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現在的小額貸款公司。如果不還錢他們會告我嗎。會坐牢嗎
長時間欠錢不還小額貸款公司是會起訴的。
針對不同的逾期程度,小貸公司會採取不同的催債手法:
1.針對輕微逾期的借款人,小貸公司會通過簡訊或電話提醒還款。
2.對於無視簡訊和電話催收方式的借款人來說,小貸公司會把這筆貸款進入催債程序。進入催債程序後,借款人的朋友、家人每天會接到上百個催收電話,催收人員的意圖就是給借款人增加輿論壓力,逼迫借款人不得不還款。
3.對於執意不還款的人,催收人員會採取上門催債的方法:賴在家裡不走、給大門刷漆、採取各種手法變相騷擾借款人的親人。
4. 若借款人超過3個月仍未繳款,經貸款機構合法催收依然無果,按照合同的規定,貸款機構可以向法院提取訴訟。
5、判決後會如果還是賴賬不還,這時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情節嚴重的是要坐牢的。
(1)小額貸款公司法律風險分析研究擴展閱讀: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罪條件:
1、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2、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貳』 網貸的風險分析
我們現在都覺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並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風險呢,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兩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規模累計達三千億元。P2P網路貸款,即點對點信貸,指的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路平台實現借貸。P2P網路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導致投資人(出借人)無法收回本息,從而引發訴訟。筆者系統梳理了各類訴訟案例,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P2P網路貸款的債權轉讓、風險備用金、獨立擔保與反擔保、風險買斷的性質、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認定、利息與違約金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一、債權轉咐粗悄讓P2P的實質是民間借貸,但其與傳統的民間借貸不同。傳統的民間借貸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達成借款協議,中間通常沒有第三方的參與。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中間網路平台衡渣達成借款協議。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貸法律關系;平台與雙方簽訂居間合同,是居間法律關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時,平台也作為一方主體參加進來,明確寫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平台償付出借人的本息,債權轉讓給平台。那麼此時,相當於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個債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時,不發生債權轉讓的後果。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轉讓合同才開始進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債權轉讓合同雖然同時簽訂,但是後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為前提,相當於附條件生效的情況。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除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情況之外,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很多平台也凳爛都推出了協助借款人債權轉讓的服務功能,以促進資本流通。此時,第三人作為新的借貸協議的債權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平台本身作為債權受讓人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雖然平台作為廣義的第三人可以成為債權受讓人,但有專家認為,從監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為債權受讓人,不應成為借貸協議的一方主體,應僅作居間人與雙方形成居間法律關系。因為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平台受讓出借人的債權,相當於平台對債權人進行隱性擔保,不利於風險隔離。若平台受讓的債權出現嚴重的債務違約,造成平台破產,會形成系統性風險,影響平台整體投資人的權益。二、風險備用金實踐中,除了上述借貸合同中嵌入債權轉讓合同的形式外,還有的平台與借貸雙方約定,如果債務人按期未履行還款,平台以風險備用金(有的平台稱為風險儲備金)償付債權人的本息。風險備用金來源於平台向債務人所收取的服務費。此種償付受有限償付和按比例償付規則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額本息償付,根據情況而不同。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充足的情況下,可能足額償付;在同期備付金余額賬戶不充足的情況下,可能只是有限償付。這與一般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同,平台並不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只是相對程度的風險補償。平台上的風險備用金屬於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費,平台為實際的所有權人。其以風險備用金向債權人清償後,取得了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此時平台即成為案件的原告。這里涉及風險備用金的監管問題。風險備用金帶有一定程度的擔保性質,是否應該設成獨立賬戶,由有關部門進行運行監管和第三方資金託管,以使資金使用更透明和規范。三、平台擔保平台在性質上一般都登記為「金融咨詢」和「信息服務」公司,並不具有擔保公司的法定資質。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賦予擔保公司的相關許可權行使擔保權利。平台一般引入擔保公司,由其與借貸雙方簽訂協議,進行擔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時具有擔保公司的資質,對債務進行擔保,代為清償後,也可以成為原告,但與平台因債權轉讓協議成為債權受讓人後的原告並不相同。平台提供擔保,是平台作為擔保人,其對出借人履行的是擔保責任,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其向出借人代債務人清償,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其是因追償權而成為原告,非因與借款人有借款關系而成為原告。平台因債權轉讓協議為債權受讓人,其是直接作為借款人的債權人,與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貸關系,並不是作為債務人的追償權人。很多專家學者從理順平台定位而言,認為平台應只成為居間人,不應該提供擔保或進行債權受讓;且擔保也有擔保資質和借貸交易數額不斷增長擔保力不足的問題。