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有林權證,該怎麼貸款能貸多少
林權證能貸款,借款人可以用它辦抵押貸款。
林權抵押貸款是指以林木、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貸款利率一般最高在央行貸款基準利率上上浮50%。
央行貸款基準利率是:
1、一年以內貸款的利率是4.35%;
2、一到五年內貸款的利率是4.75%;
3、五年以上貸款的利率是4.90%。
⑵ 林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一、持有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有較為規范的財務制度,相關財務指標符合要求。
四、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五、投資與林業相關的項目,並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六、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願和相應的能力。
七、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
八、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2)新林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中國銀監會、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
一、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權證原件。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應接受未依法辦理林權登記、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為抵押財產,也不應接受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作為抵押財產。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應接受無法處置變現的林權作為抵押財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和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等防護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
以及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等特種用途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
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以及該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林業專業合作社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會通過的決議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或決議書。
四、以共有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以承包經營方式取得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或流轉取得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和發包方同意抵押意見書。
⑶ 林業代款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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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η規范森體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貸款通則》、《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處分權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權作為抵押物向區域內農村信用社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佔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借款人用林權作為抵押、第三人作為借款保證人並以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並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持林權證同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二)第三人擔保貸款。即第三人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三)多人聯保貸款。即根據自願組合的原則,3人以上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互相聯合擔保,形成一個聯保小組,共同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對聯保小組實行最高額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額內,聯保小組成員之間可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實際η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每一方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四)反擔保貸款。即由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同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以買行最高額抵押(保證)貸款的方式l並且在最高授{言額度內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周轉使同」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司採用企業、個人不動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來獲得用於林業生產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除了本指導意見有不同規定外,其他的貸款條{午和相關管理應按照《貴州省′又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操∫蘆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 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需要。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單位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人民銀行頒發的並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
(2)信譽較好,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主管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的信目等級;
(6)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4)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等;
(5)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6)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體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財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戶還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
(5)林權證所有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7)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須在貸款人處開立保證金存款專戶並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債務范圍以《借款合同》有關約定為准),發生代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存款專戶扣收,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保證貸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的額度不超過貸款人認定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 賢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對於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差別利率政策,並對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的借款人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 林權抵押的范圍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處分權的下列林僅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來植樹造林,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 下列森林、體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舀勝古跡、革審紀念地和自然|呆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林權的沐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反擔保貸款抵押人應同時提供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給貸款人。
第十六條 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義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的規定辦理;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林權作抵押的,須提供有權批准機關審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於承包、轉包、出租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轉包、出租年限的剩餘年限。
第十九條 抵押人轉讓、互換已抵押的林權,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需同時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丿、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互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互換物及物屬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條 貸款人不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應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 59號)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條件所限,抵押人暫不具備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保證貸款安全。抵押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林權的登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得對已抵押林權重復辦理抵押登記,並確保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投保的,投保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七條 已抵押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抵押登記部門與抵押權人共同實施監管。已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訂立監管協議共同實施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源資產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國家和國有單位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確保已抵押林權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監督、檢查已抵押林權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採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簽章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內不得對抵押林木進行採伐,確需採伐的,須經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可以進行採伐,但依法採伐林木所得收入須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本患、或擔保公司代償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給予清償。若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要求以採伐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應持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及債務償還及代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採伐申請、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 林權處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
(一)折價。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摺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通過市場竟價的方式,將已抵押的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三)變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將已抵押的林權以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讓給他人。其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受讓人三方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當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林權、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依法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給予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林業廳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各自上級部門各案。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⑷ 林權抵押貸款有什麼規定
凡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林權抵押貸款友困或,主要包括各級林業企事業單好伍位、國有林場,涉林的公司、專業合作組織、個人,主要用於支持涉林經濟發展等銀行認可的合法用途。個人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尺桐;生態建設、木本糧油、特色經濟林、林木良種基地建設以及後續產業開發等項目貸款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5年,對於符合扶貧貼息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執行西藏扶貧貼息貸款利率政策。
⑸ 用林權證可以跟銀行貸款嗎
現在貸不了
⑹ 林權證抵押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