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上海浦東新區注冊小額貸款公司需要什麼條件,注冊資金是多少
之前有收集的資料,給你參考一下!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的要求
一、對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門檻做了明確要求,即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為企業法人,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區(縣),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在崇明縣,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要求可適當降低)。其他股東原則上為所在試點區(縣)的投資人。試點期間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初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崇明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崇明縣2000萬元)。 。
二、司法規定范圍內利率上限放開 ,此次上海小額貸款公司對貸款對象發放資金的利率上,有一定的自主性。同時這也是利率逐步市場化的一個體現。 據悉,滬上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按照有關監管部門的標准,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的規定。下限為人民銀行同期同檔利率的0.9倍。上限與下限之間的浮動幅度,小額貸公司可自主確定。
金融辦表示,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所在區(縣)的「三農」與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
試點步驟
本次《實施辦法》明確了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總體要求和試點步驟。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先在本市部分符合條件的區(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每區(縣)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根據運行效果、市場需求等實際情況,適時擴大試點范圍。
同時建立了市區兩級管理並聯動的試點工作機制,成立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推進小組。市金融辦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推進小組日常工作,並負責受理區(縣)試點申請、負責復審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等事項。
如何申請
首先,有試點意向的區(縣)政府向市金融辦遞交試點申請書,闡明試點工作方案並承諾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其次,經推進小組審定試點的區(縣)政府,對本區(縣)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進行篩選。最後,經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區(縣)政府完成預審後上報市金融辦復審。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上海銀監局和人行上海分行報送相關資料。
『貳』 小額貸款公司怎麼做會計分錄
(一)從企業借款,都應該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以個人列明細,借款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貸:庫存現金
員工歸還借款時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委託貸款:
(二)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行業,將貸款利息作為主營業務收入,平時開銷作為營業費用,月底結賬,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
1、匯出存款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
借:短期投資——委託貸款
財務費用——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2、每期期末企業計提利息
借:短期投資——應計利息
貸:投資收益
3、稅務處理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貸:短期投資——應計利息
(三)公司向銀行按揭貸款購房,賬務處理是:
1、按揭貸款購房時:
借:固定資產
貸:長期借款
2、每月支付貸款時:
借: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3、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的各項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人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入的款項。
(四)放款的時候:
借: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計息的時候: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還款的時候:
借: 銀行賬款或現金
貸:貸款/本金
應收利息/貸款
(2)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的編制:
格式
1、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2、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方法:
初學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1、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2、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3、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4、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5、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此外,要勤,多學、多問、多練。
1)首先從會計科目入手,背熟科目核算內容。
2)學習記賬規則和記帳流程,學習會計制度,學習基礎知識。
3)多練,多積累實際經驗。
4)及時了解各種財稅政策,拓寬知識面。
5)注意靈活運用,逐步做到精準核算,合理避稅。
6)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叄』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可以買銀行理財產品
不能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不可以買銀行理財產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肆』 上海小貸公司擬立規:融資杠桿上限5倍,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
上海將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實際上,這一杠桿比率與銀保監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杠桿倍數作出非標融資和標准化債券類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上限統一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倍數。
另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發放貸款等方面,《意見》也同樣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分類監管上,在《通知》的基礎上,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細則。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 社會 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以上統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部門聯動、市區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聯系。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金融工作部門,並由其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監管工作。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區政府的要求,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初步審查、信息統計等職責,組織開展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等有關工作,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除設立、退出試點等重大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區金融工作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和「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各區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退出
第八條 試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型大小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結構;(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起人;(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撐業務經營必要的信息系統;(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有符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應當具有良好的 社會 聲譽和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主要發起人向擬設立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事項;(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經營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未來3年資產負債和盈利水平預測等;(三)章程草案;(四)組織架構圖;(五)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發起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出資意向和出資能力證明;(八)法律意見書;(九)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十)發起人承諾書;(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在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減少注冊資本;(二)變更股權;(三)跨區變更住所;(四)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五)合並、分立、退出試點。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變更名稱;(二)增加註冊資本;(三)區內變更住所;(四)變更章程;(五)除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願退出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的,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退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業務;經向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股東借款、同業拆借方式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三)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按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據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和分類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投訴處理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強對催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催收,不得採取以下方式催收債務:(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六)違規散布他人隱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載明並由借款人確認。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審批文件、營業執照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如實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監督檢查,並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分為年度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年度現場檢查,檢查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檢查期間為上一個年度,原則上在每年二季度進行。專項現場檢查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有關小額貸款公司不定期開展。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7(三)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四)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文件資料,不得妨害、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出明確的整改和監管意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在依法收集並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分析和評估經營活動及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採集相關信息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約談等方式予以確認和證實。