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發放日是貸款還款日嗎
是的。
在銀行申請貸款,的確很多都會按照放款日來定還款日(具體以銀行規定為准)。當然,這並不是說銀行發放貸款資金的那天就需要還款,而是以放款那天的日期來作為之後的還款日期,銀行一般都是放款次月才開始還款的。
比如某客戶在某銀行申請了貸款,然後銀行於5月10號發放了貸款,那在放款到賬後,銀行一般就會將之後的還款日期定為每個月的10號,該客戶也就需要在下個月的10號(含)之前按時還上當月月供。
無論是還款日期,還是每個月的還款金額,銀行都會告知客戶,所以客戶按照銀行的通知來還款就行了。而因為大多是簽訂了自動扣款協議,綁定了一張銀行卡用作還款,所以客戶其實只要保證還款銀行卡里資金充足即可。
因為只要卡片里有足夠的資金,銀行系統到了還款日那天就會自動從卡里扣除應還款額來完成還款操作,不需要客戶再額外手動進行操作。
【拓展資料】
貸款是某年某月某日發放的,遇到銀行調整利率,執行新利率的時間就是某月某日開始。
對於貸款發放日來說,是指重定價日為貸款發放日對應的月份和日期,例如貸款發放日為6月10日,那麼重定價日即為每年的6月10日,LPR按5月20日相應期限LPR執行。
維持原合同不變即是轉換後按照原合同約定的重定價日執行,例如原合同約定每年的1月1日為重定價日,那麼轉換後的重定價日仍為1月1日,LPR按12月20日相應期限LPR執行的。
貸款發放的重要先決條件,應在借款合同內加以規定。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逐條核對是否已完全齊備或生效,以確保貸款發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準的要求,落實全部用款前提條件。貸款實務操作中,先決條件文件會因貸款而異,以下列舉的先決條件文件基本涵蓋了所有貸款種類,銀行應針對貸款的實際要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對照審查,分析是否齊備或有效。
2. 貸款結息日和還款日的區別
所謂結息是指利息的實際給付。商業銀行對一筆存款或貸款,並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實際收取利息。
城鄉居民活期儲蓄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20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並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
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算到清戶前一日止。
還款日,比如說你7月3號辦理的房貸,到下個月8月3日就是還款日,說白了就該還錢了的日期。
拓展資料:
貸款(電子借條信用貸款 )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還款方式:
1、等額本息還款:即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採用按月等額還款的一種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多數銀行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都採用了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相同;
2、等額本金還款:即借款人將貸款額平均分攤到整個還款期內每期(月)歸還,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還款日間的貸款利息的一種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逐月減少;
3、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貸款適用〕,貸款按日計息,利息按月歸還;
4、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一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是不變的,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
5、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金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終止借款人的貸款,並辦理相應的解除手續。
6、隨借隨還:借款後利息是按天計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隨時都可以一次性結清款項無須違約金。
3. 貸款還款日是什麼意思
首次還款日期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在發放貸款後的最初的還款日期。借款人必須按照雙方約定的日期來還款,否則借款人需要按照約定或者國家的有關規定向貸款人支付逾期的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