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於擔保方式,但它們之間也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細分區別在於:
1. 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佔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
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3.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要登記才生效;
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從交付起生效。
4. 擔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5.權利實現途徑不同: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
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一句話,淺顯一點講:抵押的對像不交給債權人佔有,質押的對像要交給債權人佔有!
㈡ 貸款擔保的種類都有哪些呢
無論是抵押、質押還是個人或公司擔保,都是一種擔保形式。不同的擔保形式引出的貸款品種也不同。以銀行貸款為例,包括:擔保公司擔保企業貸款、票據質押貸款、抵押擔保貸款、核心企業+配套加工企業貸款、有價證券質押擔保貸款、林權抵押擔保貸款
大型機械設備抵押貸款
、
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等,很多。詳細的東西可以咨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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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擔保和抵押是一回事嗎
法律分析:擔保和抵押不是一回事。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也屬於擔保,擔保分為實物擔保和第三方擔保。 實物擔保其實就是抵押,比如用房產的產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而第三方擔保就是由第三人或是擔保公司承擔連帶的擔保與保證責任向銀行申請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