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行業自律組織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督促、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實施自律管理;(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教育,開展糾紛調解,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四)調查處理針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五)組織開展會員培訓與交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受委託參與監督檢查活動的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在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的;(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的;(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同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風險,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一)無法取得聯系;(二)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三)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一)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二)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三)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經營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風險事件的,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對:劉威
『伍』 請教小額貸款公司其會計賬務處理,越詳細越好還有做賬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謝謝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小額貸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應以《企業會計准則》金融部分的規定為依據,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的實際業務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小額貸款公司的會計科目大體可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及損益類四類。
一,主要業務會計核算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業務主要包括:申報材料報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准,籌集資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立賬戶,籌建或租賃營業場所等。
1,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發放及收回貸款是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業務,小額貸款公司只有通過發放貸款、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才能不斷實現利潤最大化,實現做大做強的目標。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是根據借款合同上所規定的期限、利率以及支付和收取款項憑證為依據進行的。
2,支付、計提和攤銷費用的會計核算。主要包括正常性費用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租賃費和裝修費等。
3,計提及交納稅金。小額貸款公司在每月月末,要根據收入額和適用稅率計提應交稅金,在次月初交納稅金。計提應納稅額的依據和稅率為:營業稅按收入額×5%,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應交營業稅額×5%,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2%等。
4,計提壞賬損失准備
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而財稅[2011]104號文件
補充規定,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會計處理注意事項:
1,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發放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貸款質量評估,採用貸款風險分類法,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至少在年末要進行一次。如果發現有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其計提比例為: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貸款50%,損失類貸款100%.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計算,是按照貸款質量評估的貸款類別乘以計提比率之和加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科目余額,為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數額。
2,月末結轉是指在月末將所有憑證匯總分類錄入完記賬憑證後,通過生成自動轉賬憑證,結轉收入、結轉費用兩張憑證把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結轉是指在月末結轉的基礎上,計算出利潤總額,按適用所得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後,再將利潤凈額從「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按照規定進行利潤分配。
(5)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擴展閱讀:
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進行的基本分類,是會計核算對象的具體化。
企業會計要素分為六大類,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收入、費用和利潤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動態要素:
收入、費用、利潤
靜態要素: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分為五大類,即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
1.資產(Assets)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主要特徵有:
(1)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包括購買、生產、製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形成資產。
(2)資產是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3)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資產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變現的資產以及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流動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款項、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主要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開發支出等。
2.負債(Liabilities)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負債的主要特徵有:
(1)負債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2)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負債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或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到期應予以清償、或者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的負債。流動負債主要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主要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
3.所有者權益(Equity)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資本公積包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又合稱為留存收益。
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要素
1.收入(Revenue)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2.費用(Expense)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3.利潤(Profit)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Gain)或損失(Loss),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
就會計原理或基礎工作規范而言,各類單位基本相同,但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事業活動採用的是收付實現制而不是權責發生制,由此導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要素的設置及其定義與企業單位有所區別。行政事業單位為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類似企業的利潤表)設置了五項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在會計要素的定義上,以事業單位會計要素的定義為例,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應繳款項等;
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差額,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等;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以及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包括撥出經費、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
同時,在具體會計確認和計量原則上,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還有些區別。比如,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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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序號
科目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 資 產 類
1
1001
庫存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012
其他貨幣資金
4
1101
交易性金融資產
5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6
1122
應收賬款
7
1131
應收股利
8
1132
應收利息
9
1221
其他應收款
10
1231
壞賬准備
11
1301
貼現資產
12
1303
貸款
13
1304
貸款損失准備
14
1321
代理業務資產
15
1441
抵債資產
16
1442
抵債資產跌價准備
17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資
18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19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
1504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21
1511
長期股權投資
22
1512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23
1601
固定資產
24
1602
累計折舊
25
1603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26
1604
在建工程
27
1605
工程物資
28
1606
固定資產清理
29
1607
工程物資減值准備
30
1701
無形資產
31
1702
累計攤銷
32
1703
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33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34
1811
遞延所得稅資產
35
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 負 債 類
36
2001
短期借款
37
2021
貼現負債
38
2111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39
2202
應付賬款
40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41
2221
應交稅費
42
2231
應付利息
43
2232
應付股利
44
2241
其他應付款
45
2311
代理業務負債
46
2501
長期借款
47
2801
預計負債
48
2901
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 所 有 者 權 益 類
49
4001
實收資本(股本)
50
4002
資本公積
51
4101
盈餘公積
53
一般風險准備
54
4103
本年利潤
55
4104