也有專家認為,目前的擔保和債權轉讓情況是個過渡階段,符合我國網路借貸的現實需要,在徵信體系不完備、大數據還不能完全抓取到個體信用的情況下,引入擔保對於消除出借人的後顧之憂,促進民間資本流通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各方專家普遍認為,如果進行擔保,平台還是引入有擔保資質的公司進行擔保,平台自身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更有利於平台的中介性質,理性回歸其自身的角色定位。當然,具體如何操作,還有待於監管規則的制定和相關立法。四、其他擔保主體除了平台擔保外,實踐中最多的還是其他主體擔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質押擔保,或由擔保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專門的擔保機構等。例如,陸金所是由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額擔保公司,如有利網;開鑫貸除了小貸公司擔保外,還與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如江蘇省國信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瀚華擔保等。為進一步控制小貸公司的擔保風險,引入再擔保機制,即在省內小貸公司提供擔保的同時,江蘇金創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出借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再擔保。電子商務平台的招財寶平台引入眾安保險公司進行擔保;而眾安保險公司承諾進行擔保是因為債務人有自己的資產可以作為授信依據;淘寶和天貓上的商戶作為借款人是以其應收賬款作為對眾安保險公司的質押;購買了招財寶上理財產品的用戶作為借款人,是以其所購買的理財產品作為向眾安保險公司的信用擔保。擔保增強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導致網路借貸在去年出現井噴式發展,但有的擔保公司擔保力不足,擔保資金無法匹配迅速擴張的借貸交易量,已經違背了法律關於擔保杠桿的規定。所以當借款人違約時,擔保公司並不能履行擔保責任。到訴訟階段,擔保人可能與債務人一起構成共同被告。擔保人敗訴後,無實際償付能力,造成判決執行不能,影響了司法判決的權威性。五、反擔保的登記有的公司進行擔保時並不要求債務人進行反擔保,如陸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後,要求債務人對其提供反擔保。在反擔保中,有的需要進行抵押物登記。在實踐中,由於主合同是在網上簽訂的電子合同,登記部門不進行抵押登記。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對擔保人的反擔保不能生效,擔保人在對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償後,自己向債務人追償時權益的實現不能得到保障。電子合同被廣泛應用在網路貸款中,因電子數據自身可能被無痕篡改、容易滅失、原始性無法保障等給法律適用帶來很多困擾。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原件形式」成為法律關注的熱點,急待權威機構進行可信時間戳認證,用於解決數據電文的真實存在性和內容完整性證明,以使其適用於法律效力的證明需要。六、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擔保合同中約定,即使借貸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依然有效,擔保人無條件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看待?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原則承認擔保合同從屬性的同時,似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即擔保合同如果約定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可以有效。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物權法的但書看,物權法否定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獨立擔保,僅認可法律的例外規定。為適應國際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目前,我國司法實務掌握的原則是僅確認國際商事交易獨立擔保的效力,其他情況即使擔保合同有約定,也不承認獨立擔保的效力。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考慮到獨立擔保顛覆了經典意義上的擔保權從屬性規則,取消了擔保法對擔保人的一些權利保護,責任具有異常嚴厲性,使用該制度可能產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處理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七、風險買斷的責任性質有的公司與借款人簽訂風險買斷協議,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與出借人的借款協議,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無條件承擔償付責任,並不再向借款人進行追償。風險買斷的概念曾出現在中國證監會[2010]30號《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訂合同,由擔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對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與符合條件的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義務人支付費用,保本義務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現虧損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償付相應損失。但償付後保本義務人放棄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償權。此意見把擔保人與風險買斷的保本義務人區別對待。從風險買斷的特徵看,其具有擔保的屬性,但又與擔保法意義的擔保不同,風險買斷人在代為償付後,放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顯然,風險買斷的責任比擔保更嚴厲。在保本基金的問題上,因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無效的情況,所以並未引起爭議。但在P2P網路貸款情況下,如果主合同無效,買斷協議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買斷協議的性質,爭議很大。如果比照擔保法的規定來處理,主合同無效,那麼風險買斷協議即使約定了無條件承擔全部償付責任的條款,也應認定無效。另有一些學者認為,風險買斷由於不具有追償性,不屬於擔保,不能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處理,應按一般合同來處理。主合同無效時,並不必然導致其無效。但如果風險買斷協議依然約定了對借款人的追償權,那與上述保本基金的風險買斷實質上不是一個內涵,原則上還是屬於擔保法的范疇,應依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八、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的效力與擔保責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蹤或死亡後,乙利用其賬戶和密碼以其名義進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擔保人是否應承擔責任?一般而言,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義欺詐出借人而簽訂的借款協議,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應屬無效。