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擔保人必須本人到場嗎
法律分析:這個問題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到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㈡ 貸款擔保人需要親自到場嗎
法律分析:貸款擔保人需要到場。到場就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作為擔保人必須現場在協議上簽字,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㈢ 貸款買車擔保人要不要在場的簡單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