利潤分配
四、 損 益 類
56
6011
利息收入
57
6021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58
6051
其他業務收入
59
6101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
6111
投資收益
61
6301
營業外收入
62
6402
其他業務成本
63
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
64
6411
利息支出
65
6421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66
6601
業務及管理費
67
6701
資產減值損失
68
6711
營業外支出
69
6801
所得稅費用
70
69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庫存現金。
公司有內部周轉使用備用金的,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
二、公司增加庫存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公司應設置「現金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和結余額,並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銀行的各種款項。
二、公司增加銀行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減少銀行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公司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公司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時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實際存在銀行的款項。
1002 其他貨幣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
二、公司增加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減少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銀行匯票或本票,外埠存款的開戶銀行,分別「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公司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的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債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根據返售協議買入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返售日,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買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資產攤余成本。
1122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提供咨詢、服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公司發生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公司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一)收到賬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准備,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准備,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以下債務重組涉及重組債權減值准備的,應當比照此規定進行處理。
(二)接受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三)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公司預收的賬款。
1131 應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應收取的現金股利和應收取其他單位分配的利潤。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股利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確定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權益法)。
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屬於其在取得本公司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1132 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放貸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應收取的利息。
公司購入的一次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分別在「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投資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該投資的面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科目,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應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止,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債券投資,比照(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應當比照貸款類科目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公司發放的貸款, 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司貸款——利息調整」、「個人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六)應收利息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221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公司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231 壞賬准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應收款項的壞賬准備。
二、本科目可按應收款項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壞賬准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大於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准備小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三)已確認並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對於已確認並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壞賬准備。
1301 貼現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所融出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貼現類別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貼現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辦理貼現時,按貼現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面值),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計算確定的貼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貼現票據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金額的,也應同時結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辦理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融出的資金。
1303 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客戶、類別、期限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和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准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轉銷的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1304 貸款損失准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貸款的減值准備。
二、本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准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准備。
1321 代理業務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不承擔風險的代理業務形成的資產,包括受託貸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委託單位、貸款對象,分別「成本」、「已實現未結算損益」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業務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收到委託人的資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業務負債」科目。
(二)發放受託的貸款,應按實際發放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受託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已實現未結算損益)等。
(四)定期或在合同到期與委託單位結算,按合同規定比例計算受託貸款收益,結算已實現未結算的收益,借記本科目(已實現未結算損益),貸記「代理業務負債」(委託客戶的收益)、「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本公司的收益)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代理業務資產的價值。
1441 抵債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依法取得並准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成本。
公司依法取得並准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非實物抵債資產(不含股權投資)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抵債資產類別及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取得的抵債資產,按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相關資產已計提的減值准備,借記「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等科目,按相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如為貸方差額,應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直接費用,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已計提抵債資產跌價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四)取得抵債資產後轉為自用的,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換日抵債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已計提抵債資產跌價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取得的尚未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成本。
1442 抵債資產跌價准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抵債資產的減值准備。
二、本科目可按抵債資產項目或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抵債資產跌價准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抵債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抵債資產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抵債資產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抵債資產跌價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抵債資產」,按已計提的抵債資產跌價准備,借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抵債資產跌價准備。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該投資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應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後利息的處理,比照「貸款」科目相關規定。
(三)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已計提減值准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准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減值准備。
二、本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資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公司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二、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公司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應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