一般情況下,對於個體主體,不涉及國家利益的,屬於出借人擁有可撤銷權的情況。出借人可以選擇是否撤銷,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並不申請撤銷。如果出借人申請撤銷,借款協議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借款人應承擔合同被撤銷後而無效的全部法律責任。出借人是基於對擔保人的擔保信任而與借款人簽訂協議,合同被撤銷,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專家從另外的角度分析認為,由於網路交易的特殊性,當事人通過網路簽訂電子合同,一般非實體見面,比照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宜直接認定合同有效,更有利於維護網路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保護。九、本金的認定以及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並存的問題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如果預先扣掉利息,那麼本金應是以扣除利息後的數額計算。但出借人並未預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從借款人處扣除平台居間費。本金應如何認定?傳統民間借貸因不涉及平台作為第三方,故不存在這一問題。在網路貸款中平台居間費的性質不屬於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數額為計算標准更符合合同的實質。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法律關系和平台與借款人的居間服務合同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平台扣除居間費用是平台與借款人的法律關系,並不能影響出借人的權益。如果借貸雙方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原告同時主張,應如何處理?逾期利息體現了對借款人不按時還款的懲罰性,苛其以加重的責任。違約金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二者可以同時適用,但不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p2p網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1、業務模式風險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發布借款標,出借人投標。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根據《合同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系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借貸合同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債權轉讓模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台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系,出讓人從法律關系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系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2、非法集資風險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話說P2P平台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台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台賬戶,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說的「資金池」。3、信息安全風險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信息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P2P網貸平台應採取數據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和容災備份,加強網站安全以保護客戶信息安全。但是新鮮的事物,高回報的事物總會和高風險相伴,所以p2p網路貸款行業存在一些風險也是無可厚非的。不管怎麼說國家已經開始重視p2p行業了,也就是說p2p行業的前景是應該被大家所認可的。
『叄』 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有哪些 如何防範風險
小額貸款在支持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風險的存在,在此給大家講解下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與小額貸款面臨風險如何防範。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面臨的風險:
1、預期年化利率方面的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預期年化利率波動區間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預期年化利率的~4倍。中國人民銀行預期年化利率水平的變化,將會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預期年化利率及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狀況,預期年化利率的波動和變化加劇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預期年化利率風險。同時,在我國預期年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加快的情況下,未來預期年化利率的市場化波動會進一步影響其經營狀況。
2、信用方面的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允許跨行政區域經營。這一規定也使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集中在一定行政區域內,一旦遭受天災,農民收入減少,而農民又屬於弱勢群體,承受風險損失的能力有限,這會削弱其還貸能力,從而給小額貸款公司帶來經營風險。
除了農戶經營風險導致的信用風險外,小額貸款公司還面臨著單純由農戶道德風險而帶來的信用風險。由於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農村的信用環境較差,有些農民信用觀念比較淡薄,賴債、逃債思想較重,道德風險難以抵制。
3、操作方面的風險
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從人員構成上來看,普遍存在著人員少、專業技能弱的局面,小額貸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員均沒有從事過金融業務,業務知識欠缺,極容易產生操作風險,並且許多小額貸款公司尚還沒有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崗位和配備相應的人員,風險處置業務操作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規章制度。
4、法律方面的風險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尚處於探索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備,這種法律法規的欠缺使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確,由此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准設立,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沒有取得金融許可證。從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業務來看,只提供貸款業務使它不同於商業銀行,不適用於商業銀行法。
