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擔保貸款今年政策
法律分析:一、貸款條件(一)創業者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申請人須為男57歲、女52歲年齡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貸款扶持對象包括以下10類人員:①城鎮登記失業人員;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③復員轉業退役軍人;④刑滿釋放人員;⑤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歸國學生);⑥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⑦返鄉創業農民工;⑧網路商戶;⑨脫貧勞動力;⑩農村自主創業農民。以上人員在提出貸款申請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未在機關事業單位(含編內編外人員)、國有企業就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除外),且不屬於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二是在提交借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無其他貸款。3.貸款申請人銀行誠信記錄良好。4.從事合法經營,具備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收入來源合法可靠,具備清償貸款的能力。5.有工商部門核准並通過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含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明)或經營場所租賃協議。6.二次申請貸款的人員還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次申請創業項目的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三年以上,並且帶動就業人員達3人以上。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2]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借款人基本情況;(二)借款人收入情況;(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⑵ 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創業擔保貸款是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設立創業擔保基金,經擔保機構承諾擔保,通過銀行發放貸款的一項政策性貸款。其目的是通過信貸支持,幫助更多的勞動者實現就業再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 退役軍人創辦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⑶ 創業擔保貸款2021年政策
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財金〔2020〕21號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之規定。2021年,創業擔保貸款國家全額貼息部分變為部分貼息,經銀行測算,原本國家全額貼息的最高20萬元部分今後利息約2.35%左右,市財政部分貼息最高30萬元部分利息不變,約2.7%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⑷ 創業擔保貸款2021年政策
2021年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如下:
1、創業擔保貸款是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設立創業擔保基金,經擔保機構承諾擔保,通過銀行發放貸款的一項政策性貸款。其目的是通過信貸支持,幫助更多的勞動者實現就業再就業。
2、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對象為年齡在60周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的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進城務工和返鄉創業或就地就近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等,及符合貸款條件的個體工商戶。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