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法典借款展期後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民法典規定借款展期後保證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對於變更了的合同內容,債務減輕的保證人仍需承擔保證責任,家中的,保證人對於加重部分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❷ 貸款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是否免責
貸款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是否免責?
深圳企業法律糾紛案例
某銀行於2000年3月24日與借款人甲公司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1500萬元,期限3年,自 2000 年3月24日至 2003 年3月23日。該筆貸款由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同時簽訂了擔保合同。貸款到期後,借款人只償還了 500 萬元,對剩餘 1000 萬元貸款申請展期。該銀行同意展期,但保證人乙公司對展期後的貸款不予提供擔保,拒絕在展期協議上簽章。在此情況下,借款人找到另一保證人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貸款展期到期後,借款人未償還貸款。2004年 9 月 24 日,該銀行將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證人乙公司、丙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連帶償還所欠貸款本息。
庭審中,乙公司的企業法律顧問即代理律師提出:根據原“保證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的約定,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的,應當經過保證人同意。而本案貸款辦理展期協議時未經保證人同意,因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該銀行認為:展期協議雖未經原保證人同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本案“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應自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兩年,即 2003 年 3 月 24 日至 2005 年 5 月 23 日,借款人在此保證期間向原保證人主張權利,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甲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償還原告該銀行借款本金 1000 萬元,(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對被告甲公司償還借款 10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依法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理由有兩點。
第一“,保證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約定:“乙方與借款人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從該約定可知: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保證人肯定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要麼在變更後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要麼不承擔保證責任。顯然保證人在變更後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既無法律依據又無合同約定。因此,應認定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保證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系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解釋”的規定,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上訴人乙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網站觀點
本案焦點:原保證人乙公司未書面同意展期,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
我們認為,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均是正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對該條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關於期限變更(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應當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內容作了變動,未使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的,保證人應當根據合同的變更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按照變更後合同約定的內容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在履行期間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本案中,保證人對履行期限變更(動)未作書面同意,並不意味著其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即起算時間為主合同原到期日的次日),亦即保證人在原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該銀行與甲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期限為 2000 年 3 月 24 日至 2003 年 3 月 23 日,按照“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 2003 年 3 月 24 日起後的兩年。展期協議是對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動(更),未經保證人乙公司書面同意,按照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原(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間,即 2003 年 3 月 24 日起後的兩年,保證人在該保證期間內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換句話說,債權人應在該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該銀行是在 2004 年 9 月 24 日提起訴訟的,訴訟(主張權利)時間在保證人乙公司應承擔責任的保證期間。因此,該銀行要求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何認定乙公司與該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第七條第五款之約定呢?該條約定的含義應理解為:該銀行與借款人協議變更合同,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應經過擔保人乙公司的同意;除上述兩項之外對合同其他內容的修改,不需要經過擔保人的同意。因此,未經乙公司同意,該銀行與債務人就合同的展期問題作出的修改,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乙公司仍應在原保證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由於從該條的約定不能得出:未經保證人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修改了上述兩項內容,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約定作為免責根據,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決是正確的。
問題與對策
就商業銀行而言,在貸款展期時,有以下三種情形,保證人可不在展期協議上簽章:一是保證人不願再為展期後的貸款繼續擔保;二是由於原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惡化、信用等級較低影響到還款能力,在借款人申請展期時,貸款銀行主動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信用等級較高、還款能力較強的`保證人;三是個別情況下,因信貸人員工作疏忽,致使展期協議遺漏保證人的簽章。
實踐中,較多發生的是第一種情況,即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由於借款人暫時還款有困難而又符合商業銀行關於展期的相關條件時,借貸雙方達成展期的意向,但保證人往往不願意繼續提供擔保。保證人認為只要不在展期協議上簽章,保證責任自然就免除了。商業銀行的個別相關操作人員也通常錯誤地認為:由於原保證人未在展期協議上簽章,而展期協議是對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當遇到上述三種情況時,商業銀行信貸員誤以為保證人已免責,放棄要求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包括不再對保證人進行催收,甚至在對借款人提起訴訟時,亦未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本案中,由於訴訟論證充分,將借款人與保證人乙公司和展期後的保證人丙公司一同列為被告,為該案在強制執行階段主要是通過執行原保證人乙公司的財產,從而為獲得受償奠定了基礎。
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護銀行債權,相關信貸人員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重視法律所賦予的保護債權的手段,並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在訴訟時,要重視訴前論證,對擬訴事項進行可行性、必要性論證,以避免遺漏被告,致使債權銀行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❸ 借款合同展期,抵押合同還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借款展期抵押擔保有效。借款到期後歸還一部分,剩餘部分展期,就算擔保協議已經過期沒有重新簽署擔保協議的,原擔保協議仍然有效。貸款展期只是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並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以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原擔保合同繼續展期後的債務的,及時雙方未重新簽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權仍然有效。法律規定借款合同變更但變更的內容並未加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相反一定程度上減輕借款人的還款壓力,也減輕了擔保人的擔保負擔的情況下,不應一律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❹ 展期擔保人沒簽字還有責任嗎
展期擔保人沒簽字沒有責任。
貸款展期是需要擔保人同意的,畢竟展期意味著貸款期限會延長,擔保人的期限也會隨著變長。但是擔保人不能口頭同意,而是需要出具同意展期的書面證明,並且還得親筆簽名。
要是擔保人不同意擔保,或者是沒有簽字,則貸款展期會被拒,擔保人的承擔的擔保責任截止到貸款到期日當天。重要的是一旦企業貸款沒有按時還款,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還得給企業還款,否則是會被銀行追債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❺ 銀行逾期之後,擔保人還有責任嘛
法律主觀:銀行貸款逾期不還的,擔保人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連帶擔保責任,銀行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如果是一般擔保責任,要先起訴債務人,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銀行可權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一、銀行貸款逾期未還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1、銀行貸款逾期不還的,擔保人要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承擔的拍罩亂方式如下:(1)、如果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銀行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按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方式承擔違約責任;(2)、如果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的,銀行要先起訴債務人,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銀行可權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二、銀行貸款逾期未還,有哪些後果1、首先,一般情況中,銀行會在短期貸款到期前1個星期、中長期貸款到期前1個月,向你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若是你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就要跟銀行協商,再按規定提前的天數向銀行申清展期,填寫展期金額及展期日期,並交由銀行審核辦理。並且,你還將承擔預期利息,滯納金。2、其次,對於貸款到期而你又沒主動處款的,銀行會採取主動扣款的辦法,從你的存款賬戶中收回貸款本息。要是發現自己的存款啊余額少了,那也不用太過懷疑,不過一般就是簡訊提醒的。3、最後,若是你個人仍然無法還款,現在銀行就會對你個人提起法院訴訟。同時,你個人的徵信記錄上還會留下不良記錄,嚴重的甚至會上黑名單。借款人逾期不還銀行貸款,不僅自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相應的擔保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般就是,你逾期不還銀行貸款之後,銀行可以要求你的擔保人還款,此時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銀行貸款逾期不還的,擔保人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連帶擔保責任,銀行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如果是一般擔保責任,要先起訴債務人,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銀行可權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網咨詢專業律師。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襲檔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悶桐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