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商業銀行個人車輛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或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消費貸款管理,保證信貸資產安全,根據《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汽車消費代款管理辦法》及我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第三條未經總行批准,不得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可以申請汽車消費貸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穩定的職業、經濟收入及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與貸款人指定銷售商簽下的指定品牌汽車的購買協議或合同;
(五)能提供貸款認可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抵押、保證貸款必要時應購買信用保險或由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六)購買貸款人指定的車輛保險,保險第一受益人為貸款人;
(七)貸款人同意貸款時,能提供不低於購車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證明;
(八)借款人同意由貸款人將所貸款項劃入汽車銷售商在北京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帳戶;
(九)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企事業法人單位可以申請汽車消費代款:
(一)持有經國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並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合法證件);出租汽車公司應具有營運許可證;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信用良好,收入穩定,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與貸款人指定的銷售商簽訂的指定品牌汽車的購買協議或合同;
(四)在本行開立帳戶,並存有符合規定的購車首付款;
(五)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
(六)購買貸款人指定的車輛保險,保險第一受益人為貸款人;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行認可的銷售商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經營管理水平、信用等級較好、能與本行密切合作;
(二)與本行簽訂《汽車消費信貸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明確可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汽車品牌和型號;
2.明確本行提供貸款的總額;
3.明確銷售商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4.合作協議的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汽車消費貸期最長不超過5年(含5年,下同)。其中:對出租汽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貸款最長不超過3年;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個人,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八條汽車消費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的利率自貸款本金實際發放之日起計收。利率調整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即一年(含)以內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一年以上的貸款,利率一年一定,即每年初,根據當時利率水平,按相應利率檔次確定當年的利率。
第九條汽車消費信貸額度符合以下規定:
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或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首付款不得少於購車款的20%,借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抵押、保證方式申請貸款並購買信用保險或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首付款不得少於購車款的30%,借寺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70%;企事業單位、個人以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擔保除外),首墳款不得少於購車款的4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60%。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條貸款申請
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自然人、第五條規定的企事業法人均可以申請汽車消費貸款:
(一)借款人為個人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經貸款人指定汽車銷售商蓋章認可的《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及與同簽訂的購車協議或合同;
2.購車人為夫妻雙方或家庭共有成員,必須共同在《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上簽字;
3.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證明原件;
4.貸款人認可的部門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經濟收入證明(如工資單等);
5.以財產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資產評仨報告;
6.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有關資信證明材料等;自然人保證應提供身份證、戶口薄、經濟收入證明等;
7.銀行同意貸款時,在貸款行開立京卡儲蓄卡,並提供已存入首付款的存款證明;
8.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借款人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貸款申請書及與貸款人指定銷售商簽訂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執照、法人代碼證、貸款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經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審計上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有和現金流量表;
4.不低於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證明;
5.以財產抵押或質押的,應提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資產評估報告、保險文件;
6.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書面文件、有關資信證明材料等;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借款人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完全責任。
第十條貸款調查
貸款人收到貸款申請後,貸款項目經理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償還能力抵押(質)物的合法性與變現能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
項目經理調查認為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的,簽署調查意見並將《個人消費貸款審批表》(個人)、短(中長)期貸款審批表(企事業法人)及有關貸款資料報信貸部主管、主管行長、貸款審查小組和貸款人簽批人審查簽批。
第十一條貸款審查
信貸部主管、主管行長、貸款審查小組、簽批人應進行下列審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備借款資格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所購汽車是否符合本行與銷售商協議確定的范圍;
(三)作為首付款的存款是否真實有效;
(四)貸款擔保的合法性與代償能力;
(五)貸款法律手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在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貸款申請進行明確答復。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貸款人須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包括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月均還款愈期罰息、抵押物或質物的處理方式和春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簽訂借款合同
經審批同意貸款的,通知借款人存入首付款,必要時要求借款人購買信用保險。
項目經理應協助貸款人簽定相應擔保合同。
(一)抵押貸款須對抵押物的現狀、權屬及價值進行檢查,並辦妥財產保險、抵押登記手續;
(二)質押貸款須對質物權屬和價值進行檢查,辦妥質物交付手續;
(三)必要時,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公證。
第十四條放款與轉帳
本行辦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續後,在《個人消費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交特約銷售商發貨。企事業法人汽車消費信貸由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交特約銷售商發貨。
銷售商應協助客戶辦妥有關購車手續和貸款人指定的車輛保險,填寫《委託付款通知書》並附加正式發票、保險單正本、車輛有關手續復印件,交銀行放款。銀行根據《委託扣款授權書》將貸款和作為首付款的存款劃入銷售商在本行開立的帳戶。
第十五條還本付息
(一)貸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一年(不含)以上的,實行按月等額還本付息。
每月等額還貸款本息=
貸款本金X月利率+貸款本金X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總月數-1
(三)按月等額還本付息的,借款人應執行下列規定:
1.在本行辦理京卡領儲蓄卡,並於每月公歷20日前足額存入每月還本付息的資金;辦妥本行從其京卡儲蓄卡按月代為扣收前述款項的委託;
2.企事業法人的汽車消費貸款應辦好本行按月代為扣收前述款項的委託。
(四)經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金,但必須提前三個銀行工作日向本行提出申請。
(五)凡逾期貸款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逾期利息。
(六)凡連續三個月未按合同約定還款的,本行即向借款人、擔保人行使追索權。
第五章貸款擔保的管理
第十六借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根據貸款的要求辦理車輛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以抵押、第三方保證擔保的,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購買信用依附。貸款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保險期內,如生發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其他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八條以個人產權房作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貸款金額應根據房產的地段、環境、結構、朝向、層次、竣工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房產價值的50%。
第十九條同一產權房已作其例子貸款抵押的,抵押權人必須同是本行,且貸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房產價值的50%。
第二十條房產價格按下列標准認定:
(一)購房未滿一年的(以購房合同為准,下同),按購房總價值直接認定;
(二)購房已滿一年的,按本行指定評估機構評估總價認定。
第二十一條以國債現券、AAA級企業債券、本行人民幣或外幣定期存款存單,在本行購買的依法可質押的憑證式國債為質物的,必須按規定辦理確認及止付等手續;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有價單證累計金額為95%。
第二十二條由企事業法人提供擔保的,必須按《關於貸款擔保的若干規定》進行審查,核對並辦理相關法律手續;自然人擔保須對代償能力進行嚴格審查,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失運河保證能力、保證人破產或保證人分立等影響保證人履行保證能力的情況發生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重新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愛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的,貸款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一)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貸款,挪用貸款的;
(四)套取貸款相互借貸謀取非法收入;
(五)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權或質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予或重復抵押或質押的;
(六)借示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使用情況的;
(七)借款人用於抵押、質押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或保證人因意外情況不能代償貸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3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物權或質權證明等憑證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七條抵押物、質物的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因購買汽車與銷售商發生糾紛或汽車質量存在缺陷時,由借款人與銷售商或生產廠家協商解決。借款人及擔保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總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試行。
『貳』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如下:
1、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3、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4、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5、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7、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法律法規】
《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