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貸款擔保人
法律分析:下列情況不可以成為擔保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⑵ 五種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不能做擔保人的五種情況是: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
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
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
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
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有什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條
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⑶ 什麼人不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下人或組織不能做擔保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3)什麼情況不能做別人貸款擔保人擴展閱讀: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⑷ 五種情況不能做擔保人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這是因為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於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後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麼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裡追回欠款的。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這是因為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於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後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麼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裡追回欠款的。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
這是因為從家庭的概念來講,夫妻屬於一個共同的經濟體,如果在貸款後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那麼勢必另一個人也無法償還,這就失去了貸款進行擔保的意義,銀行是不能從擔保人那裡追回欠款的。
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
在銀行的規定中明確認為,借款人與擔保人要在同一個戶籍所在地,而且都要是貸款所在地的戶籍,這樣才能夠形成借款與擔保的關系,如果擔保人屬於外地戶籍,銀行是不會承認其擔保關系的。
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
銀行要求擔保人的目的很簡單,那就是增加還款的能力,避免出現借款無法償還的情況。這就要求擔保人同樣要有還款能力,如果還款人沒有經濟來源,那麼就失去了擔保的意義,也不會增加還款的能力。
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
因為銀行對擔保人的年齡是有要求的,離休人員的年齡已經超過這一要求,即便其有很好的經濟收入,銀行也不會同意尤其作為借款的擔保人。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借款的擔保人,貸款時要對擔保人的要求搞清楚,提供銀行承認的擔保人,這樣才能順利辦理貸款。
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這種情況是比較簡單的,只要符合國家對於此類禁止性的規定,就不能成為擔保人。國家規定以下人群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
例如國家規定社會團體或者是單位是沒有辦法成為擔保人的,因為這些單位都是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不能夠進行債務有關方面的擔保。當然國家機關也是不能夠進行擔保的,因為這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除此之外,我們什麼當中很少接觸到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也是不可以的,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並沒有完全的法人的能力,他只是一個分支機構而已,效力是不完整的,所以這樣的單位也不可以成為擔保人。
以上就是關於國家對於擔保人的准入條件以及限制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在不符合擔保人職務條件的人群當中,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同樣的,在一些特殊的人群當中,例如國家明確規定的學校,醫院等等,這些群體也是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除此之外都可以申請成為擔保人。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