是成本管理的目標;
2.全面管理原則:即全過程管理、全方位管理、全員管理;
3.責任制原則:責權利相結合以責為中心,賦以相應的許可權,完善內部授權制度,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4.科學管理原則:科學的分析、預測,有效的防護性控制和過程式控制制,避免盲目性單純的事後算帳;
5.歸口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財務部門是歸口總管單位,各項指標應按業務性質、級下達落實各部門、各工段直至個人。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保障體系及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多種形式的定性、定量分析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迅速予以糾正;
六.內部稽核
第二十五條為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產安全、增值和經營業績真實,信息數據正確,企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明確職責、許可權,財務部門相應設置稽核人員或崗位,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進行財務稽核;
1.對會計各崗位處理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啟用、結轉、會計報告的核查;
2.對計劃、預算及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3.對銀行及票據保證金帳戶進行核查;
4.財產物資出入庫憑證及帳實相符等情況稽核;
5.重要票證管理情況核查;
6.其他必要的內容。
註:若有郵箱,可以以WORD的形式發給你,另外還有財務崗位責任制度。
抱歉,也只有這些,其實也可以由財務部門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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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合規的融資擔保公司具體應有哪些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與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融資和對外擔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資風險和對外擔保風險,保護公司財務安全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融資,是指公司向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進行間接融資的行為,主要包括綜合授信、流動資金貸款、技改和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證融資、票據融資和開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資行為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公司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應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願、誠信原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審慎對待、嚴格控制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 的風險。
第五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六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章 公司融資的審批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融資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各部門的融資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第八條 依據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授權,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在下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 10% (含10%)的融資事項,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九條 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單次流動資金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含20% )的,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時,公司融資事項須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十條 公司單筆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的、或達到前述標准後又進行融資的,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一條 公司申請融資時,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融資申請報告》內容必須完整,並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名稱;
(二)擬融資的金額、期限;
(三)融資獲得資金的用途;
(四)還款來源和還款計劃;
(五)為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
(六)關於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的說明;
(七)其他相關內容。
申請技改或固定資產貸款還必須提交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公司的有關部門依據上述許可權審議公司提出的《融資申請報告》
保管理制度時,應對融資事項所涉及的經營計劃、融資用途認真審核。對於需要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查驗相關批准文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融資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公司有關部門在審批融資申請時,應同時充分考慮申請融資方的資產負債狀況,對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申請融資方應慎重審批提出的新融資申請。
公司分支機構或控股子公司申請融資時,亦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並依照上述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許可權批准後,方可進行融資。
第三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在決定擔保前,應至少掌握被擔保對象的下述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一)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
(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現金流量或者良好的發展前景,並具有償債能力;
(三)已提供過擔保的,應沒有發生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
(四)擁有可抵押(質押)的資產,具有相應的反擔保能力;
(五)提供的財務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夠對其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七)沒有其他法律風險。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由財務部根據被擔保對象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調查,確定資料是否真實。
第十四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四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審批
第十五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對外擔保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對外擔保的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十八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由公司財務部向有權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或分支機構向公司財務部報送對外擔保申請、及公司財務部向董事會報送該等申請時,應將與該等擔保事項相關的資料作為申請附件一並報送,該等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被擔保人的基本資料、已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復印件;
(二)被擔保人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三)主債務人與債權人擬簽訂的主債務合同文本;
(四)本項擔保所涉及主債務的相關資料(預期經濟效果分析報告等);
(五)擬簽訂的擔保合同文本;
(六)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及擬作為反擔保之擔保物的不動產、動產或權利的基本情況的說明及相關權利憑證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第十八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須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的單項擔保金額及累計余額未達到前款所述標準的,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就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與該擔保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或股東應迴避表決。
由於關聯董事迴避表決使得有表決權的董事低於董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時,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等對外擔保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做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做出相關決議。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其中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二)項擔保行為涉及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之情形的,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同一次會議上對兩個以上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針對每一擔保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第五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執行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該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訂立的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應在簽署之日起日內報送公司財務部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已經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規定許可權獲得批準的融資事項及對外擔保事項,在獲得批准後 30 日內未簽訂相關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的,超過該時限後再辦理融資或擔保手續的,視為新的融資或擔保事項,須依照本制度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被擔保債務到期後需展期並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新的對外擔保,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擔保申請審核批准程序。
公司對外擔保的主債務合同發生變更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融資獲得的資金時,應依據融資合同所規定的資金用途使用,如確須變更用途的,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條規定的相關許可權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預計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應及時了解逾期還款的原因,並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融資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說明原因及還款期限。
第二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應加強對擔保債務風險的管理,督促被擔保人及時還款。
對於在擔保期間內出現的、被擔保人之償還債務能力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情況,擔保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財務部匯報、並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公司財務部應督促公司分支機構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致使作為擔保人的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公司應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及時向被擔保人追償。
第六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公司財務部應將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及時送交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一條 對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體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
第七章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審核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事項,並對違規或失當的融資、對外擔保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制度規定具有審核許可權的公司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未按照制度規定許可權及程序擅自越權審批或簽署融資合同、對外擔保合同或怠於行使職責,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違反本規定,但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仍可依據公司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0 年 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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