小額貸款風險控制與防範措施
一、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地位,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二、完善信用法制體系,增強農戶信用觀念。
三、提高人員素質,完善內控制度。
四、構建農戶徵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五、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實現內部風險補償。
六、完善農村信貸產權抵押,建立健全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肆』 如何做好小額信貸風控
1、風控不能顧頭不顧尾,也不能重貸後而輕貸前,流程讓風控「思維清晰」。
2、需要將風險防控落實在每個環節,貸前嚴格審核,最大程度避免欺詐風險;
貸中有效監控,對還款狀態進行實時監測跟蹤,避免貸後風險;貸後跟蹤管理,通過及時提醒還款、專業催收及相關法律手段應對逾期。
3、風險信息網信息完整,內容真實查詢簡便,實時查詢企業的工商變更、經營異常、開庭公告、裁判文書、失信信息、網貸逾期信息,環保執法信息,股權出質、動產抵押、股權凍結等信息,幫助用戶及時掌握企業異常情況。
『伍』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陸』 宜興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嗎
比高利貸還黑門!比如貸款11萬,三個月利息18000元,第四個月還要還11萬多,還不允許提前還款!直接就是套路深!能算合法嗎?騙子公司,大家千萬別上當!!
『柒』 關於小貸公司的法律知識
1.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徵信系統對接的難題。
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
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
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 *** 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
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
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繫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准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並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
2.貸款的法律知識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
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 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 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 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 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
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 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 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 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 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 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 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 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 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 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 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 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 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 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 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 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 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
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 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 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 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 *** 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同時,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 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 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
3.關於個人小額貸款國家有沒有法律法規
私人小額貸款,屬於民間借貸,其產品的設計往往故意規避法律的規定,出現諸如服務費等不透明的費用,以迴避法律對利息的限制性規定。我們國家對民間借貸是允許並保護的,但對利息也是有限制的,即年利在2分利以內的,完全合法;超過2分利但不超過3分的,已經給付的,法律不禁止,還沒有給的,法律也不支持;超過3分利的,不合法。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3、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捌』 小額貸款存在的風險都有哪些
風險分別為:非法利息、逾期催收和影響徵信等。
生活中,小額貸款的各類廣告隨時會出現在我們的手機內容中,而這些小額貸款真的想廣告中所說的那麼好嗎?答案是否定的。
小額貸款的最終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少量的本金而獲得高額的回報,並且還存在比較嚴重的風險隱患。
一、非法利息讓借款人生活負擔加重。
部分小貸設計的比較巧妙,所有超出的利息會採取服務費或者其他費用來進行法律風險規避,那麼針對這部分的小貸其實本身也有很多問題,但是遺憾的是這些小貸還有可能對接上個人徵信。
一旦個人借貸了這樣的小貸,逾期之後直接破壞徵信的數據,就算不逾期的情況下,也會讓自己的徵信數據花掉,從而影響到個人的房貸。
結束語:珍愛生活,遠離小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