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印小額貸款公司被法院認定涉嫌經濟犯罪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與吸收資金相關的罪名就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五個罪名。
由於《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對於跨省份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需要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堅持只貸不存」、「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② 小貸公司違規違法行為有哪些
據了解,經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省級聯席會議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都在舉報范圍之內,可依照程序向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進行舉報。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下限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非法洗錢、抽逃注冊資本金或以貸款形式變相抽逃注冊資本金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賬外經營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其股東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禁止的行業發放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從事對外擔保業務、跨區域經營、開展經營范圍以外業務、發放超比例大額貸款等違規經營行為的;其他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