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只有購房合同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般情況下,房子如果只有購房合同是不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要用房子辦理房產抵押貸款,要求房子有房產證才可以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如果沒有房產證,一般不可以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1)貸款購房合同能貸款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Ⅱ 購房合同能不能進行抵押貸款
只有購房合同的房產屬於按揭房產,有購房合同可以申請房屋的二次抵押貸款。辦理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經銀行同意,賣房人與買方進行房產交易,簽訂購房合同或意向書;
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審查後,通知借款人審查結果。銀行同意貸款的,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合同,與賣方簽訂《樓宇按揭借款補充合同》,賣方將貸款金額不足償還賣方尚欠貸款本息的差額部分清償;
借款人委託銀行與賣方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抵押登記、房產保險等手續;
銀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項權證》後,將貸款資金劃入賣方在原貸款網點的按揭貸款帳戶及相關帳戶,用於償還賣方所欠按揭貸款本息,剩餘款項再劃入賣方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
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條件:
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
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
房屋是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一手房;
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
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銀行執管;
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
房屋二次抵押貸款准備資料:
與貸款人簽訂的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
銀行認可的經濟收入證明;
經銀行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
原房屋抵押貸款的還款清單;
二次抵押貸款用途證明;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Ⅲ 購房合同可以抵押貸款么
購房合同可以抵押貸款。
辦理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1、經銀行同意,賣房人與買方進行房產交易,簽訂購房合同或意向書;2、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3、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審查,賣方將貸款金額不足償還賣方尚欠貸款本息的差額部分清償;4、借款人委託銀行與賣方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抵押登記、房產保險等手續;5、銀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項權證》後,將貸款資金劃入賣方在原貸款網點的按揭貸款帳戶及相關帳戶,用於償還賣方所欠按揭貸款本息。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