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擔保人必須簽字和蓋手印嗎,只簽字有沒有效
有效地,這個行為的當中簽字是最主要和必須的,按手印不是必要的,不按手印,也不影響擔保的生效。
B. 擔保人替借款人擔保時只簽字沒摁手印,這有法律效力嗎
擔保人替借款人擔保時只簽字沒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因為簽字和按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能證明如下原因,則擔保無效。無效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C. 貸款銀行擔保簽字還需要摁手印嗎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擔保人必須簽字、摁手印。只簽字是不可以的。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D.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了,但沒有給擔保人合同,這樣有效嗎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了,但沒有給擔保人合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生效與否是和合同的份數以及持有人是沒有關系的。
法律分析
只要擔保人簽字確認了就是有效的。擔保人可以要求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動產質押合同等都是法定的書面形式合同,如果沒有簽署書面合同,也沒有履行,那麼合同還不能生效,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生效。所謂擔保合同:1、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2、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區分下列情形確定: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履行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