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職員在工位崗位幫其朋友借錢並做擔保逾期了怎麼辦
按照銀行管理規定,是不允許銀行員工對外提供擔保的。
即使已經對外提供了擔保,貸款出現逾期後,銀行也會對借款人、擔保人一並催收,如果仍未歸還,銀行也會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向法院起訴的。
B. 農信社的員工在貸款公司為他人擔保,違規嗎如果違規,違了什麼規定
銀行員工在行外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本屬於正常的民事行為,並不違法。但是從近期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中,部分銀行職員參與其中,甚至發展到去銀行找當事人鬧事,擾亂了銀行的正常經營秩序。一般銀行內部規章制度是不允許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所以所謂違規,是指違反內部規章的行為。
C. 退休人員可以用工資給別人擔保貸款嗎
退休人員只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用工資是可以給別人擔保貸款的。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