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建工程抵押規定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