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公積金貸款還需要擔保人嗎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需要擔保的,但不一定需要擔保人來擔保。可以有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抵押兩種,借款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
以天津為例,根據《天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1)臨汾市公積金貸款擔保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❷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是怎麼樣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以下四種,借款人可以根據貸款需要選擇:
(一)保證擔保
由保證人(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保證合同。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二)抵押擔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擁有房產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物屬共有財產時(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應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物的,應出具權利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或承諾書)。
權屬不明或有爭議、危房、已經或將要納入拆遷范圍以及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產不能作為抵押。抵押物按規定應當進行評估。
抵押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抵押合同。
房產抵押應當依法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或預抵押備案證明。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三)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
借款人或他人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應當達到貸款額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積金為借款人擔保後,在保證期間,保證人不能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金額達到貸款余額80%的標准時,其保證人自動解除保證。
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保證合同。
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四)質押擔保
借款人用國債、銀行存單等有價證券作質物進行足額擔保。出質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質押合同,並辦理質物凍結、止付手續,質物由公積金中心保管。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用於買房,擔保就是貸款房屋的抵押。管理中心應當提供房產抵押、售房單位(開發商)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自然人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質押、自然人聯保加住房公積金質押、保證等多種擔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選擇。
借款人具備房產抵押條件的,管理中心應當積極協助借款人選擇房產抵押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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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臨汾住房貸款政策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支持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令第350號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運用歸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而發放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先存後貸,有效擔保,一次整借,按月償還」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的受託銀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符合規定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 受託銀行應按「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文件執行,嚴格控制發放,確保貸款安全使用。
第六條 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縣(市、區)管理部依照本辦法辦理並報市中心審批。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臨汾市轄區內常住城鎮戶口;
2、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半年以上;
3、具有購房合同、協議,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需獲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部門批准或證明;
4、已支付不少於購建自住住房總價20%的自籌資金;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貸款人認可的房產作抵押或有價證券作質押;
7、有中心認可的保證人擔保;
8、同意辦理有關保險;
第九條 借款人提出申請時,須向中心提供以下書面證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資信證明;
3、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購買二手房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和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相關手續;
4、首付款的有效證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均須為原件。(存檔資料可留復印件)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且年齡加還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且最多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遇法定利率調整,從調整之月起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利益,貸款一般採取單位集體辦理、並保證代扣代繳,或個人直接申請貸款的辦法。選擇住房抵押、質押(有價證券)、保證人擔保的方式。
第十四條 借款人或單位應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五條 在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中心」應會同受託銀行在十五日內進行聯合貸前調查並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復。
第十六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經「中心」批准,由受託銀行具體辦理貸款手續。「中心」應與受託銀行就每筆貸款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第十七條 借款人辦理完貸款手續後,資金由受託銀行直接以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帳戶。借款人直接提取現金的須經中心批准。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及家庭成員取得貸款後,其公積金存款帳戶停止支取,存款除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採取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當每月到受託銀行償還一次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對提前歸還貸款的,受託銀行按實際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檔次利率(含政策調整同檔次利率)計收利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如逾期還款,在三個月內由受託銀行按逾期天數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罰息。超過三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單位協助扣還;或由保證人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一年一次。
第二十三條 中心和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與償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貸款的抵押、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除簽訂借貸合同外,應同時簽訂抵押合同。借貸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 辦理房產抵押的,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權滅失止。借款人與受託銀行應持簽訂的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貸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能抵押:
1、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2、屬於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築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
4、已經作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產。
第二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現值,必須經過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估價或以購建住房合同所訂明的購建住房的價值為准。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以共有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有共有人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產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擁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對作為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接受「中心」及受託銀行的監督檢查。如抵押物滅失、損毀或其他原因有明顯貶值的,借款人應在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中心和受託銀行,同時設定新的抵押物或擔保。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三十條 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的主要方式為委託拍賣。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所獲款項按以下順序分配:
1、支付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費用;
2、扣除與抵押物和質押物有關的稅款;
3、清償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4、餘款退還借款人或繼承人、受贈人。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所獲得款項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受託銀行應向借款人、保證人或其繼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應按貸款的年限和險種,及時辦理抵押投保,保險金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額,保險單由受託銀行負責保管。在貸款清償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有中斷,受託銀行應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借款人或第一受益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時以新規定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